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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劳动人事的管理,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实现公司开拓进取、民-主和-谐、遵纪守法、高效服务的宗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录用
第三条 员工聘用程序:
1、用人部门或项目部填写《人力资源需求申请表》,提出用人申请及用人岗位要求,报送办公室。
2、办公室根据内部人员状况与用人部门(项目部)充分交换意见,在用人表上加填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处理意见分为“暂缓办理”、“内部调配”、“外部招聘”。
3、根据公司总经理批复意见,办公室组织调配或招聘,并通知用人部门(项目部)。
4、应聘人员填写《员工职位申请表》,并交送其他相关资料,由分管领导、办公室和用人部门组成考评后,在《员工职位申请表》上填写意见,附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总经理审批或办公室研究批准。
5、经研究批准聘用后,由办公室开具员工入司通知书安排受聘人员到用人部门(项目部)试工。
6、试工期
a)录用的外聘人员必须经过试工期(总经理特殊审批除外),试工期为一周。
b)试工期若发现试工者不符合工作标准和要求,将其解雇,工资不计。
c)在试工期内,试工者严重违反公司纪律或规章制度,公司可随时辞退,工资不予计算。
d)在试工期内,损坏公物须照价赔偿。
7、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特殊情况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可减免试用期。试用期间,只发给试用期工资,公司不负担其他任何费用。
8、试用期间发现不合格者,试用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办公室,
由办公室报领导同意后,通知试用人员办理停止试用手续。
9、试用期满前一周,试用人员向部门(项目部)领导提交《员工转正审批表》和试用期间工作总结,由用人部门和办公室在《员工转正审批表》上对试用人员作出工作鉴定和考核录用意见,报送总经理或办公室研究审核。
10、一经研究批准,公司即与试用人员签订劳工合同,正式录用。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若合同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无异议可续签合同,合同期满时,任何一方提出异议,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1、一经录用,员工应办理入职手续,填写《员工职位登记表》,建立员工卡片,提供担保人担保,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两张、照片两张,并在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员工自付,证件和体检不合格的不被录用。
第三章 劳动
第四条 工作时间
1、本公司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周工作时间为48小时,具体工作作息时间安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以及员工所在项目部实际情况决定或调整。
2、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可区别情况实行不同的工作作息时间。
第五条 加班
(1)、员工个人加班每月最多不得超过两天。
(2)、加班待遇
① 员工在周六、周日加班且不能换休的,支付本人一天日均岗位工资。
② 国家法定节日安排员工加班且不能换休的,支付本人日均岗位工资两倍的报酬。
(3)、报批程序
① 员工加班,由所在中心(各项目部、分公司)领导安排, 经日常考勤列表实录,由各办公室复核备案。
② 公司机关各中心负责人和项目部、分公司领导加班,月终需由总经理审批。
③ 公司及各项目部、分公司办公室都要严格做好考勤记录,认真填写《加班审批表》,每月末连同《考勤表》一并报送宏方行政管理中心。
第六条 考勤
1、公司内部及各项目部要按总公司要求,坚持考勤制度,考勤要求。
2、随意更改考勤记录,严格按相关制度处理。
3、员工上、下班,都必须签到。员工迟到,到岗后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负责人说明原因,上班时间因公离开的,须向部门或项目部负责人说明去向及业务范围,得到许可方可离开。
4、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迟到或早退30分钟内按迟到计,每迟到一次罚5元,当月迟到或早退在3次后(第4次起)按每迟到一次10元计,超过30分钟者,无全日工资。
5、员工一个月内旷工1天的,扣罚本人当月岗位工资的20%,连续2天旷工或一月内累计旷工4天者,一年累计旷工15天者,作除名处理。
第七条 晋升
公司为员工晋升创造条件,晋升者由部门负责人或项目部经理填写员工《职位调整审批表》报总经理,其晋升规定根据员工的业务水平、工作表现、培训情况、品德及职位是否有空缺而定。晋升前一个月为试用阶段,试用合格后正式上任。
第八条 调动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调动员工的工作,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调动。员工也可根据自身特长申请公司内部和项目部之间调整调动工作,但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及项目部经理以及总经理的批准。
第九条 保守机密
员工必须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因泄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当事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及经济责任。
第十条 哺乳时间
女员工如需哺乳未满周岁的子女,在正常工作的时间内每天有两次各30分钟的哺乳时间,如生育多胞胎,每多一个子女,增加30分钟。
第十一条 节假日
元 旦 放假1天(1月1日)
春 节 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妇女节 (3月8 日)女员工放假半天
清明节 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 放假1天(5月1日)
青年节 (5月4日)28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 (6月1日)有14岁以下子女的员工放假半天
端午节 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 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 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节日的休假时间服从当时政府及公司的统一安排和变更。 第十二条 带薪假
带薪假为: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哺育假。婚、丧带薪假不得分开天数享用,须在有关时间发生时享用。休假期间的节假日,应视为休假的一部分,不另计算。上述带薪假,须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加具意见,人事部审核,呈公司领导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1、年休假期
年休假时间:员工参加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不满五年者,第四年起每年可享有3天年休;参加工作五年(含五年)以上不满十年者,第六年起每年可享有5天年休;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享有7天年休。
