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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与应用领域
1.1 目的 发行版本: 修 改 码: 文件编码:
为规范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直属单位、直属企业及基层单位。
1.3 应用领域
本规定应用于公务、生产、生活等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2.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 职责
3.1 ****处是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对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2 *****负责公司机关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落实公司机关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利用gps监控平台对车辆实行动态安全管理。
3.3 直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对
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4 直属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制定、落实本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利用GPS监控平台对车辆实行动态安全管理。
4管理要求
4.1 车辆和驾驶员
4.1.1车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上路车辆的安全要求。
4.1.2 车辆驾驶员应严格执行内部准驾制度,禁止未取得内部准驾证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
4.1.3司乘人员必须全程系安全带(前后排),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车、酒后驾车、违反交通信号灯等违法行为。
4.1.4车辆管理部门应对持企业内部车辆准驾证的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对驾驶员驾驶技术和身体符合状况等进行一次审核,对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驾驶工作或调离驾驶岗位者,应取消其内部车辆准驾资格。
4.1.6 执行紧急任务,需日夜兼程行驶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严禁疲劳驾驶。
4.1.7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a) 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的;
b) 车辆存在故障,未及时排除的;
c) 行车路线和地点与派车单不符的;
d) 车辆已报废的;
e) 车辆无牌照的;
f)乘车人不系安全带或强令驾驶员超速行驶的;
g) 其它不利于安全行车行为的。
4.1.8 公司及直属企业应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建立出车前安全提醒机制(或设置提醒牌),由车辆调度员负责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行车提醒。
4.1.9 节假日期间,车辆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车辆 “三交一封”制度。
4.1.10 长途用车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出行。
4.1.11 非专职驾驶员因工作需要,驾车超过100公里必须报车辆管理部门审批,车辆管理部门应利用GPS监控平台做好车辆的监控工作。
4.2车辆安全检查
车辆管理部门应编制检查表,对公务、生产、生活等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车辆带病出行。公务车辆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生产、生活等车辆每日出车前应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包括:制动、方向、变速、传动、照明、安全带、消防器材和四漏(漏水、漏电、漏气、漏油)。
4.3 交通安全教育
4.3.1 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除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外,车辆管理部门应每月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定期考核并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培训对象姓名和考核成绩。交通安全教育对象包括:车辆管理和专(兼)职驾驶员。
4.3.2 交通安全教育内容:
a) 交通安全法规、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案例分析等。 b)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急救知识。
c)安全驾驶经验交流。
4.3.3 学习要求
a) 驾驶员安全学习要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保证学习质量。
b) 因工作原因耽误安全学习的,车辆管理部门应安排补课。
4.4 应急响应
4.4.1车辆管理部门应编制车辆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车辆交通应急处置措施,每月开展一次培训,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4.4.2 车辆应急物资(维修工具、照明工具、警示标牌、通讯工具、备胎、急救药品等)的配置应满足应急需要,车辆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项检查。
4.4.3 车辆管理部门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应急演练。
4.5 交通事故
4.5.1 车辆发生事故后,没有丧失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保护,不得擅自离开、私自处理或隐瞒事故真-相。
4.5.2 车辆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安全管理部门,并协助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勘察和处理工作。
4.6 监督检查
4.6.1安全管理部门应将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列入安全综合检查计
划,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应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车辆管理部门下达《问题整改通知书》,车辆管理部门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安全管理部门复查。
4.6.2车辆管理部门应每月将公务、生产和生活车辆安全检查情况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7 处罚及处分
4.7.1 公司以GPS监控平台为载体,通过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超速、不按路线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4.7.2经查实,专兼职驾驶员酒后驾驶,扣除驾驶人全年业绩奖金,吊销内部准驾证。
4.7.3经查实,在车辆行驶中,驾驶员未系安全带,发现一次,罚款300元,发现两次,吊销内部准驾证6个月,发现三次,直接吊销内部准驾证;乘车人不系安全带,发现一次对乘车人罚款300元。
4.7.4经查实,在车辆行驶中,驾驶员使用手机,发现一次,罚款300元;发现两次,吊销内部准驾证6个月;发现三次,直接吊销内部准驾证。
4.7.5经查实,在车辆行驶中,驾驶员超速行驶,发现一次,罚款400元;发现两次,吊销内部准驾证6个月;发现三次,直接吊销内部准驾证。
4.7.6经查实,专兼职驾驶员将车辆交与其他无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对专兼职驾驶员罚款500元,吊销其内部准驾证;专兼职驾驶员将车辆交与其他无内部准驾证人员驾驶,对专兼职驾驶员罚款300元。
4.7.7已配备专职驾驶员的车辆,其他人员不得驾驶,经查实,一次
给予车辆专职驾驶员500元罚款。确因工作需要,应获得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批准。
4.7.8经查实,非专职驾驶员未经审批,驾车出行超过100公里,直接吊销其内部准驾证。
4.7.9已配备专职驾驶员的油库、片区(或经营部)负责人为本部门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专职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条款,一经查实,除按以上条款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外,同时还应对所属部门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处以同等经济处罚。
