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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协议

时间:2022-04-26 03:02:51 福利补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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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协议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

公积金提取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下称还贷委托提取)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查询本人房产信息、征信报告信息、个人住房贷款信息以及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

甲方以配偶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甲方征得配偶同意授权乙方查询其房产信息、征信报告信息、个人住房贷款信息以及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甲方向乙方提出此项申请,即视为甲方已经获得配偶的同意,有权对乙方作出上述授权。

乙方承诺对甲方或其配偶授权查询的信息、数据保密,并保证仅用于与本协议有关的用途。

二、甲方每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乙方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审核确定。

本协议采用等额本息法,每月应还款额依据下述公式得出:

(1l)n

xal(1l)n1

x-每月应还款额;

a-(贷款金额或剩余贷款金额):职工申请时乙方通过贷款合同获得的贷款金额或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获得的剩余贷款金额;

n-(贷款期数或剩余贷款期数):职工申请时乙方通过贷款合同获得的贷款期数或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获得的剩余贷款期数;

l-(贷款月利率):每年1月1日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月基准利率,乙方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浮动进行确定。

三、每年1月1日根据现行的贷款月基准利率重新计算每月应还款额。

四、甲方委托乙方于每月月底前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甲方与配偶共同委托的,甲方应当向乙方确定甲方及其配偶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顺序,如甲方与配偶非同时委托的,提取顺序以甲方及其配偶签订《深圳市住房公 1

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先后顺序为准。甲方及其配偶如需要变更提取顺序,可由任一方在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信息变更的相关手续。

甲方申请提取须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首次提取月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符合提取条件的还贷月份为准,并不早于本协议签订之月。

五、甲方在20日前(含20日)签订本协议的,乙方自当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打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甲方在 20日后签订本协议的,乙方自次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打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甲方签订本协议当月发生过其他形式提取(除大病、低保、社保存量提取除外),乙方自次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打入职工住房联名卡账户。

六、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最低留存额。

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未达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最低留存额时,当月的提取额为零。

七、甲方、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甲方、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当月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60%,且职工每月提取额不得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甲方、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于2015年9月30日之后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则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还贷。

八、还贷委托提取的房产仅限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九、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如需办理其他类型的提取业务(除大病、低保、社保存量提取外),须先办理终止本协议的手续。

十、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如发生提前还贷,可在提前还贷当月或次月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提取业务,提取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如有需要,甲乙双方可重新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

十一、甲方如同时存在偿还多套住房贷款情形的,甲方只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二、甲方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的信息均完整、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因提供虚假资料和错误信息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乙方可因此解除本协议。

十三、还贷委托提取期间,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的,本协议将按公布的新政策执行。

十四、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发生任一下列情况后,甲方或其共同委托人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变更或终止本协议手续:

1.甲方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共同委托人发生变更的;

2.个人公积金账号发生变化的;

3.乙方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甲方或其共同委托人未按前款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本协议手续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及共同委托人承担。

十五、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需要终止还贷委托提取的,应当凭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终止手续。甲方或其共同委托人均可申请终止任一方的协议,或申请同时终止双方协议。终止申请后当月生效,申请前已发出委托提取支付指令的,在支付指令执行后生效。协议终止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与乙方重新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

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实住房贷款本息全部还清的,或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数已到期的,还贷提取委托自动终止。

十六、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注销的,乙方即终止为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七、甲方提交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八、本协议有效期两年,期满如双方未提出终止,本协议自动延期。

十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二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章),并经乙方受理甲方还贷委托提取申请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2016-02-03 11:29 | #2楼

编号:

委托方(甲方):借款人、借款人配偶:

共有产权人、共有产权人配偶:

受托方(乙方):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甲方提供并经其单位签章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共有产权人申请表》,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从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划转资金到甲方还贷储蓄存折帐户(以下称还贷储蓄帐户),专项用于偿还甲方购买▁▁▁▁▁▁▁▁▁▁▁▁房屋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甲、乙双方就委托提取事宜协商如下:

第一条 甲方自愿申请,对办理委托提取所提供的证明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条 划款对象:在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职工,用于偿还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无逾期等不良记录。

第三条 划款方式:

根据甲方的条件,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划款:

(一) 委托按年划转甲方(□借款人,□共有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 委托按年划转甲方(□借款人,□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 委托按月划转甲方(□借款人,□共有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

(四) 委托按月划转甲方(□借款人,□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自本协议签定生效后,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划款方式将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帐号:▁▁▁▁▁▁▁▁▁)内资金以转帐方式划转到甲方用于还贷的还款储蓄帐户(帐号:▁▁▁▁▁▁▁▁▁▁▁▁)。

第四条 划转住房公积金额度:

按本协议第三条(一)、(二)两种还款方式的,乙方划转金额最高额度以甲方上年实际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为限。按本协议第三条(三)、

(四)两种还款方式的,乙方每月从甲方公积金帐户中转款的最高额度以甲方上月实际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额为限(不含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

第五条 还贷资金的补充:

甲方承诺于每月还贷日前及时查询还贷储蓄帐户内资金余额,若帐户资金不足,应及时向还贷储蓄帐户中补充资金,乙方无通知义务。否则,造成的贷款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责任及义务

(一)本协议签定划款前,甲方须以还贷储蓄帐户内的资金偿还贷款,且需在其还贷储蓄帐户内保留余额不少于甲方次月应还贷款本息,作为还贷备偿资金。从 年 月起实行划转还贷,至贷款还清或用于归还该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累计提取额达到应还贷款本息额时自动终止。

(二)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共有权人及配偶)不得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本协议履行期间,因甲方或其单位等原因导致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缓缴、欠缴、停缴、销户等,使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不足,甲方应于每月还款日之前向还贷储蓄帐户内补充资金;甲方应保证还款储蓄帐户中余额不少于下月还款额。否则,造成的贷款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按本协议第三条(一)、(二)两种还款方式的,乙方每年7月20(遇法定假日顺延)出具划款通知单,通知

银行划款。按本协议第三条(三)、(四)两种还款方式的,乙方根据银行提供的甲方上月实际还贷额,于每月12日(遇法定假日顺延),出具划款通知单,通知银行划款。

(五)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的单位、身份证号码、婚姻关系、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法律纠纷,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不得将划转到还贷储蓄帐户内的资金提取作为他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还贷储蓄帐号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当日携有效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在乙方每月约定的出具划款通知前5日内,甲方不得申请办理还贷储蓄帐号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导致乙方出具错误帐号的划款通知而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八)甲方因还贷储蓄帐号密码保存不善或存折遗失造成的贷款逾期、罚息或资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单位变更、婚姻关系变动、住房公积金停缴等非正常缴存状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协议变更手续。不及时变更或已不符合委托划转还贷条件的,乙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甲方自愿终止本协议时,应到乙方申请办理协议终止手续,且今后不再受理本项委托提取业务。

(二) 因甲方或其单位等原因导致公积金缓缴、停缴、销户等,致使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资金余额不足,甲方又未及时向还款储蓄帐户补充资金,导致乙方无法划款,或因上月逾期,造成下月无法实施划转情况连续发生三个月或累计发生六个月的,乙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且今后不再受理本项委托提取业务。

(三) 甲方将划转到还贷储蓄帐户内的资金提取作为他用,造成贷款逾期,乙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且今后不再受理本项委托提取业务。

(四)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在正常履行情况下,到甲方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本协议规定之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销户后自动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与甲方的住房公积金借(贷)款合同是互为独立的合同文本,不因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而影响借(贷)款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

借款人(签字): 借款人配偶(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共有产权人(签字): 共有产权人配偶(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受托方:

(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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