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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高温补贴规定
不能用实物代替
福建省高温津贴新标准去年7月开始执行
高温津贴究竟该拿多少?记者昨日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目前厦门执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如果单位没发、少发高温津贴,大家可以拨打5110656向劳动部门反映。
时间 每年5月—9月
去年7月,福建省人社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月-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折算 每人每天9.2元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内容 不能用实物代替
不少单位用实物,如藿香正气水、菊花、凉茶等来代替高温津贴,这样行吗?
厦门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表示,发放这些防暑的物品属于福利或劳保用品,发放没有硬性规定,但不影响高温津贴200元的发放。也就是说,因为发了东西,就不发、少发高温津贴,不符合规定。
厦门高温费发放标准2015
2015厦门高温费发放标准:每人每天8-10元。
2015厦门高温费发放时间:5-9月。
另外,企业在5月-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8元-10元标准发放。企业的高温津贴可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职工福利费的规定计算扣除。
温馨提示:高温补贴不属于工资,用人单位须额外支付。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工作人员提醒,高温补贴不得列入工资,用工单位必须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中。
厦门高温补贴标准2015 每人每月200元
厦门高温补贴标准2015 每人每月200元
目前厦门执行的高温津贴标准是2015年7月福建省出台的高温津贴新标准,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
2015年,福建省人社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厦门高温补贴标准2015
2015厦门高温补贴标准:没人每月200.
7月1日起,我省用人单位在每年5月-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法第48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另外,员工在高温天气中工作领取的补助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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