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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25 05:45:41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合法亮证经营。必须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摊贩餐饮服务备案证》方能制售食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经营场所应亮证照经营。禁止无证及超许可范围、超供餐能力制售食品,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变更加工布局及场所用途,新、改、扩建加工场所或变更许可内容,须先经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再进行。

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饮食安全。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三条  员工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包括新招、试用、临聘)须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参加培训,掌握食品安全法规及岗位知识。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分餐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应戴好口罩、使用专用分餐工具。

第四条  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须到许可证照齐全的合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一次性餐饮具、洗消剂等食品相关产品。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应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须留存购物清单。以上均须留存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等),并按要求的内容建立进货台账。

第五条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熟制食物须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豆浆、蛋及其制品,大块食物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0℃;冷冻肉类在烹调前应完全解冻;蔬菜烹调程序:一洗二浸三烫四炒,有效预防农药残留中毒。

第六条  环境设施管理制度。加工场所面积与冷藏等设施数量应与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有相应的防霉、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洗涤设施。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功能区应分类使用、标识清楚,设备应正常使用。垃圾桶应加盖,防止溢漏;下水道加盖、保持畅通;加工场所内外卫生保持清洁干爽。

第七条  预防食物中毒制度。

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烹调食物应烧熟煮透,外购熟食(熟肉等)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必须彻底加热;刀具、砧板、切片机等工用具每天使用前均应消毒并记录;操作人员加工前应洗手消毒;贮存熟食品应及时热藏或及时冷藏,在常温下(10℃~60℃)保存熟食,从出品到食用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应谨慎提供并严格按要求加工四季豆、豆浆、深海鱼类、贝类等食品;严格按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硝酸钠、亚硝酸钠;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过期、变质或标签不符合要求、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第八条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严禁违法添加硼酸、硼砂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添加到面粉、糕点、肉类加工。

第九条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存放应隔墙离地、分类分架,保持通风干爽、清洁,定期检查清理,防止食品过期腐-败变质等问题。食品仓库应专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用品混放,并应具备防鼠防霉防尘防虫设施。

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016-01-22 14:40 | #2楼

(一)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

2、依法亮证经营,不超许可范围经营,不超出供餐能力承接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不擅自变更加工布局及场所用途,新、改、扩建加工场所或变更许可内容,先经过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再进行。

3、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餐饮业法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4、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实施内部检查管理,督促检查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5、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在部门内开展岗位自查,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进行一次以上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每周进行1次食品安全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6、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3、餐饮服务食品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4、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叫其调离原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5.凡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调离工作岗位。

(四)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卫生操作。

3.严格科学的洗手: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4.从业人员不得留过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

5.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用勺直接尝味,使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6.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

7.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食品采购索证验收记录制度

1、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要到许可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的,要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2、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要查验留存购物清单;使用集中消毒式餐饮具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消毒合格证明。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要由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3、建立采购记录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4、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购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的食品,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

6、所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47、48和66条的规定。

(六)食品仓储管理制度

1、设专人负责管理,建立验收、发放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

的食品不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2、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合格证明或检疫证明的查验工作。在食品购销台帐上详细登记产品名称、供销单位、购销数量、产品批次、保质期限和相关证件是否齐全,相关证件证明及台帐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备查。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掺杂掺假、质量不新鲜的食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未索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

3、食品与非食品不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存放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4、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

5、散装食品盛装于容器内,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贴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等)。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7、定期对冷藏设备除霜(霜薄不超过1cm)、清洁和保

养,冷藏温度保持在0-10℃,冷冻温度保持在-1--20℃。

8、仓库内保持通风干燥,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保持仓库清洁卫生,仓库内禁止抽烟。

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和冷藏条件,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签 字:

年 月 日

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016-01-22 22:54 | #3楼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15《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

2、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餐饮经营单位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制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3、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4、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并登记台账。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6、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深圳市特别规定:禁止餐饮业服务单位(包括食堂、食品摊贩等)及个人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糕点、肉类加工。

7、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8、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并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9、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016-01-22 22:15 | #4楼

1、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建立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制订本单位日常食品安全制度,有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做到有制度、有检查、有落实。

2、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悬挂于明显处。

3、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坚持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洗衣服和被褥、勤换工作服和毛巾。

4、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布局合理。食品原料仓库必须专用,保持通风、干燥、防蝇、防尘、防鼠、防潮,食品及原料隔墙离地,分类上架存放。

5、严禁生产、加工、销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按规定标明五项标志(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等)。对生熟食品实行三分开(加工人员、用具、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严防交叉污染。

6、餐饮服务生产经营场所必须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必须配备专用的有足够容量的密闭垃圾容器、泔水盛放容器。上、下水畅通,无积水、无污水,无蚊蝇孳生地。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并勤灭蚊、蝇、鼠、蟑螂等“四害”。

7、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对餐饮具、工具容器等物实行严格的清洗消毒,必须配备有效的物理消毒设备(消毒柜、蒸汽等)或化学消毒药物(如二氧化氯等),经消毒后的餐饮具、工具容器应放入保洁柜(厨)内备用,防止污染。

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016-01-22 9:23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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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料的控制:

1.外购原料的控制:质检员按原料质量要求对外购原料进行验收并查验相关证明,不合格原料不 得使用。

2.公司基地原料的控制:基地严格按照良好的农业规范进行种植、管理,严格控制农药和肥料的 使用,确保原料农残符合国家标准和进口国标准;加工前,质检部凭基地管-理-员签名的发运单对 原料按质量要求及检验规程进行验收。

3.每产季分别将不同的原料送湖北检验检疫局检验中心检验农残含量。

二、生产过程的控制:

1.操作人员对关键控制点进行监控,专职质检员对其进行监视,出现偏差时按各 ccp 点纠偏方案 进行纠偏,并将出现偏差时的产品隔离待评。

2.实罐车间应严格执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质检员对半成品质量及生产过程的卫生状况进行监 督检查。

3.品控部按计划对生产用水、工作台、工器具、操作人员的手、车间空气进行菌落总数及大肠菌 群检验。

三、成品的控制:

1. 品控部对每批成品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

2.每产季分别将不同的成品送湖北检验检疫局检验中心进行重金属、农药残留量的检验。

四、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1.我公司所用的化学物品可分以下四类:a、实验室使用的化学试剂;b、生产车间清洗、消毒所 用的清洗剂、消毒剂;c、设备所用的润滑剂;d、产品所需的食品添加剂及加工助剂(如柠檬酸 及 d 异 vc 酸钠等) 。

2、所需化学物品应由公司统一购自有 qs 认证的生产单位和国家批准的经营单位;添加剂必须是 食品级并应符合 gb2760-2015 要求;化学物品必须是国家卫生部门批准使用的;实罐车间直接接 触半成品的设备使用的润滑剂必须是食用级的。

3、采购入库的化学物品须标识清楚,且做好入、出库登记,并根据其不同类别分库储存;实行专 库储存,专人管理,专人领用,质检员监督。

4、使用化学物品的工人必须经过培训,以利于正确使用处理各种化学物品,以保障人身安全和防 止对原料、成品或包装造成污染。

5、加工过程中维修机械设备时,应先将加工品隔离以防止润滑油等对产品造成污染,修理完毕, 设备及工器具表面应及时清洗消毒,质检员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有毒有害物品用完后的包装物必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放于车间或有水源的地方。

7、 用于原料和成品的运输工具和容器, 必须清洁卫生, 无任何化学污染, 以免造成对产品的污染。

8、在生产过程中,如果某段时间的产品有可能造成化学污染,此段时间的产品则应作隔离处理, 并填写《产品隔离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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