(1)、正式录用不满三年的员工不享受年休假。
(2)、年休假以天为计算单位,应在当年一次休完。
(3)、除工伤缺勤、产假等情况,员工上一年出勤率在95%以上,本年度方能享受年休假。
(4)、年休假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由员工选择,公司也可以统一安排员工休假,避免因休假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5)、员工个人应于休假前10天办理批准手续。
2、婚假
员工结婚经申请可休假3天。男性25周岁以上,女性23周岁以上结婚的,增加婚假3天。正式录用不满一年的员工,不能享受婚假。
3、丧假
员工父母、员工配偶及其父母、直系兄弟、姐妹或子女死亡,经申请可休假3天。
4、产假
(1)、女员工经申请可享用带薪产假,发产假工资(400元/月)。带薪产假为60天,难产或一胎多产的,增加10天。
(2)、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带薪产假。
(3)、欲提前申请休产假,应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休产假的女员工在产后六周内要求返回工作岗位的,应有医生出具的可恢复工作、不影响健康的证明。
5、哺乳假。
在产假期满后,哺乳有困难的,可申请不带薪的哺乳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
第十三条 病、事假
员工请病、事假在2天以内由部门(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休假。2天以上,报主管领导批准,部门(项目)直接负责人请假须总经理直接审批,未经批准按旷工处理。病、事假工资的发放如下:病、事假者1天扣发本人当日岗位工资。
第四章 工作考核及工资
第十四条 工作考核
1、各部门、各项目部负责人的考核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实施。
2、员工考核,依据设立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按年度“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发放奖励工资和职务晋升的依据。
3、年度工作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者、合格者,公司给予表彰和一定物质奖励,一年考核不合格者,不参与年终奖励,由公司办公室和所在部门(项目部)负责人谈话,经教育帮助后,视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关系。继续两年考核仍不合格者,作除名处理。
第十五条 工资政策
公司的员工,按企业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工资支付
1、每月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为一个月,工资按月发放,(工资组成部分: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其标准及计算办法按照总公司(项目部)薪酬分配方案执行。
2、每月的1日----5日为上个月工资支付日,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可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
3、员工15日以前正式上岗的发放一个月工资,15日以后上岗者发半个月工资。
第五章 企业规则
第十七条 工作态度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工作纪律及各项规定。
2、关心企业,热爱本职工作,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企业声誉和形象。
3、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
4、仪表整洁,礼貌待人,团结同事。
5、服从领导,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行为规范
1、不随地吐痰,乱扔纸屑。
2、上班时间禁止串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上班必须佩带工牌,丢失必须向公司书面形式报告并上交10元工本费办理补领手续。
4、公司提供员工工服,员工必须穿工服上班。
5、上班时间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
6、随意接待与业务无关的客人,特殊情况,应选择适当场所。
7、办公资料、工具等必须有序放置,保持办公场所清洁、整齐、有序。
第六章 员工培训
第十九条 培训要求
1、根据发展需要,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机会,以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和素质。
2、公司出资学习培训的,培训结束后,培训资料交办公室归档,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交办公室登记备案后,办理报销手续。
3、公司选派出资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应与单位签定培训合同。在规定的培训时间内,未经批准离开单位的培训者,应赔偿培训期间的培训费、日工资等一切费用。
4、公司选派出资学习培训的,培训考试前,可根据实际需要,每学科给予1~2天的考前复习假。
5、公司鼓励员工个人参加培训和各类考试,但以不影响岗位工作为原则,学习培训合格的有关材料和证书的复印件应交公司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条 表彰奖励
公司在以下情况对员工进行表扬或奖励:
1、表现突出,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造成良好的影响者;
2、为公司运作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经实施有显著成效者;
3、为公司提供了长期忠诚的服务,做出了较大贡献者;
4、当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5、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见义勇为者;
6、节约开支费用有显著成绩者;
7、有创新,攻破难点工作者。
第二十一条 纪律及处分
1、处分种类:
①、警告。
②、严重警告。凡一年内,累计两次警告,即可发出严重警告。 ③、除名或开除。员工犯有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作除名或开除处分。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者,即给予除名或开除。
2、下列过失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和罚款10元或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罚:
(1)、擅离岗位,闲逛、干私事等;
(2)、使用本公司电话办私事;
(3)、工作时间收听(看)广播、录音、电视;
(4)、工作区域吃东西;
(5)、高声喧哗,直接影响办公秩序正常进行;
(6)、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等;
(7)、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8)、工作时未着工装或未佩带工牌;
(9)、同客户顶撞吵嘴;
(10)、因疏忽,不小心损坏、丢失本公司的客人财物,除照价赔偿外,罚款1至10倍处理(情节严重者直至除名处理)。
3、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及罚款50元或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罚:
(1)、工作时间睡觉或使用电脑娱乐或私自上网;
(2)、委托或代他人签到者;
(3)、累计擅离工作岗位达3次;
