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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正常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规范高效、方便师生”的原则,做到有序、畅通、安全、文明,预防和减园交通安全事故。
第二条 凡在天津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轻微事故由保卫处处理,(经保卫处调解,协商不能解决的交由所在地交管部门处理)。较大事故,直接移交校区所在地交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天津医科大学校本部、广东路校区。大港校区及各直属医院参照执行。
二、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校长办公室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请校长办公室,经批准报校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专门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交通道路上开展营利性的活动,不得在交通道路上晾晒、放置物品,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阻塞交通。违者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收缴其物品。
三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校门实行电子信息化门禁管理,对进出校园的车辆进行查验和控制,对载有重要物品或可疑车辆要进行检查。校园门禁实行道闸管理,一杆一车,严禁跟车溜进或冲杆。为减少院内机动车流量,出租车及院外非公务机动车不得进入院内,确需进入的,实行计时收费(持有学校颁发的通行卡及特种车辆除外)。
第十一条 进入校内机动车辆,统一停放在规划好区域内。因施工、清运垃圾、送菜、送货、邮政、银行运钞等原因出入的车辆,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 教职工的车辆,必须在保卫处办理通行卡并按指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对于乱停乱放车辆在警告三次无效的情况下,将取消在校内停放资格,其资格将转给下一个待办通行卡在职职工(目前车位已饱和,办理车证指标只能从取消或退出者中排队取得)。
第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道路限速为10公里。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禁止鸣笛和高声播放音响,禁止在学生生活区内通行,禁止碾压道沿、人行道、草坪。
第十四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燃油摩托车、燃油三轮车等,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校园道路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练车、试刹车。
第十五条 大型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当日22:00至次日05:00)进入学校,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速和指定的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正常工作、学习及生活秩序。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禁止快速超车,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人员密集处,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四、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七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八条 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骑驾电动车参照第十三条,遇有可疑情况应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十九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条 骑驾自行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骑单轮车;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杜绝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二条 校园人行道、主干道、交叉路口、环岛、消防通道、楼寓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汽车队车库为专用车辆停放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班车应在规定的场所泊车或站点上下客。
第二十四条 校内停车场、地下车库、停车点,由校保卫处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根据相关规定,车主(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自身安全负责,车辆及车上物品丢失、损坏或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车主(驾驶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非本校公务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须经管理部门同意,并于进校前在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按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院系、部门举行大型活动时,有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一并向校长办公室申报,并报校保卫处备案,以取得保卫处对活动交通、治安、消防安全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本校各种学习培训、进修学员的机动车进校,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到校保卫处登记申办机动车临时停车卷,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由保卫处统一注销。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库、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为便于管理,我校人员非机动车需统一配挂内部标志。在院内发生违章、丢车和交通事故,由保卫处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九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保卫处报警电话:83336775、83336557,或拨打报警电话:110,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有关人员到达处理。
第三十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根据事故大小开展职责范畴内工作。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保健站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救治。
2、对造成人员死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 、违章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校园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管理部门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管理部门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三十五条 初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机动车将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非机动车推离现场,并记录在册。违反停车规定3次以上者,机动车注销通行卡、非机动车取消配挂内部标志,并通报所在单位或院系部门。
八、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如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管理办法实行。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违章停车告知单编号:
车主:
您的车违规停在了禁停区域,根据天津医科大学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已对您的车进行取证记录在案,并提醒您已违章停车( )次,累计三次以上者,将注销您校内机动车通行卡。联系电话:83336557、83336775。
保 卫 处
二〇一 年 月 日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方便农村群众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各司其职,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管理机制。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农村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三条 境内涉及农村道路交通活动的群众、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村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乡镇人
民政府、村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委会专人监管,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
第二章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第七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村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具体工作由安全生产办公室组织实施。派出所、农机站、安监站等部门要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委托执法,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第八条 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全力抓好农村交通安全。
各乡镇相关站所、各村要切实履行好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确定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要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并依托这些载体,把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落实到辖区每个单位、岗位和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交通安全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要做好镇、村道路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和安装,对危桥险路隐患的整治,要配合农机站切实做好我镇机动车及驾驶员基础台账的建立,杜绝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
