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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管理组织
1.1为保障公司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公司保卫部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2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工业企业厂区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及公司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
1.3在本公司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保卫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2信号、标志
2.1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2.2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同时严格执行公司《厂区断路安全作业规程》(ah02/06)等制度。
2.3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
3交通线路
3.1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3.2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按规程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并经保卫部门批准。
3.3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车辆
4.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准驾驶。
4.3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4.4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
4.5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4.6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同时严格执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ah01/08)。
4.7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
4.8厂内行车限速规定
进出厂门及转弯处5公里/小时
厂内直线路10~15公里/小时
4.9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4.10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交通部门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
4.11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
4.12车辆进入公司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时。若发现不佩戴阻器,由公司交通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违章处理,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驾驶员所在单位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并对有责任的门卫作相应处理。
4.13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
4.14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公司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5装载运输
5.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2m,超出部门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2小型车辆装载物规定: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车身1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1m,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3非机动车辆装载物规定:
5.3.1铲车、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10cm,长度不准超过车厢。
5.3.2三轮车的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长不超过3m,高度1.5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5.4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5.5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6其它交通事项
6.1摩托、轻骑、助动车、电瓶车,严禁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并按公司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6.2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突然横穿马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
6.3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车、助动车、轻骑、摩托进入公司大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警示标志的规定(如下车推行)。公司区域内不得带人,不准双手离把,不准互相追逐。
6.5严禁在公司厂区道路上练习学习驾驶摩托车、轻骑、助动车和自行车。
6.6公司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抢救,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1条 为了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2条 对车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标志第3条 企业厂区内各处应按《安全色》、《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等标准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还应按《安全色光通用规则》设置信号标志。
第4条 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5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6条 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 交通道路第7条 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
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
第8条 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
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第9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复道路通行。
第10条 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11条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四节 车辆第12条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13条 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主管部门按《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定期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行驶。
第14条 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五节 车辆驾驶第15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16条 厂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驾驶执照方可行驶。
第17条 厂管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行驶。
第18条 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拐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
10—15千米/小时。
第19条 厂内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试车” 照牌。
第六节 车辆装载 第20条 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所载货物不得超长、超宽、超高。
2、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3、装载危险化学物品,按本规定中有关要求执行。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电瓶车、叉车、铲车不准载人。
第七节 非机动车、个人车辆、行人第21条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自行车不准载人。
第22条 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
第23条 个人车辆、三轮车、摩托车、助动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24条 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右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25条 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26条 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机动车辆驾驶安全管理工作。
3、职责
3.1安全部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2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车况、运行、驾驶员教育培训等日常管理。
3.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4. 工作内容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具备1年以上的驾驶经验。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4.1.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
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4.1.9工程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4.1.10车辆应停放在生产、营业场所指定的停放点,严禁随意停放。
4.1.11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4.1.12总经理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车况进行安全检查。4.1.15各部门按照部门用车特点加强对车辆出勤的管理,作好出车登记。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4.2厂内、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管理
