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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管理规定
1.目的 理顺干部人事管理,彻底转变干部的工作作风,促进公司整体绩效的提升。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干部人事管理。
3.职责
3.1各级行政主管负责职权范围内干部的培养、使用、考核与激励。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干部( 高管除外)的招聘、选拔、任免、使用、监督、调配、考核、转正定级、职务升降、评价、奖惩、薪资福利、离职等归口人事管理。
4.文件内容
4.1 定义
4.1.1 干部:指主管级以上行政干部。
4.1.2 二级单位:指处于公司组织结构图中第二层次的行政单位,目前包括:总经办、财务部、企管部、人力资源部、采购部、贸易部、工程部等。
4.1.3 经济责任制单位:指单独实行经济责任制核算的行政单位,包括:电池营销中心、材料营销中心、贸易部。
4.2 公司组织结构
4.2.1 为构建公司稳定的基础平台,公司组织结构一年之内原则上不作大的调整。确有必要时,须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制定调整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4.2.2 经济责任制单位有权适时调整其组织机构。但主管级以上行政单位的设置须报人力资源部会审,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4.3 职位设置
4.3.1 公司各行政单位原则上取消所有的行政副职,对于职能跨度大,工作难度大的部门,经部门负责人提议,总经理办公会确认,允许设置一名副职。公司也不再设置顾问、督察之类的专职人员,所有的岗位必须职责明确,权责对等。
4.3.2 对于经济责任制核算单位,定岗时也需根据公司整体编制实施。定员定编的结果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重大的编制调整,事先知会人力资源部。要求增编的人员,应委托人力资源部进行外部招聘或内部招聘。但责任制单位出现亏损,公司强制要求其削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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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费用时,经济责任制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执行。
4.3.3 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各行政单位的岗位设置和编制人数提出评价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予以整改。
4.4 干部分级管理
4.4.1公司总助级以上干部人事管理归口控股公司。
4.4.2各子公司总助级以上、上市公司各行政单位主管级以上干部归口人力资源部管理。
4.5 干部招聘
4.5.1各级干部均采用内外招聘的形式竞争上岗。
4.5.2所有新进公司干部均需进行保密调查。
4.5.3所有新进公司干部的招聘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初试,用人部门进行复试,按公司人事权限审核批准。
4.6 干部的培养
4.6.1所有新进公司的干部均需在相关岗位上进行3个月以上的培养。
4.6.2人力资源部组织对纳入公司后备干部的人员要进行详细的跟踪考评,并提出考评意见。
4.7 干部的任免
4.7.1没有在相关岗位上进行3个月以上培养的干部不得任实职。
4.7.2人力资源部组织考评不合格的干部不得任用。
4.7.3营销中心各的任免,由分管副总提议,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总经理批准,并由人力资源部行文。营销中心主管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部门行政负责人提议,分管副总批准,人力资源部行文。职能部门的部长、主管级人员任免,按公司人事权限批准制度执行,人力资源部行文。
4.8 干部的升、降职
4.8.1 在同级别岗位上工作不满一年者不得升职。
4.8.2 人力资源部组织考评不合格者不得升职。
4.8.3 升职任命批准的权限按4.7.3条办理。
4.8.4 年度人力资源部组织考评不合格者予以降职。
4.9 干部的薪资福利
4.9.1 干部的薪资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福利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
4.9.2 薪随岗变,员工职位调整(特别是降职后),应及时按新的岗位工资套级,绝不允许违反原则。对于经济责任制单位,如果员工岗位调整后,出现职责与薪酬不对等的情况,
由人力资源部提议对责任人实行考核;对于非经济责任制单位,出现岗变薪不变(不按新的岗位工资执行)的情况,由企管部对人力资源部长实行考核。公司设置总经理特殊人才基金。对于特殊人才,如果现有的工资体系无法满足其工资要求,由部门提议,人力资源部初审,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呈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对于经济责任制单位,特殊人才的工资由提成工资支付。公司为每一个员工设置档案工资,作为员工调岗、休假及各项福利计提的依据。对于责任制核算单位,在不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前提下,制定独立的工资核算办法,进行二次分配。但其工资方案须报知人力资源部,工资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发放。经济责任制单位出现亏损时,其工资方案需严格按责任制或公司认可的其它制度执行,员工工资需要借支时,必须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专题报告。不经审批随意借支工资,视为贪污,责任制单位违反制度虚报、虚增工资或福利,一经查获,视为贪污;由责任制签署人承担直接责任。
4.9.3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公司有权对干部的薪酬进行适当的调整。
4.10 干部的监督
4.10.1 公司全体员工有权对干部是否充分有效履行职责进行监督,下级员工的意见将是考评干部的重要依据。
4.10.2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有责任对公司各级干部实施监督。
4.11 干部的奖惩
4.11.1 干部的奖惩实行上级提出、越级批准。
4.11.2 干部奖惩是干部考评的重要依据。
4.11.3 奖惩公开,及时激励。
4.11.4 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公司领导以下干部提出奖惩,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4.12 干部调配
4.12.1 人力资源部每年要组织对现有任职干部进行一次任职评价,与各部门及分管领导充分协商后,提出干部的调配意见。
4.12.2 部级干部的调配由总经理谈话后执行。
4.12.3 主管级干部的调配由分管人事的公司领导谈话后执行。
4.13 干部考核
4.13.1 部级干部每季度向公司领导进行一次述职。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述职结果进入干部人事档案,并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
4.13.2 部级以下干部由各部门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人力资源部实施监督。
5.引用文件
《福利管理制度》
6.记录
无
7.其它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起草和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东南大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学校干部人事档案主体部分由学校档案馆集中管理。学校全资的法人单位、以学校为董事长(控股股东)的法人单位,其干部人事档案,原则上由相关法人单位独立管理(其中由学校派出的全民事业编制干部,其干部人事档案由学校档案馆管理);学校人事代理、租赁制干部人事档案由江苏省人才服务中心(或江苏省人才服务中心东南大学分中心)管理。
第二条 党委组织部协同人事处、档案馆,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建设。党委组织部侧重负责制度和机制方面的建设,人事处侧重负责内容方面的建设,档案馆侧重负责技术方面的建设。
第三条 各基层单位(院系与基层党委设置相应,机关与处室设置相应)为干部人事档案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形成部门应当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可与其他档案工作统筹考虑),并且应当有组织秘书(或人事秘书)做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档案形成部门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由各基层单位选聘,报组织部备案,并由组织部会同人事处、档案馆负责培训。基层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可以申请评聘档案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档案馆干部人事档案室具体负责学校干部人事档案的接收、技术性审核、整理、保管、查阅、转递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干部人事档案室应当与档案形成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督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章 收集归档范围
