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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时间:2022-11-24 21:02:2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加强工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下面是爱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一)

  一、目的

  为了加强项目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驾驶员对安全行驶及车辆日常管理的认识,保证行车安全,杜绝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项目部财产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二、职责

  机动车辆安全运行是安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主管车队领导为项目部车辆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车辆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车队队长协助主管领导搞好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车辆安全管理负具体责任,每年必须组织与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驾驶员对所驾驶的车辆安全负直接责任,有责任、有义务的做好车辆交通安全工作。

  三、车队工作要求

  针对车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求车队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模范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并组织具体实施和检查。

  2、贯彻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单位下达的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负责贯彻、传达交通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3、每月召开驾驶员安全例会,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健全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交通事故及机损事故记录,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及维修 1

  档案,及时填写各类安全报表。

  4、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对车辆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隐患,完成公司车辆安全考核指标。

  5、所有大小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驾驶员要熟悉消防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要加强保管,按时换药。

  6、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思想素质。

  四、车辆驾驶员工作标准和要求

  1、所有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颁发的正式执照。

  2、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交通规则及公司内部的各项安全规定,爱护车辆,遵守驾驶纪律,服从调度,牢固树立安全行车的观念。

  3、按时参加项目部内部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安全例会,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4、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车辆驾驶。

  5、熟记各种道路信号,遇到无人看守的道口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6、认真执行行车八严禁:

  ①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出车;

  ②严禁无证驾驶;

  ③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④严禁擅自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

  ⑤严禁在患有妨碍安全行驶疾病时驾驶车辆;

  ⑥严禁开疲劳车;

  ⑦严禁超速、超载和抢超、抢会、抢道行驶;

  ⑧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

  7、车辆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通知车管员和单位领导。

  8、驾驶员在交接车辆时,必须检查各自的车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否则发现损坏由当值驾驶员承担。

  9、机动车辆停放位置必须安全,严禁停放在近火或有坠落物等不安全的地方,各种车辆必须按要求的位置停放。

  各各工序务必做好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肃临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5年6月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二)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机动车辆驾驶安全管理工作。

  3、职责

  3.1安全部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2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车况、运行、驾驶员教育培训等日常管理。

  3.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4. 工作内容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具备1年以上的驾驶经验。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4.1.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

  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4.1.9工程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4.1.10车辆应停放在生产、营业场所指定的停放点,严禁随意停放。

  4.1.11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4.1.12总经理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车况进行安全检查。4.1.15各部门按照部门用车特点加强对车辆出勤的管理,作好出车登记。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4.2厂内、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管理

  4.2.1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4.2.2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

  4.2.3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4.2.4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4.2.5公司、厂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为20km/h。各种车辆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4.2.5起吊车、挖掘机等特种车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执行。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总经理办公室和安全保卫部,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4.3.2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总经理办公室和安全保卫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全保卫部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安全保卫部和总经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三)

  为了保障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项目部特制定本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一、道 路

  1、工地对内及对外交通运输道路,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规划应具体周密,既要满足施工需要,也要保证安全运输。

  2、对于永久性公路,应根据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应根据公路的任务、性质、运输量、沿线地形、地质等因素,确定公路等级及技术标准。

  3、对于为专项工程服务的临时性-交通道路(如土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出碴线路等)其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应保证路基坚实,边坡稳定。

  ⑵、必须根据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但双车道一般不得窄于7.0m,单车道不得窄于4.0m。必须要有错车处所。

  ⑶、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纵坡一般应控制在 8%以下,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3%。

  ⑷、路的两端应修建回车场地。

  ⑸、必须作好排水设施。

  4、施工现场架设临时性跨越沟槽的便桥,其宽度:人行便桥不得小于

  1.2m;手推车便桥不得小于1.5m;马车、斗车或汽车便桥,应有正式设计,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3.5m 。

  5、在公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不足、桥头引桥、高路堤、交叉口和地形险峻等地段,应按规定设置标志、护柱、护墙等安全设施。无明确规定者,亦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措施。

  6、交通道路、桥梁、排水涵渠、及沿途挡护等均应经常整修养护,保持道路畅通。各种建筑器材、废料等应堆积在道路两侧距排水沟边线20~50cm以外,以防沟壁坍塌。

  7、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严禁在土质边坡上种植农作物。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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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任意掏挖坡脚,以防止边坡坍塌。

  8、运送超宽超长或重型设备时,事先必须组织专人对路基、桥涵的承载能力、弯道半径、险坡以及沿途架空线路高度、桥洞净空和其它障碍物等进行调查分析,确认可靠后方可办理运输。

  二、机动车运输

  1、机动车的使用必须执行公安部制订的交通规则,严禁无证驾驶。

  2、组织职工学习国家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全体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受教育率达到100%。

  3、.加强机械车辆驾驶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求车辆驾驶人员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驶,不野蛮驾驶、不占道、抢道、不超载,工程运输车装车不过于满,遇到特殊情况及时疏通或清障;遇到交通事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交通部门。

