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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补助规定
1.0目的
为节约公司购车、用车成本及缓解车辆调度压力,加强公司交通费管理,规范交通费报销行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配车部门除外)交通费用管理,各产业公司和分(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报董事局办公室通过执行。
3.0部门职责
3.1董事办:负责集团总部交通补贴报销标准的制定、核定需报销公里数标准、加油卡的统计购买及发放。
3.2人力资源部:负责计入工资福利部分交通补贴的计发。
4.0交通补贴类别及内容指引
4.1按照类别不同,交通补贴分为车辆补贴和公共交通补贴两类。
4.1.1车辆补贴:集团公司鼓励中层以上干部和经审批确认的核心技术骨干使用自带车上、下班和外出办事,根据工作性质给予包干性质的车辆费用补贴。该补贴是公司对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耗费进行一定程度的资金补给,而非对其所发生全部耗费进行实报实销。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耗损、过路、过桥、洗车、停车、油料等费用。
4.1.2公共交通补贴:集团公司按月为未购车的中层以上干部和经审批确认的核心技术骨干及一般员工提供的用于上、下班和外出办事(规定范围)的一次性包干性质的公共交通费用补贴。
4.1.3上述两项补贴对象均为集团总部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自转正起开始享受,以每月15日为界,可享受半月或全月交通补贴。
5.0车辆补贴管理办法
5.1补贴标准:根据集团公司配车及自带车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补贴报销标准。
公司自带车、配车人员车辆补贴报销标准
单位:元/月
5.2.1符合补贴标准的各职级人员,均应填写《员工自购车补贴申请表》(附件一),提交车辆行驶证、员工驾驶证、车辆保险等复印件交行政部、财务管理部备档,该车产权必须是享受补贴人员或其配偶。
5.2.2享受公司车贴的人员在成都范围内(包括武侯、青羊、金牛、成华、锦江、高新、温江、青白江、新都、龙泉、大邑、金堂、崇州、邛崃、都江堰、双流、新津、彭州、郫县、浦江、资阳、简阳及仁寿和眉山区域,下同)原则上不得再使用公司车辆。
5.2.3享受车贴人员与未享受车贴人员同时出行成都范围内(或相近地点)办事,必须自行解决交通,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使用公司车辆。 5.2.4凡紧急出差事项(成都范围外),或2人以上出差,而公司又无合适车辆调度时,若出差人员中有自带车者且符合车贴报销标准(已在公司备案),公司鼓励驾驶自带车出行。公司根据车辆排量按实际公里数核定报销,并据实报销过路桥、停车等费用(附件二)。
不同排量车辆补贴标准
单位:元/公里
5.2.5自带车人员在公司规定地域范围内出行办事时,不自行解决交通而通过其他方式使用公车,经查实后将取消其当月补贴。
5.2.6集团公司配车及自带车已有车贴补助的,工作地在成都范围内的出租车费用及公共交通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5.2.7员工自购车不论是否因公务驾车发生交通违规违纪行为、或肇事责任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员工自行承担。
6.0公共交通补贴管理办法
6.1补贴标准:根据员工级别及工作性质,分别规定了补贴报销标准。
公共交通补贴标准表
单位: 元/月
6.2.1如无紧急事务或特殊情况,员工因日常工作外出办事在成都主城区内(包括武侯、青羊、金牛、成华、锦江、高新南区)原则上应搭乘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并不再报销出租车等费用;外出成都主城区外,根据职级享受派车员工,可申请公司派车(详见《车辆管理制度》),其余员工按实际公共交通票据据实报销。 7.0其他规定 7.1补贴时限:
7.1.1享受交通贴人员在任职期间享有相应职级的补贴待遇,离职或调职时,应做相应调整。变动以15日为界,离职可享受半月或全月交通补贴;调职在15日前,可享受调职后岗位的全月补贴,调职在15日后,享受调
动之前岗位的全月补贴。 7.2补贴形式:
7.2.1车辆补贴:行政部每月10日负责统计享受车辆补贴人员名单,并按照补贴标准80%充值发放中石油加油卡,另外20%计入工资发放。 7.2.2公共交通补贴:计入工资发放。
7.2.3交通补贴实行次月发放。享受补贴人员每月如有请假10个工作日天以上(含10个工作日),取消当月交通补贴。 7.3享受车辆补贴员工不同时享受公共交通补贴。
7.4经董事长特批已享受交通类(解决上下班或公务出行)补贴员工,不再享受车辆补贴和公共交通补贴。
7.5实行公共交通补贴和车辆补贴后,取消原上下班交通补贴。
8.0附则
8.1本办法解释权归董事局办公室-行政部。 8.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
交通费补贴办法
1 目的
