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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作计算标准
一.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5倍、2倍和3倍
对于加班我们常常也说“加班加点”,其实加班和加点是不同的。加班专指在节假日工作,而加点是指在普通工作日,八小时以外的工作。加班和加点的工资报酬计算是不同的。
加点工资———1.5倍。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的,一般每日不应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且每月的加班总时不应超多36小时。加点工资按照原工资的1.5倍计发。
休息日加班工资———2倍。企业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2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但企业也可以另行安排员工补休替代加班工资。
节日工资———3倍。企业安排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的,支付不低于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例如:小王每月工资为1500元,根据国家目前制度工作日为20.83天,计算日工资为:1500÷21.75=68.97元,小时工资为:68.97÷8=8.62元
那么小王在周一至周五可得加班费为:9×加班小时数×150%
小王在周六日的加班费为:9×加班小时数×200%
在法定假日,如春节、五一、十一、中秋、端午、清明时,加班费为:9×加班小时数×300%,如果小王有应休未休的年假,在年假时工作,也按法定假日一样按3倍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和依据
1、关于日工资的计算标准
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5年5月12日 劳部发〔1995〕226号)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174号令)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第270号令)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标准年工作日、季工作日和月工作日的计算方法分别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一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日工资额:月工资标准÷20.83天
工作小时的计算,以每周、月、季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即可得出。这里需要提及一点,即标准月工作日又称制度工时天数,在
计算工作日及日工资时,运用这一概念更多一些。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规定,劳动者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应按制度工时天数来折算,即标准日工资=月工资额÷20.83天。计算员工月薪、年薪时均应运用此标准日工资。这种计算工资的方法简便,有的用人单位采用这一方法时,依据四舍五入的原则将20.83天进为21天,严格地说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有的用人单位是按当月工作日计算:随机日工资=月工资额÷当月实有工作日,这种日工资只用于计算当月工资额。
例如:2002年9月份的实际工作日为23天,其随机日工资额就会低于标准日工资额;而10月份的实际工作天数为18天,带薪假日3天,合计为21天,其随机日工资额则与标准日工资额相当。如果采用这种随机日工资额的计算方法,其计算结果高于标准日工资的,则合法;低于标准日工资的,则不合法。而且采用这种方法首先须查明当月的实际工作日和带薪日的天数,比较麻烦。因此,用人单位在计算员工日工资额时,还是依据劳动保障部的规定,按制度工时天数来折算为好。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不可以按月工资除以全月天数计算。
加班费计算标准及方式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具体如下: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计算方式为:月应发工资÷(21.75×8小时)×150%×实际加班小时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计算方式为:月应发工资÷21.75×200%×实际加班天数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计算方式为:月应发工资÷21.75×300%×实际加班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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