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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增强企业干事创业的活力,打破企业领导任用终身制,县供销社对企业实行主任(经理)聘任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选拔和聘任干部必须遵循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结构优化的原则;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选拔和聘任的干部必须具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开拓、勇于创新,有实干精神;群众基础好、具有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从事实体经营经验者优先。
第四条 提拔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提任正股级职务的,原则上年龄在52岁以下,在副股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一般具有十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
2、提任副股级职务的,原则上年龄在48岁以下,一般具有五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
3、提任党内职务的,应符合《党章》相关规定。
4、提拔任用一般应逐级提拔,特殊优秀的可以破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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