  4、车辆在泥泞坡道上或冬季在冰雪路上行驶,必须安装防滑链,并减速行驶。

  5、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洞内时速不超过8km,在会车、弯道、险坡段不得超过 3km/h。

  6、车辆过渡时必须遵守渡船的有关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

  7、严禁用载重汽车载客。

  8、自卸汽车、油罐车、平板拖车、起重吊车、装载机、机动翻斗车除驾驶室外,不准乘人。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9、机械车辆驾驶员应熟悉本车性能,爱护车辆,按时检修和保养,照章操作,交接-班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准带病或超载运行。

  10、当拖带车辆时,只准拖带一辆已损坏的车辆。原则上应以大吨位车拖带同吨位或小吨位车,不准以空车拖带重车。被拖车辆必须是方向、制动均有效,夜间有照明,并由正式驾驶员操作。

  11、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得停放于斜面坡路上,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

  路,锁好车门,并于轮胎处垫好卡木(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致溜滑。

  12、机械车辆驾驶人员无调度命令严禁私自动车,运输车辆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操作规程》,司机不得酒后开车,也不准连续加班而导致过度疲劳发生交通事故。

  13、不经领导同意,不得代替操作他人机械车辆。

  14、生产管理人员操作机械的,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领导干部驾驶车辆的`,则必须经单位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填写《驾驶申请表》报安全部门备案。

  15、对自卸汽车除必须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外,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⑴、向低洼地区卸料时,后轮与坑边要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

  ⑵、在坚实地区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其高度应不低于车轮外线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钢两侧外轮边缘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专人指挥,夜间设红灯。

  ⑶、车箱未降落复位,不准行车。

  ⑷、禁止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以防止因重心偏移而翻车。

  ⑸、当车箱升举,必须在车辆下作检修维护工作时,必须使用有效的撑杆将车箱顶稳,并在车辆前后轮胎处垫好卡木。

  16、油罐车,除遵守上述有关安全规定外,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⑴、必须装有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并装有金属链条; ⑵、装卸油时不准穿带有钉子的鞋上下油罐,同时必须将接地线妥善接地,以防静电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⑶、罐车附近禁止有明火或吸烟;

  ⑷、罐车装有油料时,遇雷雨天气不准停放在大树和高大建筑物之下; ⑸、检修油罐时必须先除油放气、进行清洗,确认罐内无油、无油气,并在打开加油口后方可焊补,若修理人员欲进入罐内作业,则必须采取装设抽风装置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17、载重汽车装运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品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行车规定。

  18.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械、车辆管理的相应规定。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渡口坝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5年1月7日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四)

  1.目的

  为了规范厂区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我厂生产经营、物料运输、办公活动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承担烧结厂区域内生产经营、物料运输、办公活动的昌龙公司、外协工队、个人机动车辆。

  3.职责

  3.1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负责厂区生产经营、物料运输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每月组织进行车容车貌、运输抛洒、车辆安全性能、厂区道路限速等车辆交通安全工作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3.2综合科负责外协工队和办公活动涉及的个人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

  3.3安环科每月组织一次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4.厂区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4.1厂内机动车辆特种车辆(叉车、吊车、挖掘机、铲车、牵引车等)车况要保持良好,由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按《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4.2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防抛洒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4.3机动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氧气瓶、乙炔瓶)运输时,应到安环科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4.4厂内机动车辆要建立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不得使用。

  5.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5.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5.2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厂区内严禁吸烟。

  5.3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5.4各类车辆必须按照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的指示行驶,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行人靠右边通行。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未经许可,机动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和其他设有“禁止车辆驶入”标志的地段。

  5.5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5.6进入厂区的车辆应按规定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严禁在道口、转弯处、生产装置区、厂大门周围50米内,作业区、库房进出口周围10米内,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车的地带停放车辆。

  5.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时,应显示信号,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或停车,注意观察。

  5.8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车辆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5.9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6.个人机动车辆、行人

  6.1个人机动车辆无厂内通行证、未经许可禁止进入厂区道路行驶。

  6.2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自行车不准载人。

  6.3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右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料场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

  7.厂区道路

  7.1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设有足够的照明路灯。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7.2厂区交通限速为30公里/小时,叉车、铲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弯路、道口、进出库房的车辆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消防车、救护车及工程抢险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时速限制)。7.3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7.4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须按照《消防条例》道路管理规定执行。

  7.5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生产控制中心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7.6履带车在厂区道路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管道、铁路和容易下陷的沟渠、桥梁,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可通行。

  7.7严禁在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时,须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复道路通行。

  7.8厂区规定的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8.事故处理

  8.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科及事故单位安环科,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8.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安环科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8.3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科及单位安环科调查人员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8.4公安交通科及单位安环科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8.5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厂区、原料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厂区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我厂生产经营、物料运输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定。

  1、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和各料管工负责物料运输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每天组织进行车容车貌、运输抛洒、车辆安全性能、厂区道路限速等车辆交通安全工作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或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2、安环科每天组织进行道路、料场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执行责任追究考核,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或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3、机动车和特种车(叉车、铲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防抛洒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4、机动车和特种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不得使用。

