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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全市广大干部职工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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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十)缴纳集中供暖费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大病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身患重大疾病或直系亲属身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
(十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留存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年的缴存额,余额可以支取。
第六条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期内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结清单可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第七条 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款额加上贷款的款额不得高于首套房款70%,二套房款50%的比例。
第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在发生还贷之日起13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业务。
第九条 职工新购住房,在两年期内,可凭购房合同、发票及装修合同、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及房屋基础装修,基础装修费最高额度为5万元。
第十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凭物业管理费缴纳凭证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高于年缴存额度。
第十一条 已购买住房,无住房贷款、无支取、无担保且缴存满5年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供暖费支出。供暖费每年提取一次,需提供供暖费支付凭证,提取额度不得高于年缴存额度。
第十二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以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济源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提取额度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发放的最低生活费用。
第十三条 职工身患重大疾病或直系亲属身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凭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出院结算费用发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额度不得高于发票总费用扣除医保承担费用后的个人承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