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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时间:2022-04-25 05:30:4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校党政领导下,由校后勤保卫科监管实施,明确保卫科是学校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职能部门,其他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凡在学校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在保卫处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以及驾驶员,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五条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校内正式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以及聘用的临时工均需到保卫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纳入学校各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 在校注册的驾驶员应按公安部门要求,参加公安或学校保卫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第七条 在校注册的驾驶员驾驶证应按时参加年度审验,驾驶人员须持年检复印件到保卫部门备案年审结果。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交通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不得将车辆交与非驾驶员驾驶,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九条 违章驾驶员要自觉接受交通处罚,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交通管理机

关交纳罚款。

第十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不得隐瞒,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保卫处报告;校外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尽快抢救伤者,及时报警,不得肇事逃逸。

第三章 机动车及停放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机动车上牌后,十五日内到保卫处登记注册,纳入学校机动车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注册的单位或个人机动车应按公安部门的规定,按时参加年检。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对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及时报废。

第十四条 执行运输任务的校属小车、班车,出车前,应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保持车况良好。

第十五条 校内机动车应在学校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场停放。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及严重影响学校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的车辆,有关职能部门有权移动车辆,所需移动车辆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十六条 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各部门、各单位组织考试、会议、演出等大型活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及保证交通畅通。

第十七条 对于停放在校区内的车辆,其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置贵重物品,以防丢失被盗。

第十八条 非本校车辆,未经同意,不许在校区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向保卫处报告,同时要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引发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九条 校区道路上禁止骑车带人,学校所属人员要自觉做到不带人,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不服从管理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校区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 不得双手脱把,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 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存放在车棚、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不得停放在人

行便道上,同时应自觉摆放整齐,对不服从车辆管理的行为,按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必须齐全有效;停放时锁好自行车以防丢失。

第二十三条 自觉服从学校的交通管理制度,主动维护校内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五章 道路及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进入学校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学校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 / 小时,主动避让行人,教学区禁止鸣笛。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在规定禁行禁停区域内行驶和停放,禁止占用绿地和便道停放车辆,如因工作需要,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教练和试刹车。 第二十八条 校区交通主干道、消防通道、各交通路口禁止停放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 校内设立的 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 ,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三十条 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施工部门须事先报告保卫部门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并清理施工垃圾。

第六章 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非本校车辆,需进入我校的应在我校门卫室登记换证,取得我校的车辆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校园,离校时需归还车辆临时通行证,方可离校。如离校时通行证丢失,由外来车辆驾驶员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校内持《贵州盛华职业学院出入证》的车辆可从正门进入学校,把车证放在前挡风玻璃右下角内,便于检查核实。

第三十三条 在校内举办各种大型会议、活动时,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

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一 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保卫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入校。且非特殊情况或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行驶过桥,只能停放在停车场内。

第三十四条 地方单位机动车来学校办事的,需在门卫换证登记后,方可入校,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严禁入校。

第三十五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应主动疏通,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十六条 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申请,需经保卫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校门。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三十七条 学校正门禁止货车、摩托车、出租车通行,确因需要必须进入时由门卫请示保卫处后登记放行。一般外来车辆在门卫办理换证手续后方可进出。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部门,一般可以自行调解的事故,可请求由保卫部门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双方不接受调解或事故比较大时可拨打 122 报警处理。校内 报警电话: 。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保卫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交管部门处理。违反本规定的,校交通安全委员会将依照校纪校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其责任,造成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校注册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不予发给出入证或通行证。( 1 )不遵守学校交通安全规定的或明知故犯的;( 2 )不服从指挥、管理的、乱停乱放车辆的;( 3 )在校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肇

事逃离的。

第四十三条 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

第四十四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学校机动车临时出入证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校内 警告三次以上的违章车辆,保卫处收回《贵州盛华职业学院出入证》。

第四十六条 贵州盛华职业学院出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没收其证,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保卫处解释。

贵州盛华职业学院

2011年12月7日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016-01-22 12:41 | #2楼

一、机动车出入校门按门卫管理制度执行。本校公务用车和教职工、长期业务合作单位等持有校园通行证的车辆,进入校门时应减速慢行,门卫验证后通行;校外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进入校园的,必须得到联系人或关联单位确认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检查;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出租车原则上不可进入校园,经门卫核实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进入:师生急事预约的;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非机动车出入校门,骑车人须下车推行

三、机动车进入学校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四、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 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笛,严禁在体育活动场所等禁止通行的区域内行驶。