第五条 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 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 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 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 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十一条 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十二条 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 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第十五条 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第十六条 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第十七条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九条 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条 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会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第二十六条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批量材料,除必须逐件规范制作,还必须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整理要求进行分类、排序,在干部人事档案室指导下装册进柜。
第三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移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零星材料,从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室;批量材料,从形成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好制作、分类、排序等环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室。移交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室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党和国家重要的机要文件,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管理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四章 归档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四条 成套材料必须完整、有序,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三十五条 凡归档材料每一栏目都必须填写清楚,并注明承办单位(或个人)及形成材料的日期。个人署名必须使用本人户口法定姓名,不得使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先前的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六条 归档材料的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归档材料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三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
第三十八条 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都必须加盖公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应由本人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个人填写的履历表、自传、考核总结等,必须要有本人签字。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室可以根据此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制度》、《干部人事档案库房管理制度》、《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等具体要求。
第四十条 学校全资的法人单位、以学校为董事长(控股股东)的法人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下发之前已按学校有关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
第四十二条 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电子文件的建设与管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干部人事管理,保证本局干部人事工作民-主、公正、公开、透明,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本局干部人事工作由局党委统一领导,干部使用、推荐、任免、奖惩由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实施,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权限严格管理。严禁在组织人事问题上搞特殊化,不得以职权和工作便利干扰组织人事工作。
2.坚持 “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社会公论、注重实绩。严格按照组织程序选贤任能,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部人事问题。
3.干部人事工作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4.严格按照组织人事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干部使用、推荐、任免、奖惩工作,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党政会议不予讨论。
5.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守干部人事机密。党政会议讨论干部人事的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否则将认真追查,作出严肃处理。
6.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建设。继续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检查,深入推进选人用人推荐制、考察制、公示制等制度,逐步形成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7.对列入公务员系列管理的干部,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对非公务系列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保管保密制度
1>牢固树立安全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根据保管档案数量安排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存放干部人事档案必须用铁质档案柜,档案柜和档案的排列整齐划
二、方便使用。
1>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档案,禁止用电话索取或提供干部的全面情况和涉及干部的政治历史或其他重要问题的情况,不得携带档案及档案材料出入公共场所。
2>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档案室时要及时关灯,锁好门窗,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室。
3>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登记造册,每年按人头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查阅借用制度
1>利用干部人事档案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阅档人员必须是党员干部。
2>阅档人员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3>只批准查阅干部人事档案部分内容的,不得翻阅全部档案,经批准摘抄,复制干部档案供组织参考的,一般不盖章,取证的材料,由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后盖章,档案用毕要经管理人员检验,当面归还。
4>严禁在材料上勾、划、涂、改等,严禁抽取材料,严禁在材料上放置墨水瓶、茶杯和其他可能污损档案的物品,阅档时禁止抽烟。
5>借用的干部人事档案,要妥善保管,严格保密,不得转借。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手段复制档案内容。档案借出的时间不超过两周,逾期使用者,应办理续借手续。
6>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利用档案的情况,应严格进行登记手续。
四、转递统计制度
1>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2>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按规定经过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5>收到档案的单位,经过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6>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五、档案工作人员职责
