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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人事管理制度
一、我局干部人事工作由局党组统一管理,局人事股具体负责办理。
二、干部职务任免,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要求以及区、市局干部任免有关规定。
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具备的资格:⑴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⑵晋升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⑶晋升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⑷提任科级及以下领导职务的人员年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十二天。
干部选拔程序和方法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执行,局党组根据实绩考核情况确定干部任免,并按程序公示。
三、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凡在一个岗位工作五年,或者在一个股室工作满十年的,原则上都要进行交流,未满上述年限,因工作需要也可随时进行交流。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局党组决定,拒不到职的,要严肃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报请有关部门免去其职务或辞退。
四、干部诫勉制度。本局干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局党组实行诫勉。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规定不力,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不思进取,工作消极,得过且过,屡犯自由主义者。
(2)不能正确贯彻各项规章制度,不能积极维护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影响和削弱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损害党和群众的关系,闹不团结。不能按党性原则和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直接影响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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