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人事资料>辞退和移交>《辞职辞退开除制度

辞职辞退开除制度

时间:2022-04-25 06:59:49 辞退和移交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辞职辞退开除制度

1. 辞职的工资结算方式:

辞职辞退开除制度

(1)按公司规章制度要求正常辞职的员工:提前一个月递呈辞职报告,按每个月发工资的时间来领取工资;

(2)即辞即走员工的工资结算:上班时间为1-3个月的,工资按50%结算,(没能结算部分的工资按3.0元/小时计算);上班时间为3-6个月的,工资按70%结算(没能结算部分的工资按3.0元/小时计算);上班时间为6个月以上的,工资按80%结算,(没能结算部分的工资按3.0元/小时计算)。

(3)递交辞职报告的时间为每月的10号,除此日期之外,概不受理。

2.辞退员工的工资结算方式:对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办完交接手续,结算工资(没能结算部分的工资按3.0元/小时计算)。

3. 公司开除员工的工资结算方式:参照即辞即走员工的工资结算方式执行,并处罚金200元。

ZD17辞职、辞退及开除管理制度2016-01-23 21:46 | #2楼

1、 目的

旨在人员的进出的有序化,管理规范化、合理化。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3、 职责:

3.1 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内人员辞职、辞退及开除的审核;

3.2 生产主管负责生产系统人员辞职、辞退及开除的最终审批;

3.3 总经理负责职员辞职、辞退及开除的最终审批。

3.4 行政部负责辞职、辞退及开除人员手续办理及结算。

4、 要求

4.1 辞职:

4.1.1 申请辞职期限:提前1个月提出;自提出之日起上班一个月后方能离厂,如果中途请假时间不能计算上班时间,相应离厂日期依次后推;每条生产线或每个部门一个月内提出辞工人员不能超过10%,以免影响整条生产线生产速度和人员接替不及等情况;

4.1.2 审批程序:一般工人必须经相应车间或班组负责人同意,再报生产主管批准。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经相应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

4.1.3 审核批准期限:相应受理辞职审批的人员必须在4.1.1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超过期限,辞职人员可以当作已批准辞职,可以办理相应离厂手续。

4.1.4 辞职手续办理:在获批离厂时,辞职人员应按《离职批准书》《离职通知书》上相办事项进行交接,相应工作及物资等交接完毕后,到行政部处进行工资核算,最后按公司规定工资发放期领取工资。(辞工单应注明相应工资金额)

4.1.5 工资发放时间及标准:

4.1.5.1所有辞工人员在提出辞职后,相应时间内仍能尽职尽职干好本工位工作,则其工资仍按相应实际计时工资计算,包括加班时间一并计入;

4.1.5.2员工一个月内请假或不上班时间超过7天,本月厂龄及其它补助均不能计算;

4.1.6 提出辞职人员提出辞职的,最后一月未做满的,不计算厂龄津贴;

4.1.7凡是未按规定提出辞工就离厂的,视自动离职处理,不得结算工资;

4.1.8凡是在辞职期内不能按公司规定上班或违反其它纪律的,取消其提出辞职之日起所在月及以后月的补贴和厂龄津贴;同时按规定应予以相应处罚的,按实际予以扣罚;

4.2 辞退:

4.2.1 申请辞退期限:提出辞退之日起,三天内离厂;

4.2.2 审批程序:一般工人原则上经相应车间或班组负责人提出,报生产主管批准。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经相应部门负责人提出,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

4.2.3 审核批准期限:相应受理辞退审批的人员必须在4.1.1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超过期限,视为不同意辞退意见。

4.2.4 辞退手续办理:在获批离厂时,辞退人员应按《离职批准书》《离职通知书》上相应事项进行交接,相应工作及物资等交接完毕后,属生产线人员的到生产经理处进行工资核算,(属职员直接到行政部财务处)凭核算结果到财务处领取工资。

