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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中心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是农副产品制造协同创新中心(下称中心)的关键创新力量和创新要素,为激发其协同创新能力和营造协同创新氛围,促进中心协同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引进高水平、聘用高起点、配套高标准”的原则,旨在保障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的提升,突破制约人才发展的体制壁垒,优化教师结构,提高教师质量,完善配套设施,构建行业亟需、学科期盼、企业渴望的优秀人才体系。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人员类型。
(一)科研人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组部千人计划专家、省千人计划专家、资深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
(二)实验人员:实验员、技术员;
(三)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平台设施管理人员;
第四条 引进渠道。畅通人才引进渠道,通过特聘、选聘、事业单位招考、协同创新中心自主招录等渠道,引进一批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一)特聘渠道:在农副产品生化制造行业的化学转化技术方向、生物转化技术方向、过程工程技术方向、循环利用技术方向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主要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组部、省千人计划专家;
(二)选聘渠道:在农业废弃物与加工剩余物、林业废弃物加工
剩余物、牧渔业废弃物与加工剩余物、农村固体废弃物研究领域有专业特长的研究人员,主要面向海外留学人员及其他科研院所、学校等机构的资深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
(三)事业单位招考:依据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根据浙江科技学院的招聘程序,从社会上统一选拔人员,主要面向负责统筹、协调的管理人员;
(四)协同创新中心自主招录:以重实用、重能力、重贡献为目标,由协同创新中心的专家委员会组织选拔基层的实验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三章 聘用管理
第五条 聘用原则。中心按照科学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根据中心的目标、要求,面向全球公开招聘,并由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对其科研能力、科研水平、科研成果、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后进行聘用。
第六条 聘用主体。
(一)特聘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组部、省千人计划专家的聘用主体为协同创新中心和浙江科技学院;
(二)选聘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其他科研院所、学校等机构的资深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及事业单位招考、协同创新中心自主招录的管理人员和实验员、技术员的聘用主体为浙江科技学院;
第七条 聘用编制类型。
(一)特聘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组部、省千人计划专家若同意调转人事关系科可进入浙江科技学院人事编制体
系;
(二)资深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及事业单位招考、协同创新中心自主招录的管理人员和实验员、技术员为人事代理。
第八条 聘用形式。
(一)特聘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组部、省千人计划专家可自主选择专职、兼职形式;
(二)资深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及事业单位招考、协同创新中心自主招录的管理人员和实验员、技术员为专职聘用。
第九条 人事关系及合同签订。
(一) 凡进入中心时依然保留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聘用方式:
专职聘用。由中心与受聘者及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属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借用协议。
兼职聘用。中心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与受聘者及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属单位签订兼职协议,受聘者在完成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之外,兼职完成与中心签订的兼职协议中的工作目标。
(二)在进入中心前无工作单位或与原工作单位已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聘用方式:
专职聘用。由中心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条 中心与引进人员执行协议合同工资制,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由中心财务?(学校?)统一支付。中心根据对人员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对人员的薪酬具有调控自主权,确定薪酬的
调整比例和奖惩金额。
第十一条 薪酬类型。
(一)凡进入中心时依然保留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薪酬类型:
专职人员:薪酬由中心与受聘者所属单位定期转账结算。 兼职人员:中心以酬金方式,转账至受聘者所属单位。
(二)在进入中心工作前无工作单位或与原工作已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其薪酬采取年薪制,由中心财务?(学校?)统一支付。
第十二条 薪酬标准。依据中心岗位设置、人员类型和受聘职位确定薪金额度,并经中心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薪酬晋升机制。根据人员年度考核的等级和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下一年度的薪资水平。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中心依据人员层次的比例设置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主要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实习员。
第十五条 中心人员一个聘期结束后,可根据科研成果情况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下一聘期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章 配套建设
第十六条 中心依据受聘人员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技术成果等方面为其提供科研科研场地、启动资金、住房?补贴?等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中心理事会秘书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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