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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积金提取手续
1;户口本,抵押贷款书,需要如下资料: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未婚证明到当地民政局开出证明);
3;二手房购房合同或一手房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4;借款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收入证明;
5;借款人已交付购房款首付的有效凭据;
6;有效的担保证明;
湖南张家界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1、购买自住住房,属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公有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和缴款收据、发票原件,属私房交易的,须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发的房屋买卖契约、有关契税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3、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4、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并经归集支取科工作人员现场察看,出具书面调查意见书;
5、偿还到期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和收据、发票,银行和公积金贷款合同,到期贷款还款证明,贷款抵押契约原件;
6、离休、退休的,提供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离休、退休证原件;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8、工作调动,户口迁出所在地市或出境定居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出证明、出境证明;
9、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单位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书,单位或户政部门提供与死者身份关系的证明原件;
10、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的,须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住房租金缴付凭证,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11、患重特大疾病的,凭省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