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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站人事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25 04:03:48 人事档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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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站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人事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实施细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水利站人事管理制度

一、录用和调动 

第一条  市水利局录用或调入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遵纪守法;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工勤人员除外),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专业技术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实践经验。 

3、属新录用公务员的,拟录用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所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条  市水利局职位空缺,需要补员时,通过以下两个渠道进行: 

1、向社会公开招考。具体程序为:(1)人事教育科根据职位空缺情况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2)同意后,人事教育科将招考意见报市人事局;(3)公开招考(具体工作按市里的统一安排进行)。 

2、调入,包括从公务员队伍中调入公务员和调入工勤人员。具体程序为:⑴有关领导或科室提出推荐意见,将有关材料交人事教育科;⑵人事教育科审核后,报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是否对该推荐人员进行考察;⑶人事教育科对推荐人员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材料;⑷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后研究决定是否调入;⑸同意调入后,按规定报市编办、人事局等部门审批。 

第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需调离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申请或科室、局领导提出意见或建议; 

2、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3、同意调出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条  下属企事业单位职位空缺,需要补员时,通过以下三个渠道进行: 

1、向社会公开招考。具体程序为:⑴下属事业单位提出招考意见报人事教育科;⑵人事教育科审核后,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⑶同意后,将招考意见报市人事局;⑷公开招考(具体工作按全市的统一安排进行)。 

2、从性质相同的单位人员中调入:具体程序为:⑴下属单位提出调入意见交人事教育科;⑵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⑶下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3、聘用。根据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精神,下属水管单位补员可采取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具体程序为:(1)下属水管单位提出聘用方案交人事教育科;(2)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3)下属水管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二、选拔和任用 

第五条  干部任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升降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局机关任免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关领导或科室提出拟任免意见,交人事教育科; 

2、人事教育科将意见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 

3、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拟任免事项; 

4、将拟任免材料报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如拟任用人员属提拔使用,则局领导班子研究后,人事教育科对该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结果不影响提拔的,对拟提拔事项在单位进行7-10天的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再报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审核。 

5、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局发任免职通知。 

第七条  向推荐县处级后备干部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关领导或科室提出推荐意见交人事教育科; 

2、人事教育科将推荐意见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 

3、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拟推荐事项; 

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民-主推荐; 

5、局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研究确定推荐人员; 

6、人事教育科对拟推荐人员进行考察; 

7、考察结果不影响推荐的,以书面形式向推荐。 

第八条  任免下属单位科级干部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下属单位提出拟任免意见交人事教育科; 

2、人事教育科将拟任免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3、如拟任用人员属提拔使用,人事教育科对其进行考察; 

4、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任免事项; 

5、报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如拟任用人员属提拔使用,将拟提拔事项在该单位进行7-10天的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再报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审核; 

6、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局发任免通知。 

三、休假和请假 

第九条  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下(含一天,下同)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的,由局分管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二天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二天的,由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的,由局长批准。休病假两天以上的,须持医院的休假证明。 

第十条  鼓励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年休假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1991〕24号)的规定执行: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七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年休假一般不得跨年使用,但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在本年度内,累计事假在20天以上的,不得享受年休假。 

第十一条  探亲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的规定执行;已婚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除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以外,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作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写出书面请假条报有关科室、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休假、请假前须将工作安排好。 

第十三条  书面请假条经有关科室、领导审批后,交人事教育科备案。休假期满后,要及时到人事教育科报到上班,否则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  其余休假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出勤和考勤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上班时由个人签到,人事教育科进行考勤。每季统计一次考勤情况报分管领导。 

第十六条  工作时间需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或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  无故旷工或每月迟到、早退五次以上的,相应扣发工资和奖金。无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予以辞退。 

五、学习和培训 

第十八条  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按市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安排进行。 

第十九条  采取多种形式安排干部职工每人每年参加不少于十二天时间的专门业务培训或更新知识培训。 

第二十条  鼓励干部职工进行提高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技能)的学习,在学习时间上给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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