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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性满45岁、男性满50岁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承租自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十二)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有特殊疾病的;
(十三)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四)经贵阳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提取的其他情形。
贵阳公积金提取条件
有以下情况的,职工可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100元以上: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4、有特殊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等情况。
有以下情况的,职工应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
4、职工死亡等情况。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条件
职工申请委托提取还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办理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未还清;
2)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时,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状态正常(不包括新申请贷款);
3)职工及其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职工持有中心指定的住房公积金委扣卡(折),住房公积金委扣卡(折)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扣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