(4)、蓄意破坏、损坏公物或客户的物品;
(5)、未经批准私自配制本公司钥匙;
(6)、吵闹、粗言秽语,违反公共场所秩序,扰乱本公司安宁;
4、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及罚款100元或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罚:
(1)、变相赌博;
(2)、偷窃本公司或客人财物(情节严重者作除名处理);
(3)、涂改、假造单据、证明;
(4)、不执行领导的指令;
(5)、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影响本公司声誉;
(6)、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
(7)、违反工作程序,无组织,无纪律;
(8)、私自挪用公-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5、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立即除名或开除:
(1)、贪污、盗窃、索贿、受贿;
(2)、侮辱、谩骂、恐吓、威胁他人,与客人吵架;
(3)、向客户索取小费、物品或其他报酬;
(4)、道德败坏,乱搞男女关系;
(5)、参加反动组织或黑-社-会组织;
(6)、 组织及煽动罢工,带头聚众闹-事;
(7)、 传播淫秽书刊或录象带等;
(8)、 使用毒品、麻醉剂或兴奋剂;
(9)、 酗酒、赌博或打架;
(10)、恶意破坏公物;
(11)、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牟取私利,假公济私;
(12)、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
(13)、3次以上违反本公司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
(14)、由于工作失职使公司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15)、违反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16)、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造成经济损失;
(17)、泄露本企业机密;
(18)、在职期间在与本企业经营相似的企业以及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
第八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解除
符合以下条件,公司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者。
2、员工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造成一定后果,根据企业有关条例和规定应予辞退的。
3、员工因触犯国家法规被拘留、劳动教养、判刑,公司做开除处理,劳动合同随之终止。
第二十三条 合同管理与争议的调解
1、公司及其所属公司、项目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争议调解程序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九章 服务终止
第二十四条 辞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填制《员工辞退申报单》依法辞退员工。
1、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接受治疗后,超过规定享受的延长医疗期,健康状况仍未改善者。
2、经过培训教育后,仍为不具备承担本职工作能力者。
3、其他原因的辞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离职
员工离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填写《员工离司申请表》待批准后,应向公司交回所有给予公物、与经营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通信、备忘录、顾客清单、图表资料及培训资料等,再按员工手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开除
被开除的员工不办理任何手续。
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0月18日
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人事档案管理,使之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的要求,参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档案管理的种类;根据国家的规定要求和劳动人事管理的特点,将劳动人事工作形成的诸多材料整理分成三大类:职工个人档案、专业技术档案、文书资料档案。
第三条 职工个人档案主要由记载个人在历史各个时期表现情况的原始资料,各项工作能力素质状况和有关背景材料等构成。它主要包括职工履历、社会关系、职务、学历、工资变动情况、奖惩记录等以及各个时期的表现鉴定。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人技师)档案主要由记载其技术状况的原始材料和考核评聘等有关的材料构成,它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申请表、工作总结、所在单位鉴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记录、聘任或解聘书、高、中、初等级变化记录和评聘工作的有关资料。
第五条 文书资料档案主要由记载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活动的主要过程原始材料、各项重要而且常用的劳动人事政策规定的目录或摘要、劳动人事系统各岗位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正式文书、各种劳动人事统计报表和有关信息资料构成。
第六条 档案管理的内容
一、档案的建立
1.职工个人档案,凡是新进公司的职工,劳动人事部门应按规定内容为其建立个人档案,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范统一整理分类、编号。
2.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对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管理部门或岗位提供的职称(职务)评聘的有关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编号、归档。
3.文书资料档案。对文书管理提供的各类文书资料,按设计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汇编成册、编号归档。
二、档案的日常维护:档案的日常维护主要包括整理、分类、编号、装订、编目录、内容增删、订正、输入电脑等项内容,重点是增删、订正、更新。
三、档案的查询、借阅:档案查询、借阅管理的内容主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或公司的管理需要制定查询、借阅档案规定,对档案的查阅、借阅实施管理。
四、档案的传递:档案的传递主要指职工个人档案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传递到流向单位。
第七条 档案管理的标准
一、职工个人档案
1、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档案管理要求。
2、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反映公司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情况。
二、文书资料档案
1、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文书资料.