辞职与辞退管理制度2016-01-23 21:55 | #3楼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1.2 目的: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的稳定,维护正常的人才流动秩序。

2 辞职管理

2.1 员工辞职流程

2.1.1 员工在合同期内因故辞职时,应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辞职申请,高层管理岗位至少提前2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并按流程交部门主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2.1.2 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接到员工的辞职申请,应首先与该员工进行积极沟通,在认为无法或无必要挽留的情况下,签署意见递交至总经办。

2.1.3 总经办接到《辞职申请表》后,应与申请辞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辞职的真正原因,并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2.2 其他规定或特定政策

2.2.1 新员工在试用期间,公司与新员工之间可以进行双向选择。公司可根据新员工的工作表现及公司的实际需要辞退新员工,新员工也可以提出辞呈,但新员工辞职前应提前7天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特殊岗位必须提前至少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获批准后办理移交手续。

2.2.2 员工个人提出辞职的,公司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试用未满7天辞职的不支付薪水。

3 辞退管理

3.1 辞退的对象:

3.1.1 对违反公司《奖惩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行为之一者,公司可以予以辞退,但其部门主管应填写《员工惩处审批表》注明事由及意见后按流程报审批生效,公司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3.1.2 在合同期内,公司可与员工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按国家劳动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3.1.3 合同自然终止的,公司提出不再续约的,按国家劳动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3.2 其他规定

3.2.1 被辞退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员工辞退通知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2.2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经营、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交司-法-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3.2.3 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再续延劳动关系的,公司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制度2016-01-23 16:21 | #4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辞职是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的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呈报单位及本人。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3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3个月未子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在申请辞职的审批期间,仍须履行职位职责,不得擅自离职。对不履行职位职责影响工作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且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本人在批准辞职之日起3o天之内与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委托管理手续,原单位按委托管理的协议将人事档案转至中心。

第三章辞退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因执行回避或者职位轮换等规定需要调整,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整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伤致残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女性国家公务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三)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治疗期间的。

第十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的程序是: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四章被辞退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在失业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之前,被辞退人员由中心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及有关材料由原单位在辞退15天内转至中心保存,再就业后按有关规定转递;

(二)被辞退人员须在接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30日之内,到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取消其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

第十六条被辞退人员的失业救济,由中心按照以下标准按月发给被辞退人员失业救济金:

(一)被辞退人员失业救济金按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社会救济金额的120%一150%发放,具体标准是:

1.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20%发放;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30%发放;

3.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40%发放;

4.连续工龄15年以上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50%发放。

(二)失业救济金发放数量,按被辞退人员失业前的连续工龄计算: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不享受失业救济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2年的,发放3个月失业救济金;

3.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3年的,发放6个月失业救济金;

4.连续工龄满3年不满4年的,发放9个月失业救济金;

5.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5年的,发放12个月失业救济金;

6.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每满1年增发1个月失业救济金的办法计算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数量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七条被辞退人员重新找到接收单位或者自谋职业的,从办理调动手续或者办理营业执照的下月起停发失业救济金。

第十八条失业救济金由被辞退人员的原单位按本市行政机关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两倍一次性拨付中心。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失业救济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被辞退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期间患病,必须到中心指定的医院就医,中心负责补助本人医疗费的70%;累计医疗补助费不得超过本人可领取失业救济金的80%。

第二十条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转至中心。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提出辞职未被批准或对辞退不服,依据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公务移交手续和辞职或者辞退手续。对管理财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移交手续或者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由市人事局负责统一印制。

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2016-01-23 11:32 | #5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 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 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 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 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 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 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 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 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

16. 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 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 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 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辞职辞退开除制度】相关文章:

辞退 辞职 开除05-11

辞退 开除的流程05-09

辞退跟开除05-11

辞退和开除的区别05-11

员工辞职 辞退制度05-12

公务员辞退和开除05-10

开除和辞退有什么不同05-11

辞退跟开除有什么区别05-11

员工辞退开除通知书05-06

辞职和辞退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