为了解决日常办公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简化报销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缓解公司车辆安排压力。经研究决定,针对公司员工自备车辆及乘坐公交车交通费补贴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本公司各职能部门、直属项目部正式聘用员工,试用期员工不在此列。
2.2 各分(子)公司及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3 补贴标准
凡属本办法适用范围内人员,由公司依据不同岗位、自备车或乘坐公交车情况,分别执行以下交通费补贴标准:
4 相关规定
4.1 交通补贴为日常性因工用车定补费用,当定补费用不足以支付因实际工作原因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时,当事人须按以下权限事前征得同意,事后实报实销:
1 4.2 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补贴的员工,当职位变动后其补贴标准自
职位变动之日起执行变动后职位对应的交通补贴标准;同时,已享受自备车补助人员不再享受公交车补贴,反之亦然。
4.3 对自备车辆的相关规定
4.3.1驾驶自备车的员工该车产权必须是本人或经产权人授权长期使用,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按4.1审批权限批准,方能享受相应待遇。
4.3.2 自备车由所属员工自行驾驶,并自行办理车辆年审、保险、路桥等手续及相应费用缴纳,但须满足甲方重要工作和应急事务需要。
4.3.3 自备车由所属员工自行驾驶时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事件,由自己独立承担其经济法律责任,若系公司安排其他驾驶人员所造成则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4.4 享受交通补贴人员,于每月25日前凭乘车票或车辆用油、停车、修理等发票直接到财务部按月报销。
4.5 未享受交通补贴的试用期员工及其他人员,因公外出参照4.1审批权限执行。
4.6享受交通补贴的员工日常工作中(除外出人多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再派车;确因工作需要公司派车的,管车部门需严格把关。
4.7 本办法执行后,已享受交通补贴的员工:
4.7.1 每月缺勤5天以上(含5天)10天以下的扣发当月50%交通费;每月缺勤10天以上(含10天)的扣发当月全部交通费。
4.7.2 旷工1天的扣发当月的交通补贴费用;全年累计旷工2天的扣发2个月的交通补贴费用,累计旷工3天以上(包括3天)取消该员工的交通补贴享受政策。
4.8 本办法从2011年12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行政人力资源部。
交通补助规定
一、车辆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1.车辆使用原则:
(1)车辆的使用安排由行政开发部依照以先主后次.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繁后简的次序进行安排;
(2)公司原则上不同意私人借用或擅自动用公司车辆;若因个人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公司车辆,经行政开发部审定其驾车合格,执行副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可适时安排借车,完善相关借车手续,其借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借车者负担。
2.行政开发部指定专人负责公司车辆日常保养维护工作,做好车辆证照验审工作。
3.工作时间内,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或车辆出现故障等情况时,须及时向行政开发部汇报,根据发生的具体情况,经协商和请示后,再确定具体的内部处理办法。
二、用车费用管理
1.行政开发部严格管理公司车辆的维修和常量费用,做好公车、私车用车登记核实工作。
2.车辆使用交通违章产生的费用全部自理;使用者在使用公司车辆时,若造成损坏,赔偿相关损失;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私下协定或交-警出警前报公司行政副总,听从行政副总指导,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承担保险公司按合同比例赔付后的余款和其他费用。
3.享受公司车贴补助,此补助标准含上下班及外出公事的交通费用。
三、公司同时实行“私车公用,公司补助”的原则,减少公司车辆购置
1.私车车辆行驶时出现交通违章及事故产生的费用全部自理。
2.私车车辆因公司业务发生的长途费用由公司承担,由行政开发部登记核实,分管副总审批。
3.工作时间内,凡享受公司自带车车贴的私车,须无条件满足公司用车需要。
4.公司对自带车的员工按岗位发放日常及“私车公用”车贴,以作为福利补
助,具体标准如下: 方案一:
按月核定,由开发部按标准核实登记建帐
报实销。
方案二:
按实登记,按月统计结算报销,由行政开发部统计核实登记建帐 排量<1.6,按1.2元/公里报销; 1.6≤排量<2.0,按1.4元/公里报销; 排量>2.0,按1.6元/公里报销。
以上方案自董事长审批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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