派出所要指导各村(场)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同时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及时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农机站应加强对农村道路上行驶的农机车辆的安全监管,履行对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的核发、审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职能,杜绝给未进公告目录的拖拉机核发牌证。
第九条 安全生产办公室对辖区内的农村道路进行日常巡查和路面管控,查处并纠正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车)、货运汽车、自用车等车辆从事非法客运、超速、超载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农村短途客运市场。
第三章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第十条 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文件的要求,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由镇长担任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安委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我镇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派出所负责交通安全的民-警、农机、安监等人员全数作为安办工作专兼职人员。在专兼职人员中安排不少于2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
把道路交通等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制订文明公约。各村确定一名安全协管员,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等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协助管理处置道路交通等安全及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要对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予以检查和
纠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委托权限依法处理。
(一)客运车辆、自用载人车辆超载;
(二)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货车等从事非法载客,无证驾驶;
(三)拼装车、报废车、“三无”车违章上路行驶;
(四)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货车上路超速行驶、违法载人等;
(五)违法占道。
各村(场)管理本辖区内的交通安全工作,组织村民、交通参与者及交通违法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学习,制止并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维护好交通秩序。
第十二条 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村(场)、镇属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把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完善任务作为年终考核纳入其中。
第四章 农村道路安全
第十三条 农村道路应具备和保持车辆安全通行的必备条件,其维护保养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和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应制度化,实行镇道镇管、村道村管。
政府将对筹资、投资参与农村道路的改、扩建予以大力支持。
第十四条 新、改、扩建农村公路,道路建设与安全设施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
投入使用。未同步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设施投入资金的农村道路,不得新、改、扩建。
凡已投入使用的农村道路必须在2015年以前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牌及其它交通安全设施。政府将制订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规划,作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投入项目,逐年在财政预算中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 对路况恶化等不适宜车辆继续通行的路段,公安、交通和镇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政府采取措施,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修,排除隐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农村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农村道路两侧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矿、施工作业;不准在农村道路上挖沟引水、打场晒粮、放养家畜、堆肥、倾倒废弃物等。
第五章 农村客运安全
第十八条 发展农村客运,必须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交通运输服务为前提,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需要为出发点。
第十九条 客运站要加强发班管理,严禁晚上8时后至次日凌晨6时前安排客运班次,严厉查处不按核定线路运行的
行为。
第六章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应多样化,报刊、电视、广播、会议、宣传资料、标语、文艺节目、录音录像、创建交通安全村(校)等一切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的方式均鼓励采用。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镇属相关部门要抓好农村中小学校创建交通安全学校活动,把交通安全教育列入教学内容,经常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道路是指县道、镇道和通村通组道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船艇的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船艇,是指用于水上旅客运输、旅游、娱乐、餐饮等活动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船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在其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监督、旅游、公安、水利、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农林、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船艇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旅游船艇的安全责任制,组织协调旅游船艇水上交通事故、遇险的救助和处理。
第二章 旅游船艇及船员
第六条 已经列入船舶登记范围的旅游船艇航行或者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 尚未列入船舶登记范围内的旅游船艇航行或者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签证簿》:
(一)具有制造企业的产品合格证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技术检验、检测证明;
(二)具有符合乘客定额的稳性和强度;
(三)需专人操作的,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船员;
(四)船名须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认。
第八条 机动旅游船艇应当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持良好的通讯状态。航行于太湖等重点监管水域的机动旅游船艇配备的通讯设备必须与水上搜救中心联网。
第九条 操作非机动旅游船艇的船员应当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考核或者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申请人申领相应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年龄已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经体检合格;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
(三)从事水上工作不少于3个月;
(四)具有与其工作相适应的操作、救助等技能。
第十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船员证书、证件。
第三章 活动水域及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旅游船艇活动的水域范围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旅游船艇的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旅游船艇,不得进入京杭运河及主要干线航道或者通航密集区航行、活动:
(一)船长小于20米;(二)船体为非钢质;(三)推进系统为单主机;(四)主推进总功率小于50千瓦。
第十三条 快速船与游客自行操纵的旅游船艇的活动范围,应当与浴场、游泳区边界线及相邻航道保持1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快速船离岸距离不得超过5公里(有航线签注的除外)。
第十四条 旅游船艇码头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规划、水利部门划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水上旅游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固定隔离设施,防止游客自行操纵旅游船艇驶出划定的范围。需上下游客的,应当有符合有关客运安全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的码头。
第四章 航行及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旅游船艇航行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旅游船艇应当在划定的水域范围内航行。
第十七条 严禁旅游船艇超载航行。不具备夜航条件的旅游船艇不得夜航。
第十八条 旅游船艇应当在规定的停泊区、码头停泊或者上下乘客。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上下游客的,应当保证游客安全,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旅游船艇停泊,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游客自行操纵的旅游船艇开航前,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操纵者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操作技术要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水上飞行器、潜水器应当在划定的水域内起降、潜水。水上飞行器进入起降水域时应当密切注意通航情况,避让所有船舶。
