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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转移登记制度
1、接到有关干部的任免、调动文件或领导指示后,要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2、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要求,整理装订成册,一次性转出。
3、转递档案必须详细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并与档案一道密封,加盖密封章。
4、转递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5、档案转出后,必须在档案花名册上注明何年何月转往何处,以备查考。
6、接收单位应及时催要干部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要立即退回,并限期在10天内整理好后再报送。对收到不属于管理范围的干部人事档案,要立即退回原转出单位。
7、对接收的干部人事档案进行认真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若发现缺少材料,应在回执上写明。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8、对接收的干部人事档案,须认真登记、编号,及时入库。
9、干部调配、任免工作等部门应将干部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员专门取送。严禁公开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凡本人自带的档案,任何单位不得接收。
2、转递档案必须填写《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转出的档案必须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5、转出的档案在一个月后没有收到回执,要及时催问,避免丢失;收到档案后经核对无误,及时将回执退回。
6、教职员工因工作调动或变更主管单位时,人事档案应及时转递到主管部门死亡人员档案应移交所在地档案馆(室)保存。
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一、 干部人事档案的转递必须及时、完整、准确、安全。
二、 干部档案的转递一般应是干部职务升降、工作调动、军转、毕业生就业,无头档案查到下落及死亡干部档案的移交等理由。
三、 县级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四、 干部档案转递时须严密包封,详细填写中组部统一规定的《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不准干部本人私自携带档案。
五、 接受单位要认真检查验收,对未按有关规定清理或手续不完备的档案,不予接受。
六、 接受单位验收完毕后,应及时将回执签字盖章寄(送)回转出单位,转出单位未接到回执的,要及时查寻,以防丢失。
七、 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通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以便档案材料及时转递。
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一、转递人事档案和档案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
二、人员调动,职务变动或改变主管单位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三、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中共-党员)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及亲属自带。不得转往无人事权的部门或民办机构。成批移交档案的要派人护送。
四、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五、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项目详细登记,并随档案一并严密包封。
六、收到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及时退回原单位;转出的档案,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及时催退回执,以防丢失。
七、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下落人员,又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材料,应转到当事人的原籍档案馆保存。
华中科技大学档案馆
200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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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和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及时将干部调动函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及时转递,避免人档分离。
2.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指定专人送取,不准本人携带自己的档案或普通邮寄。
3.转递人事档案必须认真履行手续,档案管理部门没有接到调动通知函,不得擅自转出档案。转出干部档案必须由档案管理人员专人办理。
4.转出人事档案必须内容完整、整理规范,装订整齐。不得擅自抽取、扣留档案材料或分批零散转出。
5.转递人事档案时要严格按照规定,逐项填写“干部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作好记载,以便备查,并严密包封盖好印章,防止在转递过程中失密、散落。
6.接收人事档案材料,要严格与档案目录进行核对,在确保档案材料齐全无误后,方可在回执单上签章退回,对接收档案逾期一个月未到的,要去函催收,以防丢失。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要及时催促接收单位退回回执。
7.对人事档案由本人自带到接收单位的,应不予接收;凡转出的档案,应查明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档案管理权限,否则不予转出。收到不属于本处管理的人事档案,要立即退回转出单位。
8.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人事部门保管五年后,移交本单位文书档案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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