4.7.10同时违反两条或两条以上条款的,应一并进行经济处罚。 5 管理系统
5.1 资源支持
公司、直属企业及基层单位都是协助实施本规定的可利用资源。
5.2 管理记录
*****处保留本制度各版本留存的记录和修改明细。
5.3 审核要求
公司、直属企业及所属基层单位每年应以内部审核和专项审核形式对本规定的适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开展审核或检查。
5.4 复审与更新
****处对本规定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或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更新,以确保本规定的适宜性。
5.5 培训和沟通
本规定由****处负责组织培训。各职能处室和直属企业及所属基层单位的相关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本规定应在公司范围内沟通。
5.6 解释
本规定由*****处负责解释。
编写部门:
编 写 人:
审 核 人:
审 批 人:
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交通法规”,落实《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端正生产与安全的关系,树立牢固的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守法观念,保证车质完好率,避免违章现象和事故的发生,促进运输业和生产的发展,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在上级部门的各项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管理规定和措施。
一、交通安全管理组织的建立。
按着责任制的要求,把交通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设立管理小组,单位法人代表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确定办公室负责人主管交通安全工作,指定我单位保卫部门具体负责,并指定该部门负责人为交通安全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交通安全责任制考核制度及档案;奖罚办法及记录。
1、本单位年初与所属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制保证书》。要求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职业道德,认真维护保养车辆,做到安全驾驶与运行。
2、对内部广大驾驶员及所属人员交通安全工作,交通安全行为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3、对年终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奖额另定)对违反制度,发生违法和事故的,按着《违章汇转》的处罚额度加倍处罚。
4、建立考核档案,做好记录,做为年终总结评比的依据。
三、机动车管理制度。
1、机动车月检:每月找安全员验车一次,验车日期为:10日、20日验车合格后予以记录。
2、机动车一日三检:机动车一日三检由驾驶车辆的驾驶员自己进行后填卡,凭一日三检卡参加每月的月检。
3、机动车临时检验:由本单位组织后接受上级交管部门检验。
4、年检:由本单位车管在年初时向交管部门报验,并按时参加年检。
四、驾驶员管理规定。
1、驾驶员学习规定:驾驶员每月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或活动一次。并予以记录,遇到当月驾协组织会员考试或当月年审可不参加学习。学习地点:驾驶员活动室。日期为每月15日。
2、驾驶员协会考试规定:凡驾协会员必须参加镇驾协工作站组织的驾协会员考试和活动,半年一次。地点在镇车管站。时间另定。
3、驾驶员年审的规定:驾驶员年审应按有效期月份对应月份的方法进
行,因故不能按时参审的应提前20天向本单位安全员提出申请,由安全员向管片民-警提出延期申请,无故不按期参加年审的,到大港支队漏审学习班学习后方予办理。
4、驾驶员违法处理规定:驾驶员违法的,应接受本单位学习教育,并由本人做出深刻的检查和今后的保证。凡严重违法或事故违法的还应在单位驾驶员月学习会上作检查。
五、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能只对驾驶员而言,对有交通行为能力的人都要进行宣传教育。“责任制”已明确规定,把各单位有交通行为能力的人,非机动车都列入了责任范围,并规定违章责任指标。所以,对本单位全员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特制定以下制度,以便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1、利用布标、传单、标语、墙报等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大张旗鼓地进行“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2、定期对本单位广大驾驶员、职工进行宣传教育。
3、根据社会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血的教训,利用多种方式向广大群众、驾驶员进行宣传。每年向驾驶员家属发一封宣传信,尽量扩大教育和宣传面。
4、在人员较集中的地方设立广告和厨窗,在醒目的地方设立固定标语和广告牌,以期达到座右铭的目的。
以上是我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和措施。望所属各单位和广大驾驶员认真执行,严格遵守,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参与交通。
单位交通安全登记备案规定
为落实《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工作,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二、按属地管理原则,单位应当到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交通安全登记备案。
三、街道、乡镇安办在受理单位备案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
属事业单位查验法人代码证书;属非法人单位查验社团证书;属经营性单位的查验营业执照。
(二)登记
申请人填写《单位备案登记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及领导、专兼职管理人员、职工、专职驾驶员、机动车、私人车辆、私车驾驶员等基本情况。
(三)告知
告知单位严格落实《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成立交通安全组织,制定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落实考核评比制度、机动车使用、保养、检查制度、驾驶人教育管理制度,完善驾驶人、机动车档案等。
(四)复核
单位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街道、乡镇安办要组织人员深入单位,检查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落实情况,指导单位开展交通安全活动。对工作不落实的,提出改进意见。
四、公交运输单位、运通公司等客运企业以分公司(站)为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五、驻京军队(含武装警-察部队)以团级建制(有单独驻地的)为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六、已接受交通安全管理的单位与上述条款规定不一致的,由已登记备案区县上报市安办,并在信息系统上变更。单位注册地在其他区县,且单位自愿接受办公地安委会管理的,办公地安委会应予以登记备案。
七、已备案的单位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填写“单位备案地变更转递表”,由迁出地所在街道、乡镇安办签属意见后,到迁入地街道、乡镇安办备案。
八、市安办将各区县单位备案情况纳入考核。各区县安办要指导各街道、乡镇安办按要求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杜绝漏管失控现象,督促单位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对不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九、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单位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l.在院务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协调全院的医疗、办公用车。
2.严格遵守车辆使用管理规章制度,根据抢救、会诊、医疗、会议等用车需要.按时出车。
3.严格车辆使用登记制度,用车部门要认真填写用车通知单,每次出车均应将用车目的、出车地点、时间等填写清楚、用车要签字、司机应将回车时间、公里数、耗油数登记清楚。
4.夜间和节假日如遇特殊情况需紧急用车时、由院务领导小组值班领导直接派车、保证医疗抢救用车。
5.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规则》保证安全行车、服从指挥、不酒后开车,严禁带故障出车,严禁非司机开车。
6.定期做好车辆的年检和保养,保持车辆状态良好、保证车辆正常行驶。经常保持车辆清洁,做好防火防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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