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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1、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学习、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住房主公积金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调离本市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以外城市工作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调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一级至四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后,未重新就业和续缴住房公积金的;对非公企业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给予区别对待,即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即可支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5、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6、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处没收个人财产的;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5)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7)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帐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8)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
(9)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