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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26 02:46:01 福利补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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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根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两类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管理:

(一)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下文简称个体工商户)。

(二)具备执业资格(见附件)且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与本市相关单位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自由职业者(下文简称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业务办理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文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下属各业务办理网点,负责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申请。

第四条 缴存登记

个体工商户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缴存人员身份证。

(三)上年度纳税收入证明。

自由职业者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扣款账户。

(四)上年度纳税收入证明。

第五条 缴存管理

(一)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一般缴存单位进行管理,需到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缴存登记,开设缴存职工个人账户后按月缴存。自由职业者通过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定额缴存协议(见附件),确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并开设个人定额缴存专户。

(二)自由职业者只能开设一个个人定额缴存账户。

(三)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低于12%,上年月平均纳税收入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五)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不能办理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

第六条 资金计息

成都公积金中心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每年结算利息。

第七条 提取申请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所规定提取使用条件的,可以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 提取管理

成都公积金中心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应当向提取申请人说明理由。

提取申请人对提取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成都公积金中心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二章)2016-02-03 15:17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等;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七)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职工在同一年度当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提取规定的,只能以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十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对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一年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房屋所有权的共同还贷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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