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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公积金提取条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所在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超过24个月未再就业的;
(五)调离黑河市行政区域的;
(六)出国(境)定居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1、退休的;
2、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因所在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超过24个月未再就业的;
4、调离黑河市行政区域的;
5、出国(境)定居的;
6、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