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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补助发放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自备公务用车补贴及员工交通补贴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公务自备车,指车辆由个人购置,产权属个人,用于本人驾车上下班和公司需求的办事车辆,公司提供公务车定额补贴。员工交通补贴是指员工上下班和回家探亲路费补贴。
第3条 自备公务用车补贴制度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上人员,供销、行政外勤、财务出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公务派车”或者 “乘坐公交、的士”。公司其他人员按“员工交通补贴标准” 执行。
第4条 公务自备车交通补贴、车辆调配和员工交通补贴由公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5条 自备公务用车补贴根据职位高低设立月度标准,具体如下:
第6条 自备公务用车补贴标准除包含正常行车费用补贴以外,还包含了私车公用折旧费、车辆保险费、年检费和修理费等补贴。汽、柴油由公司统一到“中石化”购买逐月按标准打到享受公务自备车交通补贴的人员的油卡上以冲抵月度交通补贴。
第7条 员工交通补贴根据岗位性质、路程及是否住公司宿舍(或者公司租的宿舍)设立月度和年度标准。享受月度补贴的员工是指未住公司宿舍的员工,不再享受年度补贴;享受年度补贴的员工是指住公司宿舍的员工,一年一次探亲的来往路费报销,不再享受月度补贴,具体如下:
第8条 员工自驾车上下班只能享受交通补贴。
第三章 公务自备车交通补贴申请程序
第9条 须提交材料:车辆补贴申请/审批表、本人驾驶证及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
第10条 申请人携以上材料,提交至公司办公室审核,呈报总经理审批、董事长批准。
第11条 签批后“车辆补贴申请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材料交由公司办公室归档保存,“车辆补贴申请表”复印件交财务部备案。
第12条 享受公务自备车交通补贴的人员在职位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办理申请程序,从次月起享受新的补贴标准。
第四章 交通补贴报销程序
第13条 公务自备车交通补贴每季报销一次。经办公室审核、总经理签字后方能报销。
第14条 享受公务自备车交通补贴的人员,补贴报销时应向财务部递交同等金额的有效票据(扣除油费外的补贴),如过路过桥费、洗车费和停车费等。
第15条 享受员工交通补贴每月或者每年报销一次。经办公室审核、总经理签字后方能报销。
第16条 享受员工交通补贴的人员,补贴报销时应向财务部递交同等金额的有效票据,如过路过桥费、洗车费、停车费和车费等。
第五章 公务自备车长途出差管理程序
第17条 长途出差是指到长沙市以外的周边城市出差,以株洲、湘潭、浏阳、宁乡、益阳等地为参照区域。
第18条 长途出差应以执行专项任务为必要条件,填写“自备车长途出差申请表”,经总经理同意后,报办公室核定补贴标准并备案,否则不予补贴。
第19条 超出参照区域范围以外路途较远的地区出差应以公共交通为主,确应工作需要自备车出差的,须总经理批准方可。
第20条 长途出差补贴在标准范围内,按照财务管理流程,即时报销,出差申请单作为报销之附件。
第六章 公务自备车使用管理程序
第21条 享受交通补贴的公务自备车辆,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第22条 享受交通补贴的人员,公司原则上不再另派工作用车。
第23条 各部门对外联系发生的公务用车,如接送合作单位人员等情形需要用车时,由部门分管领导安排其公务自备车使用,特殊情况报公司办公室统筹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24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修订,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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