2、能够及时提供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的文号、文件、标题或摘要。
第八条 档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凡新聘职工个人档案应在报到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的建立,应在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管理部门或岗位移交有关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三、文书资料档案的建立,首先由文书管理岗位每年二月前将上年度的文书资料交档案管理岗位,然后由档案管理岗位在接到后30天内完成整理、分类、编号、装订、编目、摘录、输入电脑等工作。
四、应在有关岗位提供变更内容后的一个月内,对档案的有关内容进行增删、修正。
五、档案的查询、借阅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每年4月前对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七、文书资料档案的分类、目录编排、编号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确定。
八、档案管理岗位应及时为公司各方面提供档案资料查询。
第九条 人事档案查阅、借阅
一、查阅档案的范围
1.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福利待遇、治丧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2.与他人案件有密切关系,而该人已经死亡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查阅其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
3.因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4.编写公司史、地方志、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酌情提供其履历和自传材料给予查阅。
二、借用档案的范围
1.领导因审批职务任免、出国、晋升和享受待遇考察了解等需要借用有关人员的档案;
2.商调职工需要,将档案寄送接受部门(分支机构)审查;
3.本部门有关领导因对于政治审查、考察、考核需要详尽研究而暂时借用。
三、出具证明材料的范围:出具证明材料,指的是按需要和允许提供利用的范围,将人事档案中的有关材料内容摘抄或复制成单项的材料,用以证明该人员的有关情况。这种方式一般只限于审批案件、出国留学所必须提供的证据、证件等。凡因入团、入党、入学、参军、提干、出国等进行政治审查,需要了解其父母或亲属的情况时,一般不能查阅档案,可由干部所在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四、查阅、借用档案办理程序
1.借阅经理级以上干部档案欲申请人填写《查阅、借用档案审批表》,经借阅档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报公司领导审批;
2.借阅经理级以下人员的档案,经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批准,行政人事部审核,方可调出档案。
五、查阅、借用档案的注意事项
1.查阅档案的人员,必须携带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在查阅时不准边阅边议档案内容,更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2.查阅档案时不得涂改、拆散、抽出、增添、圈划、污损;
3.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档案材料,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办理登记手续并负责保管好,不得给无关人员阅看,用完必须自行销毁;
4.查阅档案需到档案室进行,原则上不得带走;特殊情况需借出的,必须在当日归还。
5.借用的档案,必须保证绝对安全,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准转借,不准交无关人员和本人翻阅,用完及时归还。
劳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公司下设: 服务部、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0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1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2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4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5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6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
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2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6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9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30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31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公司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依本规定第23条(1)、(3)、(4)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9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40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41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42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43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44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45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6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7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8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9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50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51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5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53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54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厂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一、根据国家劳动人事管理法规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内部机构的定岗、定员
二、厂中层干部实行考试考核竟聘制;一般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实行双向选择组合制;生产岗位和服务岗位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制。
三、对全厂上岗人员,实行岗位合同管理。根据岗位责任大小划分级别,以岗定薪,实行岗位工资制。
四、未被聘任(用)或未被组合上岗的干部职工,实行内部待岗,或安置到多种经营部门工作
五、对新安置的退伍军人,新招聘的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学生,以及新调入人员,必须实行岗前培训,并根据其考试考核成绩分配工作岗位。凡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除新安置的退伍军人可安排辅助性岗位,其余人员一概予以辞退。
六、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可对上岗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各单位内部人员调整由各单位自主决定;跨工种之间的调整必须经厂部批准。
七、各单位如现有岗位缺编或需要新增岗位,可向厂部提出申请,由厂部在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中调剂安排上岗。
八、厂部每年对上岗人员的年度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并将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个人晋职调薪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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