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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异常申请书
申请人杨xx,男,192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二瑃20号1楼1号,电话858787xx。
申请事项:
对申请人的残疾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柳毅律师15071082109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申请人对武汉市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2015年12月8日所做的鉴定意见书不服,认为该鉴定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一、武汉市江汉区民政局指定武汉市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重新鉴定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为解放战争中因战负伤军人,1990年被民政部评为一等残疾。2004年民政部等四部颁发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随后民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了《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以实现新旧标准之衔接。该办法规定原一等残疾套改为三级残疾,残情与新残疾等级不符者可申请调整。申请人从一等残疾套改为三级残疾后,发现自己的残情与三级残疾严重不符,于2015年5月向法律规定接受有关材料的武汉市江汉区民政局提出调整伤残等级申请。武汉市江汉区民政局向申请人提供一份《革命残废人员呈报审批表》,指定其去武汉市十一医院鉴定,并告知将根据鉴定结果作批复,后逐级上报。2015年5月17日,武汉市第十一医院鉴定申请人伤残为二级。武汉市江汉区民政局对该鉴定结果有异议,又指定申请人去湖北省中山医院鉴定。2015年6月27日,湖北省中山医院鉴定申请人伤残也为二级。2015年9月,武汉市江汉区民政局告知申请人对此次鉴定结果也有异议,指定其去武汉市优抚医院再次鉴定。2015年12月8日,武汉市优抚医院鉴定申请人伤残为三级。前前后后,申请人被指定去三家医院做三次鉴定,两次鉴定结果为二级,一次鉴定结果为三级。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而湖北省民政厅指定具有重新鉴定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湖北省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专家小组。因此,武汉市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不具备重新鉴定的资格,武汉市江汉区民政局指定武汉市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重新鉴定违反法律规定。
二、武汉市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鉴定人员明显不负责任,且不具备专业的鉴定人员应有的业务素质
从“检验过程”中可以看出,鉴定人员只对申请人的“下肢”进行鉴定,而申请人的残情为“左脚截肢,右脚骨折运动重大障碍,大脑受震,神经失常”,鉴定人员应当对申请人以上四项残情进行全面鉴定。以上事实充分说明该鉴定人员没有尽职尽责地履行鉴定义务,不具备专业的鉴定人员应有的业务素质,其审查材料不全面,其审查过程存在重大过失,很难服众。
综上所述,武汉市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民政部门调整残疾等级的依据。因此,申请人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贵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望贵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准许!
此致
武汉市民政厅
申请人: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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