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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现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现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