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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规定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节假日加班规范
第 一 条:法定节日: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员工全年的法定
节日共有10天,分别是:
元旦1天(元月一日); 春节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国际劳动节3天(五月一日、二日、三日); 国庆节3天(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日)。
第 二 条:公司各部门安排职员和特聘人员在法定节日加班,须事先将《法定节日加班计划表》(内容包括加班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加班时间、工作事项等),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分管业务总监批准后,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 三 条:每次法定节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公室负责落实《法定节日加班计划表》的实际执行情况,并填制《法定节日加班费发放表》,报总经理审批后交财务部发放。
第 四 条:法定节日加班费计算标准:日平均基本工资的3倍。
第 五 条:除法定节日之外,公司职员和特聘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需在非正常上班时间加班或值班,公司均不直接发放加班费。
第 六 条:在法定节日期间加班或值班的人员,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考勤规范。 总经理签署:
发布日期:199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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