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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工厂生产中的工艺管理。各单位工艺管理由技术科负责,其他各部门配合,技术厂长主管。产车间严格执行工艺纪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车间工艺员对车间工艺管理负责。
第二章 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
第一条 单位各工段都应有工艺规程和生产操作规程,操作过程复杂的工段必须有岗位作业指导书。
第二条 新产品或新工艺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及产品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组织编写试行稿,由技术管理部门审核,主管厂长批准实施。
第三条 对原产品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的修改由技术科组织,车间工艺人员配合进行。
第四条 技术科对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的实施进行监控,对工序质量偏离控制范围的情况及时进行纠正。
第三章 工艺变更
第五条 工艺变更范围包括:
生产能力变更,管线的改动,主要操作方法改变,工艺参数改变,指标测试手段改变,阀门的增减,控制方案的改变以及化工设备、生产原料的改变等。
第六条 工艺变更程序:
1.进行工艺变更时,需由车间技术负责人(工艺员或车间主任)提出详细工艺方案,(必要时须有物料衡算和工艺流程图),以书面形式报技术科,并填写工艺变更审批单。
2.技术科接到工艺变更报告后,组织车间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验证,并根据验证报告报技术厂长审批。
3.工艺变更后,由技术科负责对有关技术标准及时进行修订。
4.对重大工艺变更,直接由厂技术科制定技术方案,并由单位技术审定委员会论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生产过程管理
第七条 生产车间对生产过程进行管理,对生产中出现的不合格品时由技术科负责评审处置办法,并发放产品质量跟踪单,由生产车间对不合格半成品或成品进行标识控制与跟踪。
第八条 对生产中的不合格品,车间应查明原因,并制订有效纠正和预防措施,技术科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关键过程管理
1.关键过程是指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或不稳定的过程。
2.质量不稳定或重要的产品在必要时由厂技术科设置关键过程,由车间对工艺参数实行连续监控,车间定期对过程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技术科定期检查。
3.关键过程的能力达不到要求时,由技术科和生产车间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建立纠正措施提高过程能力;短期查不出原因的应组织人员进行技术攻关,确保过程能力处于受控状态。
第五章 工艺事故管理
第十条事故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事故一旦发生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并组织抢险,重大以上事故要报公司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对工艺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应在三天内写出事故报告报公司。
第六章 工艺质量记录管理
第十三条 工艺记录主要包括岗位操作记录,生产交接-班记录,中控质量分析记录,巡回检查记录(工艺、设备、机修),工序能力分析记录,工艺月度总结,工艺变更文件等。
第十四条 工艺质量记录要求
1.记录要求真实、准确、及时,无涂改、无超前和滞后现象。
2.原始记录必须字体清楚,仿宋化。
3.记录有误时允许及时杠改,杠改率≤3‰。
4.记录保持清洁、完整,并按要求及时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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