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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九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辞职或因单位改制、单位破产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国或出境定居的、调离九江市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未享受福利分房和购买住房的职工,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26%的。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