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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系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特大设备事故奖惩规定》(试行)以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发生碰撞、碾压、擦刮、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所造成的人员和牲畜伤亡、车辆财产损失的事故。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以及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内部考核、奖惩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及川电办[1994]44号文的1.6条精神,结合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奖惩办法。
第三条 凡车辆安全关系隶属主业及多种经营等企业考核的交通事故均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全局交通安全工作归口局公安处统一管理,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车管职能机构。
第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肇事者所在单位按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交通安全是企业管理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凡有机动车25辆以上的单位、必须设置车辆管理职能机构,25辆以下的,必须设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交通安全工作。
第七条 车辆应保证电力生产建设、经营、职工生活的需要,严禁将本企业的车辆租赁、转包、承包、出租给外单位和个人。禁止租用个体营运车辆。
第八条 加强车辆维护、保养,杜绝机械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车辆各项技术档案。
第九条 车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驾修人员教育,努力提高其思想政治、职业技能水平。对外聘用临工驾驶员,应履行严格审批手续,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条 凡系统驾驶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若发生事故一经查实与从事第二职业有关,一切责任,经济损失自负。对驾驶非电力系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车物损失,均我局(单位)无关。
第十一条 未经单位批准,非在岗驾驶员不得驾驶本单位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省局公安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勘查器材。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减少、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贯彻《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特大设备责任事故奖惩规定》(试行)的通知,对局属各单位交通安全,按机动车实有数发生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事故,均按全年百台3次进行考核。
(一)安全周期“365天”为一个考核长周期,可跨年度累计。考核期内发生事故,即日中断安全天数,事故次日起重新开始按第一个长周期起奖并累进。
(二)凡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及车物重大损失的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及以上的,即中断该单位安全天数,并取消该单位事故后六个月长周期累进考核资格。从第七个月起,重新开始按第一个长周期起奖并累进。
(三)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即中断安全天数,取消该单位三个月长周期累进考核资格,从第四个月起,重新开始按第一个长周期起奖并累进。
(四)对隐瞒事故,一经查实,根据情节、性质处以罚款,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五)凡达到一个交通安全长周期的单位,分别按按实有车辆数给予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200—300元奖励。
各车管部门按500—1000元奖励,按考核周期内单位实有车辆数以50元/辆计奖。
奖金来源,列入各单位安全奖励基金。
第十四条 对造成交通事故,根据不同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按下列比例由当事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比例
直接经济损失
总数(元) 次要
责任 同等
责任 主要
责任 全部
责任 赔偿比例
弹性系数
1000以下 5% 10% 20% 30% ±5%~10%
1000以上至
10000以下 5% 10% 15% 20% ±2%~5%
10000以上至
30000以下 4% 8% 12% 15% ±1%~4%
30000以上至
60000以下 2% 5% 8% 10% ±1%~3%
60000以上 另 行 处 理
注:表中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所负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表比例扣发当事人月奖。
扣发 事故
奖金 责任
(月)
直接经
济损失(元) 全部
责任 主要
责任 同 等
责 任 次 要
责 任
1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 1 1 0.5 0.5
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 2 2 1-2 1-2
30000元以上
60000元以下 3 3 2-3 2-3
60000元以上 6 6 3-4 3-4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自负。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肇车;
(二)私自开车肇事;
(三)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
(四)逃离或驶离事故现场;
(五)利用交通工具违法乱纪。
第十七条 经查实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300—3000元。
(一)隐瞒事故不报或隐瞒事故真-相;
(二)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致伤、私自解决未果的;
(三)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
(四)酒后驾车的。
第四章 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填报车辆安全报表。
(一)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在报局公安处同时,还应报局安全监察处。
(二)每月五日前,报告上月交通安全运行月报表(包括待定和已认定的重、特大交通肇事报告表。
(三)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每半年总结一次,全年总结,于年底十二月十五日前报出。典型经验材料有时报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以公通字[1991]113号文《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交通事故责任以事发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处理的权限:
(一)重大事故由车属单位主管领导同志、车管技安公安(保卫)或安监,会同事发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凡是与生产有关的交通事故造成内部职工伤亡的,车属单位主管领导、安监、人事、工会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处理。
(二)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由省局交通安全部门及相关部门协调车属单位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处理。
(三)发生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必要时,省局公安、安监等部门可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以外车辆事故,由车辆安全监察职能部门合同公安(保卫)车管部门进行处理。若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可商请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事故的报告
(一)一般事故、轻微事故每月五日填写安全运行月报表(交表一)。
(二)重大事故24小时内电话(电报)报告,特大事故及时报告。但还应在五日内将道路交通肇事报告表(交表二)报省局公安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考核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电力局公安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执行。
公司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车辆的合理利用率,特制定以下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某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的车辆管理。
二、车辆日常管理
车辆日常管理由行政部负责。具体包括:车辆维护保养、安全、调度、年审、缴交养路费、购买车辆保险费等。
1、日常检查,行政部负责日常检查。
1)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液、电液是否够,制动器、离合器、总油泵是否合要求;
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合乎标准,轮胎螺丝是否紧固;
3)方向盘、转向盘、转动轴及横拉杆连接是否紧固;
4)检查手、脚制动器是否正常,各连接管道有无漏油现象;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是否正常,电平搭线是否紧固清洁。
2、出车前,驾驶员和行政部共同检查并做下记录。
1)按照技术规程启动车辆,并查、听声音是否正常;
2)车辆发动后,各种仪表(示数)、指示灯工作情况必须正常;