五、所有车辆在校园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主干道、消防通道和其它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停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道路上无证驾车、教练和试刹车。

七、学校内大型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需改变行驶和停车区域的,由

保卫部门批准和调度。

八、对无锁、无牌照、有撬痕及行迹可疑的所有车辆,保卫科有权审查和扣留。

九、校园内设立的交通设施,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十、学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须事先报告保卫科同意。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交通设施和清除施工垃圾。 十一、学院保卫科负责对持有机动车通行证的车辆安排停车位置,保安人员发现他人损害车辆时,应及时制止。

十二、车辆停放后,车主需锁好并看管自己的车辆,对车辆被刮、蹭、碰等事故,学院概不负赔偿责任,可协助车主向机动车保险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十三、对未按规定停放和未锁的车辆,保卫科将集中停放,并给予批评教育。

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措施2016-01-22 19:14 | #3楼

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避免因交通原因出现的安全问题,我校采取多种措施。

一、加强交规安全教育。我校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了学生对交规的知晓程度和自觉遵守交规的行为。我校召开了遵守交规的主题班主任会,班会。组织学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制作了三期交通安全主题板报,举办了 “遵守交规,预防溺水,珍爱生命”主题活动及千名遵守交规志愿者签名活动。

二、做好学生集中离校时校门口人群疏导工作。要求在每晌放学前敞开学校大小门,并安排专人到校门口疏导密集的人群,防止可能的因学生拥挤而出现的安全事故。

三、在学校内外设立警示牌。在校门口左右各50米地方学校设立了警示牌,告诫来往车辆 “前方学校,减速慢行”。在校内安装了灯箱提示标语,告诫学生出入校园注意交通安全。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如班级黑板报,校园广播等窗口,宣传交通法规,提醒学生遵守交规,坚决杜绝无照驾车。

四、构建学校、社会、家庭联手教育的新局面。学校同当地工商部门,市容部门联手多次对我校周边道路畅通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在其协助下解决了许多可能出现交通事故的实际问题。同时把交通安全

问题列入告家长书中的专项内容,争取了家长的配合,极大的促进了此项工作的监管落实情况。

长安区第七中学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016-01-22 16:54 | #4楼

为了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教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工作、办事的校外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师生都应努力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

第三条 门卫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检查、监督,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校内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条 进校联系业务、公务、探亲访友等外来机动车辆,需出示单位证明或说明进校理由,经门卫登记同意后进出校门。

第五条 其它外来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外,禁止在校园内通行。

第六条 校园内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和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

第七条 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都必须听从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严禁超载、超限(宽、高)、超速行驶;禁止噪音、废气超标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八条 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套牌)、过期牌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九条 校园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行车

第十条 学校正大门禁止停放货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家长接送学生应在校方规定地段。

第十一条 校园内夜间原则上不得停放个人的机动车辆。特殊情况需要停放的,由个人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车辆安全。

第十二条 为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进入校门时,必须慢行,遇到上、放学高峰时间必须下车推行。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应当有序地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

第二五条 校门卫、执勤人员应当热情为师生员工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勤。

福鼎市桐北中心小学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6-01-22 16:12 | #5楼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教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工作、办事的校外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全体师生都应努力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

第四条 门卫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检查、监督,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校内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条 进校联系业务、公务、探亲访友等外来机动车辆,需出示单位证明或说明进校理由,经门卫登记同意后进出校门。对于上级机关来校检查工作的车辆,学校事先通知门卫,可以免于登记。

第六条 定期进校经商营运的外来机动车辆(校方购物免费送货上门的除外),经门卫审查同意后进出校门。

第七条 其它外来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警车、押运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外,禁止在校园内通行。

第八条 校园内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和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

第九条 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都必须听从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严禁超载、超限(宽、高)、超速行驶;禁止噪音、废气超标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条 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套牌)、过期牌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行车 

第十二条 学校正大门禁止停放货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家长接送学生应在校方规定地段。

第十三条 校园内夜间原则上不得停放个人的机动车辆。特殊情况需要停放的,由个人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 为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在校园追逐打闹。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大型活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车辆应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进入校门时,必须慢行,遇到上、放学高峰时间必须下车推行。

第十八条 行人在走廊、楼梯要靠右行走;不得在走廊、楼梯追逐、打闹、游戏;不得成群结队行走。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应当有序地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

第二十条 对于不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门卫、执勤人员应当热情为师生员工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勤。

第二十二条 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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