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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26 02:56:49 福利补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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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住房消费贷款。

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一、贷款对象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或累计缴存18个月以上且目前仍正常缴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贷款条件

(一)具有本市(含县区)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已获得当地有权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关批准文书;

(五)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凭证;所购住房已办理产权证的,须从发证之日起一年之内;

(六)已支付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有不低于50%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有资金;

(七)同意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房产抵押、公务员担保或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质押等);

(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所购期房提供的按揭贷款担保证明;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担保方式

(一)质押贷款

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等权力凭证作质押取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

是指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或其他第三人(质押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作借款担保的一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质押形式。

(三)公务员担保贷款

是指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找两名以上公务员作为贷款保证人,为其偿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房屋抵押担保

是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形式。用房屋作抵押,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保险、公证手续,并向办理抵押、保险、公证部门缴纳费用。

(五)阶段性担保加房产抵押

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贷款职工购买预售商品房发放的个人贷款。在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抵押登记手续办妥之前,由管理中心签约该商品房的合作开发商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为申请贷款职工提供阶段性担保,购房者的贷款申请、贷款审批、银行划款等过程先于个人房产抵押进行,待借款人房产证办妥后,再以个人《房屋产权证》作为抵押,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担保自动解除。

四、借款人申请贷款需提供材料

借款人根据不同的贷款种类携带以下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办理借款手续(房产抵押贷款6份、保证贷款5份、质押贷款4份)。

(一)借款人及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证明材料,如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存款证明、有价证券证明、银行

对账单、纳税单、其他收入证明及其他资产证明;

(三)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售房单位、受托银行出具的20%以上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凭证;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书或产权证;

(七)有权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文件及有关合法权属证书;

(八)抵押物或质押权力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书面声明;

(九)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贷款额度

(一)(一般规定)个人及同户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特殊规定)工龄在5年以下的新职工: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余额(个人和单位合计,下同)在7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款5万元;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100~300元以上的,最高可贷款5万~8万元;

(三)符合一般或特殊规定,用房屋作抵押,购买商品房的,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购买二手房的,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

(四)符合一般或特殊规定,以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押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价证券的90%;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作质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提供质押担保金额;

(五)公务员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双方月工资额3000元以上)。

六、贷款期限

(一)抵押、质押贷款

1.购买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集资住房),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购买现住公有住房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二)保证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6年。

七、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贷款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目前执行的利率情况如下:

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年利率3.96%;

贷款期限5年(不含5年)以上的,年利率4.41%。

八、贷款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

(二)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的计算公式: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按月计)/ (1+月利率)还款期数(按月计)-1

1.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办理活期存款本,按月存入足额资金用于归还当期贷款本息;

2.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由受托银行从借款人财政统发工资账户扣划当期还款额。

九、法律责任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力,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质押)的;

(四)贷款期内,借款人累计三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以及保证人不能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管理中心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仍未能清偿贷款费用的;

(六)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或累计三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十、贷款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贷款材料;

(二)贷款受理。审查借款人送交资料,同意贷款的,与借款人、担保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

(三)办理抵(质)押登记、保险、公证等手续;

(四)办妥手续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借款合同规定发放贷款。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2016-02-03 14:50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应当坚持循序渐进、可持续的方针,遵循资金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核提请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的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户籍和非户籍职工均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要求;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兼顾职工其他购房需求。

第七条公积金贷款手续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受托银行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公积金中心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

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合同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考核和监督。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强化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并应当推动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服务质量的提升,创新服务模式,建立标准化服务机制。

第二章 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九条职工本人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父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为共同申请人。

除配偶、父母、子女外,职工购买的住房有其他权利人的,职工不能以该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住宅类)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父母双方均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三)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四)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六)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七)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计算;家庭的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信用状况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管理部)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二)有效身份证件;(三)婚姻状况证明;(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五)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申请人和父母一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等材料,由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当面核对并签署确认,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给予贷款的,由职工与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签订、担保等贷款手续;不予贷款的,应当告知职工不予贷款的原因。

职工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可贷资金额度不足时,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轮候规则受理职工的申请,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公积金贷款。轮候规则由公积金中心另行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 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月还贷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有共同申请人且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之和。

(二)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要求。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应由申请人委托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取购房合同价与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购房总价款。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时,职工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并由受托银行以公积金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的形式向职工发放。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职工(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公积金贷款发放后,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按季度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第四章 公积金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可以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即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下同)应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物。

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公积金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

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部分毁损,不足以偿还借款余额的,借款人应就不足偿还借款余额部分补充新的担保。

第五章 公积金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借款人可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

申请人的父母没有作为共同申请人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为共同还款人,扣减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余额用于提前偿还职工的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每年扣减一次。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前,借款人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的部分提前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信息。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个人贷款,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可以自该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未履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借款合同及时催收公积金贷款或行使抵押权利、质押权利。

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可以依据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或自借款人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认定之日起按同档次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计息。

受托银行未按照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或者拖延发放公积金贷款的,以及未及时催收公积金贷款或行使抵押权利、质押权利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委托合同追究受托银行的责任。

受托银行违规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解除委托合同,并追究受托银行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解除合同后,受委托银行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移交住房公积金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经催收后仍逾期不还款,或者存在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弄虚作假情形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职工个人资料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二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市范围内的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可以根据国家、省、本市住房政策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由公积金中心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拟订实施方案,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每月还贷额度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比例,可以根据国家、省、本市住房政策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适时调整。

前款规定中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每月还贷额度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贷款风险等因素制定后公布执行,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备案。

第三十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公积金贷款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规定中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拟订补充规定,经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依法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职工可以参照本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2016-02-03 22:13 | #3楼

1、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日照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5、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房产证,具有合法的建造、大修住房的手续;

6、有不低于所购建住房全部价款2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7、有符合条件的资产抵押或保证人;

8、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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