  5、机动车和特种车应按规定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严禁在道口、转弯处、原料垛上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车的地带停放车辆,车辆停放不能影响交通安全。

  6、机动车和特种车行驶时遇有行人横过车道或料场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车辆通过道口、拐弯时,应显示信号,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7、车辆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驾驶车辆时,应精力集中,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或其他违章作业行为。

  8、特种车在料场区域作业,料管工必须在现场指挥,若发现有人进入工作区域必须及时劝阻。凡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料场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

  9、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原料场区域。

  10、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伤害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派出所交通科及事故单位安环科;过往行人和料管工应当予以协助。

  1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安环科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派出所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五)

  为了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争创一流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全所车辆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及要求。适用于全所各部门局属产权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二、车辆管理:

  1、车辆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车辆管理工作负总责,应结合实际制定出本部门的车辆管理制度,将车辆的安全行驶里程、油耗、检修保养费用等指标详细记录,综合考核。

  2、车辆必须做到定车、定人、定责。严禁公车私用,非专人驾驶,私自出车,因此而造成的交通事故,除按局交通考核规定执行外,其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并处以下岗处理。

  3、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应由车管人员(分管所长、各组组长)签发,申请用车人员签名,并应登记派车牌号、驾驶员姓名、用车人(班组)、随行人员、出车时限、行驶里程,驾驶员和车管人员要凭派车单核对行驶里程、油耗等。

  4、车辆的停放保管。车辆回单位后必须按所规定地点停放,供电所车辆停放在所院内,回所机关后应停在机关院内且将车辆停放整齐,节假日、双休日,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驾驶员私自停放在外过夜。

  5供电所车辆,因工作需要超出常德市行政范围以外的用车,必须经所长审批,县局局长批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出车,否则,谁出车谁负责。

  6、供电所的车辆(含摩托车)行车范围仅限于在本所管辖供电范围内和往返县城途中行车,如因特殊情况,需向局办公室报告,批准后方可外出,超出常德市范围内用车,按上条程序办理。

  7、认真搞好车辆的日常保养与检修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驾驶员必须做好每次出车前,行车中,出车后的'自检工作,内容如下:

  a、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液、液压油是否充足;

  b、检查各部管道接头有无渗漏;

  c、检查发动机是否有异响,各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d、检查灯光装置、信号装置、雨刮器的工作情况;

  e、检查制动器、离合器工作情况;

  f、检查转向装置各连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g、检查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h、检查车用灭火器是否在位,有效。车用警示牌是否配备。

  8、车辆的维修大修管理。

  a、对车辆的维修应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且统一归口送到指定修理厂修理,由部门负责人、车队队长在驾驶员自检的基础上决定车辆的修理项目,其小修费用由各车管部门自行负责。

  b、对车辆的大修(摩托车除外),根据车况和年限,驾驶员向分管所长申请,由供员所向县局报计划,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厂家大修。

  9、机动车辆的年检工作,应由驾驶员负责申请,各部门车管负责人应根据各自车辆的牌号尾数安排时间,按照要求把应检车辆维修好,按时参检。

  10、为加强车辆的成本费用管理(摩托车除外)车辆一律实行“定点修理,统一审核”的办法,由分管所长负责审核,所长审批,对车辆修理费及燃油进行严格考核,有效地按制成本费用。

  三、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

  1、机动车驾驶员除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外,还要遵守市局和本办法对驾驶员的工作要求。

  a、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b、不准转借、涂改、伪造驾驶证。

  c、不准将车辆交非指定人驾驶。

  d、未戴头盔不准驾驶或乘坐二轮摩托车。

  e、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闲谈、打手机、查看传呼机信息或有碍安全行车的其他行为。

  f、严禁酒后开车。

  2、机动车驾驶员应熟悉国家颁布的各项交通法律,法令和法规,按规定坚持参加安全行车和年审考核。并参加局交通安全联组组织的每季度对全局驾驶员组织一次安全法规学习,对车辆管理制度的落实和车况进行2次检查。

  3、出车驾驶员应服从指挥、说话和气、待人热情、热心为安全生产和电力营销服务,并要求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做到文明行车。

  4、车辆进入变电站等带电设备区,特别是进行吊装作业时,应注意保持安全距离,并听从施工人员的指挥。

  5、供电所车辆除本单位考核的两类驾驶员(正式和兼职)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驾驶本局车辆、摩托车。有本局准驾证但无有效驾驶证不准驾驶单位车辆。

  6、严禁超速超载行驶。乘车人员不得怂恿驾驶员开“英雄车”,同时也有权责令驾驶员安全行驶。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开快车、无公事出车、人员驾驶等违章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均对责任人按违章予以下岗2个月处罚,若因违章造成事故,责任人应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及其它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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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04-25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01-11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通用11-13

车辆交通安全常识12-12

车辆交通安全制度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