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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店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使本企业员工的劳动人事管理有所依据,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企业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 聘用
(三)本企业聘用的员工,一律必须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填写聘用员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签定劳动合同,经过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表现优秀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期。
(四)试用期内表现不良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期工资,给单位造成损失者,将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五)试用人员报到时应提交下列表件:
(1)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医院体格检查表。
(2)最后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3)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4)其他必要的文件:学历证明文件、资格证书等。
(六)下列情形者,不得聘用:
(1)体格检查不适合者。
(2)有犯罪前科者。
(3)有吸毒、酗酒及其他不良习癖者。
(4)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
(5)综合能力、体力无法适应工作需要者。
(6)在外兼职工作者。
(7)在校就读学生。
(七)聘用外地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者,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八)企业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和效益工资三个部分组成,并就其能力、年龄、职务,订立九个职级。具体按照薪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工作及考勤
(九)员工应切实遵守“员工守则”,不得有任何违反“员工守则”的行为。
(十)员工按照聘用的“劳动合同书”规定的岗位职务,遵照该岗位职务规定的职责进行工作。
(十一) 员工工作时间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
(十二) 因工作需要延长或增加工作时间,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十三) 所有员工均应接受考勤,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旷工。试用期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终止试用,解除劳动合同。 (十四) 超过工作时间到岗为迟到,不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为早退。迟到、早退1次罚款10元。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者(包括1小时)视为旷工,作旷工累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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