3)检查灯光、水箱、电瓶、制动、各项操纵等有关安全部件。
3、收车后,驾驶员和行政部共同检查并做下记录。
1)清洁车辆,检查车容车貌;
2)停车后拉紧手制动器,加防盗锁,检查轮胎气压及各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关门上锁离开。
4、车辆保养修理
车辆需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先认真检查发生的故障,初步判断故障发生部位,并如实向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向总经理报批同意后,方可修车,换下的旧零件须带回验收。车辆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经随车领导和干部同意,报行政部批准后前往修理,修理报销凭证需随车人员签字证明,上报行政部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准报销。
二、车辆使用范围
1、行政领导业务用车; 2、接替参加会议、学习; 3、各部门行政业务用车; 4、接待用车;
5、经审批同意的其他用车。 三、用车规定
1、 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用车时,用车人提前填写“派车单”,派车单必须让驾驶员签字,再让部门经理和行政部经理审批;特殊情况,由总经理裁决。每天固定时间固定地点用车不填派车单,仅做车辆出勤统计。
2、 用车人员凭批准的“派车单”到行政部领取车钥匙,行政部随同检查车辆安全以及填写公里数。
3、 每次出车完毕后先让行政部检查车辆并记下公里数。填写完的派车单统一交行政部。
4、 财务部负责监督车辆油费以及保养修理费的使用。 四、车辆费用管理
公务车油料、过路费、维修费等汽车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凭证实报实销。 五、 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公司将取消其在我司的驾驶资格。
(1)无驾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与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应先急救伤残人员,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立即与行政部及部门经理联络。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实际情况由行政部决定驾驶员与公司差额赔偿比例。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其实际情
况,由行政部决定驾驶员与公司差额赔偿比例。
6.凡因违章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附则
1、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股份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厂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总务部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第四条 各车间、部门负责各自生产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五条 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七条 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总务部报告, 1
公司总务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八条 公司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办公室统一派遣,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九条 凡须在公司厂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总务部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厂区
第十条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一条 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仓库线20公里/小时,装有化工等危险品的车辆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二条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其他载货的各类车辆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进入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第十四条 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第十五条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第十七条 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第十八条 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防止影响消防通道。
第十九条 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第二十条 禁止出租车进入厂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公司同意,方可进入。
第二十一条 厂区内夜间禁止停放空货车,需停放的,必须经公司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二条 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手续方能出厂,废旧物资出门须持有效出门凭证方可放行。
第二十三条 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从西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其
它门进出的,须经公司同意方可通行,货车严禁人货混载。
第二十四条 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托运物资出厂。 第二十五条 两轮摩托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限乘1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二十六条 自行车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
第二十七条 外来机动车辆禁止进入仓库和生产场所,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第二十八条 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行人或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四章 考核
第二十九条 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200元处罚:
1、在公司区域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情节轻微的;
2、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3、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4、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综合行政部要逐台建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2)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辆事故记录等。
2、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不准开带病车、超速车和疲劳车,车辆管理人员要按时安排车辆进行维护保养。
3、车辆必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
4、出车前、后的车辆必须进行例保项目检查。
5、车辆换季保养必须按冬夏季节规定更换机油。
6、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验收,在验收中如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报修。
7、车辆二保、三保、大修时,由用车部门负责向综合行政部报计划,批复后送指定修理厂修理,修好后由用车部门与综合行政部车管人员负责验收。
8、车辆在修理过程中,如须更换超过规定的配件必须提前向综合行政部申请计划,批复后方可更换。
9、车辆发生故障或在路上抛锚时,要及时与综合行政部取得联系,并准确说明故障原因,须修理部位及抛锚地点,以便及时安排得到处理。
10、车辆年检或保险时由综合行政部负责年检和保险。
11、车辆报废由综合行政部办理。
12、车辆城区夜间停放必须按公司指定地点停放,外出车辆夜间停放时必须停放在正规停车场内。
13、工程车辆使用部门要建立有关车辆的各类技术档案、台账(单车油耗、停车费、过路过桥费、车辆安全检查、安全学习、安全教育、安全行车)及审核,报送公司综合行政部。
14、综合行政部应及时做好机动车辆技术档案及相关费用台账(单车修理费、年检费、二维费、外加工费、使用油类及耗油量)及审核。
公司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厂区交通管理规定。
2、厂区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
3、 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4、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5、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路上行驶。
6、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7、公司管各种车辆车况要保持良好,定期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行驶。
8、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9、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10、厂管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行驶。
11、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拐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5—10千米/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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