第二十一条 旅游船艇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得将水上摩托艇交由未成年人驾驶。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旅游船艇船员的义务:
(一)开航前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指导、督促游客正确使用或者穿着救生衣,防止游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没有成年人监护的儿童上船;
(二)航行途中,劝阻游客站立船头、嬉水等不安全举动;
(三)驾驶旅游船艇时穿戴不得有碍视线;
(四)驾驶快速船时禁止全速回转、大舵角转向及其它惊险动作;
(五)敞开舱室的快速船航行时应当正确使用停车保险装置。
第二十三条 敞开舱室的旅游船艇上的所有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
第二十四条 旅游船艇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 旅游船艇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旅游船艇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在旅游船艇显著位置标识船名,并在旅游船艇或者码头上设置醒目的安全告知牌;
(三)加强对旅游船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良好的技术状态;
(四)不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书、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
(五)不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六)根据旅游船艇乘客定额有序安排游客乘坐;
(七)遇有大风、大雾等恶劣气候时,应当主动停止航行或者活动,并服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管制。
第二十六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必要时,可以将安全隐患情况、整改建议通报其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组织和单位。旅游船艇发生遇险等突发事件时,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置。
第二十七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活动、禁止进出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持有《船舶签证簿》从事旅游船艇航行或者活动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活动,并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驶向指定地点,并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城市园林水域以及其他封闭式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旅游船艇的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厂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瑞集团旗下所有机动车辆管理。
4.管理职责
4.1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安环部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4.2各车间、部门负责各自生产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有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4.3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4.4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
共5页 第1页
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5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公司安环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4.6公司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安保部统一派遣,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管理程序
5.1.1凡须在公司厂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安保部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厂区。
5.1.2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5.1.3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主支干线3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10公里/小时、仓库线15公里/小时,装有化工等危险品的车辆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5.1.4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其他载货的各类车辆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特殊情况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安环部审核备案。
5.1.5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5.1.6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
志;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5.1.7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5.1.8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5.2.1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5.2.2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5.2.3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5.2.4禁止出租车进入厂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入。
5.2.5厂区内夜间禁止停放空货车,需停放的,必须经公司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5.2.6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手续方能出厂,废旧物资出门须持有效出门凭证方可放行。
5.2.7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托运物资出厂。
5.2.8两轮摩托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限乘1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5.2.9自行车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
5.2.10外来机动车辆禁止进入仓库和生产场所,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5.2.11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行人或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6.考核
6.1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200元处罚:
6.2在公司区域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情节轻微的;
6.3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6.4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6.5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6.6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
6.7出入厂区机动车辆,按规定须办理通行证而不办通行证的;
6.8不接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的;
6.9违反以上办法规定中的禁止性条款的。
6.11不听从指挥和管理,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门卫值班人员或闯岗的;
6.12机动车辆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值班人员的。
7.附则
7.1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或考核,由公司安环部执行。
7.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宋堡小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珍惜生命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创建平安文明校园为指导,全面展示我校师生文明守纪的风貌,将路队建设成为展示我校良好校风的平台,成为展示我校校园风采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特制定此办法。
二、路队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苏亚辉
组 员:苏强强 陈继平 柳鹏 徐星 李君 李环环 陈斐 谈甲定 魏军军 陈海峰
三、管理项目及要求:
1、放学后各班应迅速列队,统一放学,由各路队负责教师护送至指定地点。通杨、葛峡路队至葛峡分路口,漫湾路队至王家咀磨房。各路队负责教师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
2、路队长要求:打旗规范,带领队伍靠右行,并控制速度;要求学生不乱下队、不乱讲话、不并行、不提前离队、不追逐打闹;做到二人成队、三人成线。对违规者,予以批评、制止,并作好记录,汇报给负责教师。次日,由负责教师对违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
3、排列时按如下顺序要求:路队长——路队成员——副队长。队伍间距适中,纵成行、横成排,做到快、静、齐,
不拥挤。护送老师入队维持秩序,并统计各方向路队的应有人数。
3、路队出校门后,沿指定路线行走,特别是穿越马路、交叉路口时,路队长要注意来往车辆,并下队指挥所有学生尽快通过交叉路口,注意安全。
4、遇特殊天气家长一定要在指定位置接送孩子,杜绝家长进入校院接送或堵塞交通。
5、学生按规定时间上学,途中,不得超过2人并行,应自觉成队,进入校园。
6、学生放学路上,见老师时可只问好不敬礼,以免影响路队整齐安静。遇上级领导检查或来宾出入校院时,学生要靠一侧立正站好等领导或来宾过去后再行走。
7、学生在上放学途中一律严禁搭乘农用车、拖拉机等,一经发现,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进行批评教育。
四、检查、考核办法:
1、各班主任要高度重视路队管理,它不仅代表学校形象更关系到学生的人身安全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除校内送路队外,对校外路队要经常性检查,及时纠正其不足。
2、每个方向的路队要选出责任心强、有管理能力的路队长负责好路队,对每天的路队情况及时向班主任或护导组汇报。
3、护导组要对每日学生路队情况及时检查,形成记录材料,及时总结,有总结资料,并建立路队专项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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