4.2.1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4.2.2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
4.2.3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4.2.4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4.2.5公司、厂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为20km/h。各种车辆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4.2.5起吊车、挖掘机等特种车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执行。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总经理办公室和安全保卫部,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4.3.2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总经理办公室和安全保卫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全保卫部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安全保卫部和总经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行政办公室保卫组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第四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车辆的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五条 安全消防环保科负责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各自公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部门的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七条 公司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九条 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行政办公室报告,公司行政办公室保卫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和经营部分别派遣,须到本市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 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
1
第十一条 凡须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行政办公室保卫组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生产区。
第十二条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三条 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仓库线20公里/小时,装有硫酸、苯、煤焦油、燃料油、甲醇及其它危险品的槽车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进出门、经过厂区高温高压路段或过磅,须按先后顺序行驶,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过磅车辆必须按顺序排队,禁止插队扰乱排队秩序。
第十五条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2.5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栈桥、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进入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第十七条 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第十八条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 出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禁止通行的路段
时,必须经公司办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第二十一条 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防止影响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条 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第二十三条 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出租车、电三轮、人畜车进行生产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公司行政办公室同意,方可进入。
第二十五条 生产区内夜间禁止停放机动车辆,需停放的,必须以公司办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六条 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条方能出厂,废旧物资出门须持生产部门出具的出门条可放行。
第二十七条 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从物流门出入,禁止从人流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人流门进出的,须经公司办同意方可通行,货车严禁人货混载。
第二十八条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托运物资出厂。 第二十九条 两轮摩托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限乘1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条 自行车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
第三十一条 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第三十二条 除执行装运液氨的液氨槽车可进入氨罐区外,其他一切车辆严禁进入液氨罐区。如因抢险需要进入罐区的车辆,必须加装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进入罐区的车辆必须按规定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及应急抢险时
车辆的通行。
第三十三条 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行人或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三章 宿舍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进入非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时)行驶和地点停放。禁止机动车辆在生活区占道停放,影响消防通道:
1、凡住宿区职工拥有的私家车、公用车、走亲访友的车辆公司停车场未建之前,所有车辆应靠边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进入宿舍区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
3、严禁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行宿舍区。
4、禁止三轮摩托车、货车、农用三轮货车驶入宿舍区。如有特殊情况者,包括施工方临时性使用车辆须公司安全保卫部同意方可进入。
第三十五条 在公司办公大楼前停放机动车辆,须听从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指挥,按规定停放,禁止机动车辆从绿化带间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三十六条 儿童以及不能辩论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公司道路上通行,必须由其监护人对其进行带领。
第四章 考核
第三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200元处罚:
1、在公司区域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情节轻微的;
2、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3、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4、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
6、出入生产区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办理通行证、准字牌的;
7、不接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的;
8、违反以上办法规定中的禁止性条款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除对个人给予从重处罚外,1、施工单位人员违反的单位或私营业主给予考核,从治安保证金中扣除部门或全部金额;对公司员工违反该规定,考核该员工所在单位每项200元,单位正职100元、副职80元:
2、驾驶机动车辆偷运公司物资出厂的;
3、不听从指挥和管理,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门卫值班人员或闯岗的;
4、机动车辆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值班人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或考核,由公司行政办公室执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搞好企业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运输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在公司内工作及作业的所有人员,无论干部和职工,外来车辆和本公司的各种机动车辆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化工部制定的化工企业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车辆必须由当地公安部门或技监特检部门核发号证和行驶证。
第三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仔细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制动器、转向器、嗽、灯光、雨刷、后视镜和其它装置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
第四条 驾驶员应集中精力、谨慎驾驶。严禁酒后开车和违章作业。行车中不准吸烟、闲谈看书报。公司内路线不准超车和并列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停车时靠边,不得阻碍交通。
第五条 各种货车禁止违章载人,装卸人员乘车要符合安全规定。装运危险物品是严格按照危险品运输规定装运,不得与性质不相同的物品混装,并指令专人押运,负责安全。
第六条 氨站(除卸氨槽车)、总降室禁止车辆通行,原料破碎至浓缩、过滤厂房之间的道路一般车辆禁行。
第七条 车辆行驶时禁止爬车、跳车和阻拦车辆,车停时严禁在车厢上下乘坐和休息。公司内严禁骑自行车。严禁车辆未带阻火器而进入易燃易爆区。公司内如遇检修、吊装或发生事故,车辆应停止进入。
第八条 纵坡大于5%的路段,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地段两端各10米内不得停放车辆。
第九条 公司铲车在行驶中,无论空载还时重载,车铲距离地面不得少于30厘米,但也不得高于50厘米。铲货物时,货物要放置平稳,不得偏重或偏高,起铲后,应将货物向后倾斜10-15度,以增加稳定性。
第十条 铲车在铲货物时,无关人员不得靠近,特别时在货物升起后,其下方严禁有人站立或通过。严禁任何人站在铲车或铲车货物上随车行驶。
第十一条 对以上制度规定的相关人员处100元罚款,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100-1000元罚款,并作降职或离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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