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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差旅报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正常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秉着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依据《隆德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差旅费是指领导、办公室人员职工离开单位所在地(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和资料费等。
第三条 财务室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差旅费报销审批,不得报销不符合规定或不在出差区域内的任何票据,对因把关不严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出差人员要强化廉洁自律,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实行标准内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天数计算,报销标准严格按照《隆德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出差借款
第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借款、参加培训、购买物品等各种预支借款应严格履行借款手续,由经办人填写现金借据,注明借款用途,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财务室方可支付。借款应本着“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提倡出差人员出 1
差期间用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领导出差借款,由司机或跟班秘书向财务室借支,出差结束后3天内由司机或秘书填写出差单及有关正式票据,经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销冲帐。
第三章 差旅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产生的有关费用,原则上于每次出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据实填单签批,过期不予核报。
第八条 办公室人员出差,原则上只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及资料费。跟班秘书随领导出差,在外产生的住宿费、就餐费等有关费用,出差结束后,经同行领导审核后据实报销。
第九条 驾驶员随领导出差,原则上只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和随行车辆产生的费用,在外产生的其他费用,由驾驶员先行垫支,出差结束后,经同行领导审核后据实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参加各类会议、培训,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不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单位后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办公室派车辆接送的,不报销交通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参加会议,会议明确通知食宿自理的,途中和会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单位按规定标准报销。办公室派车辆接送的,不报销交通费。
第十二条 办公室人员、驾驶员出差不得报销餐饮票据,
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支的餐费,需事先告知办公室主任,经主任同意后方可开支,出差结束后,由经办人据实填报并与同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报签,且不得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而产生的其它开支,均由个人自理。对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干部职工差旅费报销办法
根据《遂川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遂财字〔2012〕45号文件规定,根据我局实际情况,现将我局机关干部职工差旅费标准制定如下:
一、外出交流学习或办业务的补助项目及标准。
1、交通费: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热销。
2、住宿费:省内按每人每天100元以内标准凭据报销,省外按每人每天150元以内标准凭据报销。
3、伙食补助费(经请示领导同意的,可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餐费;由对口接待单位安排伙食的不予报销):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其中:市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省内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5元;南昌出差每人每天补助2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50元。
4、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城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在本县范围内出差不予补助。其中:市内(含吉安市)出差每人每天补助6元;市外出差(含南昌)每人每天补助15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30元。
二、参加会议及学习、培训等出差报销费用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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