1>收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2>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3>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4>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5>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6>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7>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8>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9>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10>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委会系统的人事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好人事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干部、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结合管委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 人事档案管理范围
第三条 劳动人事处负责统一管理管委会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以及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人事经理、财务经理)的档案;所属企业其他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由各企业人事部门管理。严禁私自保存档案。
第四条 干部职工辞职、退职、被辞退、被除名等,其档案原则上转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五条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由劳动人事处处长指定专人保管。
第六条 干部职工出国不归、失踪、死亡后,其档案由劳动人事处封存。
第三章 人事档案收集、鉴别和归档
第七条 人事档案要注意收集有关干部职工在工作学习中形成的反映其德、能、勤、绩的材料,并及时归档,不断充实档案内容。收集归档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干部职工调配(复转军人安置)、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人员登记表(如干部履历表、履历书、职工登记表等)、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等)、鉴定、干部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和军队复转军人审批表;
(二)录用和聘用干部职工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职工合同书、政审(考核)材料、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等;
(三)办理出国、出境人员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四)参加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等会议形成的代表登记表及当选为委员的简历、政绩材料;
(五)办理干部职工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登记表、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的批复材料;
(六)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职工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登记表、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材料;
(七)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职务(职称)审批表;
(八)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国籍、加入党派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九)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材料;
(十)干部、职工审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十一)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十二)组织上布置填写的履历、自传、组织鉴定、自我鉴定等材料;
(十三)纪律检查、监察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记过材料、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
(十四)干部职工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重大有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十五)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废等级的材料;
(十六)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八条 对于搜集的材料,必须进行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且系原件(复印件不得为凭);
(二)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三)必须手续完备,凡规定应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组织鉴定、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等,须经本人见面签字(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由组织注明);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和录用聘用审批表,必须注明批准的机关名称、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要注明出国(境)和返回的时间及出国(境)的目的;
(四)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且须用钢笔(或毛笔)和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九条 归档材料的收集方法和程序:
(一)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负责按要求把应归档的材料送劳动人事处归档,所属企业送本企业人事部门归档。
(二) 劳动人事处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形成人事档案材料来源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向形成材料的部门收集应归档的材料。
(三) 劳动人事处发现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补送有关材料或补办有关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应按规定认真办理。
(四) 劳动人事处应根据干部职工的人事任免、工资变动通知,及时将其职务变动和工资变动的情况记载入档案。
第四章 人事档案保管与保护
第十条 对人事档案,应遵循“安全保密、易于查找”的原则进行严密科学的保管。
第十一条 人事档案的保管与保护由人事档案管-理-员负责。要求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必须是中共-党员;同时要求其在工作中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办事,不擅自向他人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应放入专用铁皮卷柜内保管,并注意做好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和防高温等安全措施。同时应保持房间内的清洁和适宜温、湿度。
第十三条 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认真做好人事档案的转出、转入、借阅、转递、索引登记,每年应全面核对一次人事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人事档案的查阅、借用与转递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阅人事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并按查阅人事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凡查阅人事档案,利用单位须派中共-党员干部二人以上到办综合处查阅。
(三)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四)任何个人不得借阅和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六)借阅、查询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事先获得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或因职务变动调离)后应及时将其人事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事档案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职工本人自带。
(二)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人事档案。市内接转档案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无人事权的单位一律不得转接档案。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五)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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