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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加班费计算
加班费,你真的会算么?
在笔者处理过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会涉及加班费的诉求,也会有很多人向笔者咨询加班费的问题;由此可见,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都十分关心加班费的问题。然而,你真的会算加班费么?不必急于回答,且看下文分解!
1、加班费计算基数只有一种,对吗?
不对,加班费计算基数包括计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两种。
2、计时工资制的加班费计算基数可以约定么?
可以。以北京、上海、重庆、辽宁、新疆、广西等地为代表,可以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以天津、山东等地为代表,可以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但山东规定不能低于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且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青岛规定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且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天津规定不能低于劳动者应得工资,且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在同等条件下,在北京、上海、重庆、辽宁、新疆、广西等地的加班费成本最低,山东次之(按扣减加班费后实发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青岛再次之(按扣减加班费后应发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天津(按应发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加班费成本最高!
3、计件工资制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什么呢?
计件工资制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是计件单价。笔者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及该条的行文表述,从字面(文义)解释的角度而言,计件工资制仅存在于标准工时工作制岗位!
4、加班费的计算倍数一定是150%、200%、300%吗?
不是,这是法律规定的最低倍数,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更高标准!
5、标准工时工作制岗位的加班费应如何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计时工资制加班费的计算公式为:
(1)延时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n(n≥150%)*加班时间;
(2)休息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n(n≥200%)*加班时间;
(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n(n≥300%)*加班时间;
计件工资制加班费的计算公式为:
(1)延时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n(n≥150%)*延时件数;
(2)休息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n(n≥200%)*休息日件数;
(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n(n≥300%)*法定节假日件数。
6、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的加班费应如何计算?
(1)以北京、天津、上海、吉林、江苏(不含南京)、安徽、厦门、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贵阳、陕西、新疆等地为代表,计算公式为:
延时加班费=计算基数*150%*加班时间;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算基数*300%*加班时间。
(2)河北、辽宁等地为代表,计算公式为:
加班费=计算基数*150%*加班时间。
(3)南京等地为代表,计算公式为:
延时加班费=计算基数*200%*加班时间;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算基数*300%*加班时间。
(4)以四川等地为代表,计算公式为:
休息日加班费(超过标准工时且被8整除的部分)=计算基数*200%*加班时间;
延时加班费(超过标准工时除以8的余数部分)=计算基数*150%*加班时间。
7、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吗?
可以,这些地方包括北京、天津、吉林、江苏(不含南京)、安徽、江西、山东、广东(不含深圳)、贵阳、新疆等。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应支付加班费,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义务,其公式为加班费计算基数*n(n≥300%)*加班时间,这些地方包括上海、南京、厦门、湖南、深圳等地。
8、加班可以补休吗?
可以补休的。休息日加班补休后,可以不再支付加班费!
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是可以补休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补休后仍需依法支付加班费!但(1)南京等地延时加班安排补休后,可以不再支付加班费;(2)新疆等地延时加班补休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超过标准工时部分的加班安排补休后可以不再支付加班费;(3)厦门等地法定节假日安排补休后,可以不再支付加班费,补休需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安排补休且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4)吉林等地,延时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补休后,可以不再支付加班费,其中法定节假日加班安排补休要劳动者本人同意且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休息日补休、延时补休和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标准工时部分的加班补休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由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法定节假日是否补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者本人!
9、如劳动者未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或未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题述情况不构成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10、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超过8小时,超过部分的加班时间该如何计算加班呢?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分别按照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确定加班时间进而计算加班费,比如某员工所在岗位执行的标准工时工作制,计时工资,每周六日休息,某周六工作11小时,他休息日加班时间为11小时。
11、在员工离职前,依法补休完后,可以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吗?
可以。在北京等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员工离职前,依法补休后,用人单位是可以不再支付加班费的。
不可以,超过相应的补休期限的,仍应依法支付加班费。(1)江西等地规定,休息日加班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安排补休;(2)贵阳等地规定,休息日加班应在两个月内安排补休;(3)南京等地规定,休息日加班和延时加班补休需在三个月内安排,且补休安排应当在下个付薪日前通知员工;(4)江苏(不含南京)等地规定,休息日加班补休需在六个月内安排,在六个月以后安排补休的,仍应支付加班费。
亲,加班费,你会算了吗?
2015年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五一放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注意】如果法定节假日 有11天。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200%
4.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中规定(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四)劳动节,放假1天 (五)端午节,放假1天 (六)中秋节,放假1天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共计11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所以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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