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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班费的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里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21.75天)即得日工 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由于“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而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是职工本人的基本工资,所以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有可能小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计算方式
一般而言公司应10月1日-7日放假休息,如果公司安排员工在这七天假期里加班,工资该如何拿呢?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加班加点的工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所谓节假日,目前全年共有10天,分为为:(1)元旦,放假一天,即一月一日;(2)春节,放假三天,即农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3)国际劳动节,放假三日,即五月一日、五月二日、五月三日;(4)国庆节,放假三日,即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日。 所谓休息日,一般而言,包括(1)每周周末两天,即周六、周日;(2)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中的后四天,也即是“黄金周”的后四天。
1、时间参数: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工资参数: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没有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与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待遇完全不同。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加班时间不同,加班待遇待遇完全不同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待遇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且公司必须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调休代替加班工资。其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8×300%×加班时间(小时)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如果选择支付加班工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8×200%×加班时间(小时)
2、工时制度不同,加班待遇完全不同。工时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的时间。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规定,目前,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标准工时制度与特殊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又分为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现在我国存在三种工时制度。 三种工时下,国庆加班工资待遇差别也很大。
(1)标准工时制度下的加班。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度下的加班待遇。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也不用调休。
(3)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待遇。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调休;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实行计件工资的,国庆加班工资如何拿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即视为加班。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300%。即: N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200%。即:
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
附:工时制对加班工资的影响详解:
(1)标准工时制的概念。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的概念。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
因此,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3条第4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但是,地方性立法如上海、深圳等都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也不用调休。
(3)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概念。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费如何计算?
案例1:a工厂存在很多加班,事后,工厂也支付加班费,但在计算时,工厂先按照每月30天折算出每日的工资,然后除以8得出小时工资,进而按照相关比例计算出加班费。后来,有员工提出,好象记得以前有规定,法定工作时间是20.92天,因此,工厂应该按20.92折算工资。
案例2:b公司的hr小王问:新员工于今年5月4日进入公司上班,期间请假半天,薪资3500元/月。计算本月工资时,公司是这样算的:3500-3500/21.75×3.5=2936.78元。而员工认为应按出勤天数累加计算,3500/21.75×20.5天=3298.9元,两者相差300多元,究竟哪种方法正确呢?”
案例3:张先生在c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3500元,其中,基本工资1100元,岗位工资1500元,级别工资900元,另根据工作业绩和公司效益发放奖金。张先生的岗位经常存在加班,但b公司只按1100元计发,张先生却认为,应该按照3500元计发。
本期问题:
1、计算加班费,月工资应按多少折算,30天或20.92天或其他?
2、当员工缺勤时,如何计算工资?
3、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应如何确定?
一、计算加班费,月工资应按多少折算,30天或20.92天或其他?
兰泉(孙斌,武汉市劳动法律师):
在工作时间计算上,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应当为21.75天。
蹲蹲(李中秋,上海市知名HR主管):
原劳社部2015年《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日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因此,计算加班费,月工资应按21.75天折算日工资。在这个通知中,2000年3月17日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动部【2000】8号)同时被废止(20.92是这个通知的规定,被同时废止)
氢天(蔡金梁,莫泰168国际控股有限公司HRM):
在08年以前,用人单位计算加班费基数通常是以30天或者20.92天为标准。以30天作为计算标准通常存在于制造业、服务业等不能保证每周休一天的用人单位,其目的只是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和方便计算。20.92在08年以前即承担了用于计算是否超时的“制度工作日”角色,也承担了作为计算加班费折算的“制度计薪日”角色。因此,08年以前通常也使用20.92作为计算加班费的依据。但08年以后,由于国家将原先承担两个角色的20.92拆分成了20.83和21.75,分别对应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因此,自08年以后计算从超时加班加点的标准应该适用21.75,而不是30或者20.92.。
二、当员工缺勤时,如何计算工资?
兰泉:
本案例的情况比例特殊,员工在5月4日报到,5月1日至3日的工资如何扣除?由于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将法定节假日计算在内,在这种情况下其计算公式为:(3500元÷(该月工作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该月实际出勤天数(不含5月1日至3日) 。
蹲蹲:
在计算工作时间时,用人单位可采用扣减法(即:月工资-月工资/21.75*缺勤天数),也可以采用给付法(即:月工资/21.75*出勤天数)。
通常情况,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劳动者原则来采用扣减法或给付法。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采用给付法支付缺勤员工的工资。
氢天:
未达到全勤的工资计算有加法和减法两种方式,作为用人单位来说通常会采用减法,即:月应付工资-月应付工资/21.75*缺勤天数。采用该种方法的好处是,成本较低且容易将薪酬与员工缺勤天数挂钩,当然缺点是从员工角度来说其实际付出天数与计薪天数之间存在一个
差额。结合本案,由于21.75是一个月平均计薪天数,采用减法计算未尝不可。
三、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应如何确定?
兰泉:
加班费的基数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计算。在本案中B公司应按3500元为基数计发加班工资。
氢天:
对于加班费基数,在上海的实际操作中通常会使用其实际所得*70%作为计算标准,也就是以2450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3500*0.5=2450)。但在异地,例如江苏等地,可以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加班费计算基础进行合意(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一旦达成合意也视作有效。因此,本案的加班费基数在不同的地区会有不同的结果。
蹲蹲:
加班费基数全国规定和上海规定略有不同。
全国:确定加班费基数时,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工资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准,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实践中,如约定工资和员工实际所得工资不同,应按员工实际所得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上海:《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践中,如约定工资和员工实际所得工资不同,应按员工实际所得工资的70%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加班工资的折算方式为: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104天是52个双休日),日工资=月薪÷21.75天,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算出日薪与时薪后,再分别乘上3倍(法定节假日)或两倍(正常公休),就是当天应得的加班工资。
依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2日、3日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劳动者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的计算比例是150%,计算方法是:月工资20.83天:8×加班时间(小时)×150%;休息日加班费的计算比例是200%,双休日加班日工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20.83天×200%;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比例是300%,法定节假日加班日工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20.83天×300%。如是“不定时工作制”,则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比例是300%,如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除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比例是300%,平时或双休日加班,加班费比例均为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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