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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发布的国庆、中秋放假安排,今年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2日(星期五)、3日(星期六及中秋节)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3日的星期六公休调至5日(星期一);3日的中秋节调至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和10月10日上班。
法定假日加班需支付三倍工资
根据相关法规,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须在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10月1日、2日、3日三天,加班费明确无疑地按3倍标准执行。
同时,10月4日、5日、7日、8日四天,属于公休日或者由公休日调整而来,按照法规,在这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可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6日加班费按法定假日处理
这次8天假期,比较特殊的要属10月6日,这一天的假期由10月3日的中秋节调整而来,那这一天的加班费怎么算呢?由于是第一次遇到法定假重叠的情况(10月3日国庆法定假与中秋法定假重合),社会上因此对6日这天的加班费支付标准产生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10月3日当天是中秋节,虽然中秋节休息时间调至10月6日(星期二),但也只是补充休息了一天,而不能说法定假日也跟着走了,因为中秋节的时间是固定的,就是3日,是没法改变的,因此6日不能按3倍标准支付加班费。第二种观点觉得,既然中秋节(3日)的休息时间调至6日,那6日应当视同为法定假日。
针对上述不同意见,记者向劳动部门进行了解,得到的回复是10月6日视同法定假日。因此,10月1日、2日、3日、6日四天都要支付三倍标准的加班工资。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转)
一、日常加班工资计算:日工资×150%;(说明:实得当日工资为0+1.5=1.5倍。其中0倍指加班的这段时间原本应得工资为零,另外1.5倍指日常加班的工资。)
二、休息日(周六、周日)加班工资计算:日工资×200%;(说明:实得当日工资:0+2=2倍。其中0倍指周六、周日原本应得工资为零,另外2倍指周六、周日加班的工资。)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日工资×300%;(说明:实得当日工资:1+3=4倍。其中,1倍为法定节假日应得工资--法定节假日是带薪的,另外3倍为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
四、年休假上班工资计算:日工资×300%;(说明:实得当日工资:1×3=3倍。年休假是带薪的,所以休假也算出勤。但年休假不像法定假日可以确定到哪天,所以年终时,计算未休的年休假加班费,只能算3倍。)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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