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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加班的计算方法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加班工资怎么算?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五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轮班制节假日加班费计算方法
概念公式:
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当月工作日天数(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小时基本工资=日基本工资÷8
加班日工资基数=月基本工资÷21.75
当月基本工资计算:
当月基本工资部分=在职期间的工作日天数×日基本工资
注:当月入职不满一周的,休息日均按工作日计算
考勤扣除部分的计算:
当非法定节假日实际出勤小时数/8<在职期间的工作日天数时,应有考勤扣除,如下:
考勤扣除=(非法定节假日实际出勤小时数/8-在职期间的工作日天数)×日基本工资
加班费的计算:
当非法定节假日实际出勤小时数÷8>在职期间的工作日天数时,应支付加班费,如下:
延时加班费=(非法定节假日实际出勤小时数÷8-在职期间的工作日天数)×加班日工资基数×1.5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小时数÷8×加班日工资基数×3.0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算法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秋、国庆放假安排,国庆假期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节假日,即10月1日、2日、3日共3天;另一类是休息日,即10月4日、5日、6日、7日共4天。
用人单位在10月1日、2日、3日这几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这个300%的加班工资是在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基础上额外支付的,而且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律规定是不能用补休冲抵加班费,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10月4日、5日、6日、7日,这4天属于休息日,若这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具体该怎么算?
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今年国庆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别为: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以南宁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为例: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20÷21.75×300%=113.1元;
休息日加班工资=820÷21.75×200%=7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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