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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租房自住;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出境(国)定居;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0岁(含40岁)、女性35岁(含35岁)以上;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
江门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1. 购买自住住房
2. 建造自住住房
3. 翻建自住住房
4. 大修自住住房
5.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6. 家庭成员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7.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8. 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
9. 退休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1.出境定居
12.非我市户籍职工或户籍迁出我市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3.失业
1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5.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6.职工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7.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自住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4、离休、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出境定居;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
9、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11、缴存职工购建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12、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大病或意外伤害)。
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商品房、购买房改房、购买拆迁安置房、购买二手房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
3、离、退休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6、出国、出境定居
7、职工调动工作由本市到另一设区城市的
8、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者
10、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身患重大疾病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非本市城镇户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本市的
12、租赁自住住房的
13、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3、租赁住房自住
二、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退职);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出国、出境定居;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