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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25 03:07:50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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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维修车间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管理体制

1、车间实行“班组负责、部门管理、领导指导、全员参与”的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2、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下,搞好消防保卫和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决贯彻“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3、要加强监督和宣传,对忽视安全生产者,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 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防事故”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全员动员,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生产的发展。

1、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备、器材等灭火专用物品,轻者赔偿损失,重者追究责任;各级安全责任人须定期对所属范围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2、为保证安全用电,电工对供配电源线路及附属装置等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备查。

3、维修车间内车辆行驶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行车时注意避让,严禁在车间内通道试车或急刹车。

4、车间、仓库内的所有生产场地一律严禁吸烟、生火。

5、车间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各种设备和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6、定期保养好生产设备、工具及消防器材,保证设备、工具和消防设施的完好及正常运转。

7、所有设备和防火通道严禁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严格执行公司消防制度。

8、使用设备及启动电器等时,要事先做好安全检查,闭时要注意设备下有否障碍物及人员。

9、使用各种易燃物、油料、乙炔、氧气等,要远离火源,做好防火措施,提高警惕,用完之后要检查现场是否有火种未熄隐患。

10、不允许私自拉电或接线,严禁非正式电工进行高压电作业。

11、下班后要关闭电器及照明的电源,关好门窗,摆好工具,清理工作面上的杂物、油泥等,确保地面干净。

12、实行各级安全责任人负责制,哪级工作没做好追究哪一级的安全责任人。

13、定期检查,及时整改火险及安全隐患。员工每天上班后、下班前负责检查一次,各班组每星期检查一次。

14、作业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安全制度,服从本公司各级安全责任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15、对不遵守本制度,无视消防及安全生产监督的,按公安消防防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处理,对玩忽职守而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有关领导和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生产车间防火安全管理规定2016-01-20 8:41 | #2楼

1、 为贯彻公司《防火安全制度》,保证员工人身和设备安全,使生产顺利进行,针对生产车间环境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2、车间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并远离热源,注意室内通风。

3、保证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4、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确实需要,需报生产部经理批准,由动力设备室办理。用后及时拆除。

5、使用各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6、燃油锅炉运行期间,要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避免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受潮和过载运行,防止发生短路,酿成事故。

8、车间内不禁使用明火,如确实需要须征得安保部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须由专人负责,使用后保证处理妥当无隐患。

9、车间消防员按时对本部门内各部位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报告。

10、车间内,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保证完好不效,随时可用。

11、当日工作结束前,应检查车间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12、发现火灾险情要积极扑救,并立即报警同时向安保部报告。

生产车间安全管理规定2016-01-20 19:54 | #3楼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物资分公司南华交通设施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操作工、临时工等全部工作人员,同时适用于来公司参观、访问、考察、学习等临时进入车间的人员。

第二条 未经分公司领导批准,车间内禁止任何外来人员进入。

第三条 车间管理人员及操作工必须通过岗前安全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车间上岗。

第四条 进入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好工作服、安全帽等;女工进入生产车间时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得披头散发、穿裙子或高跟鞋进入车间;特殊岗位人员必须穿戴好规定的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应始终保持服装干净整洁。

第五条 车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员不得在车间内吸烟或使用明火;使用电焊机等设备时,须经车间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严防事故发生;车间内严禁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六条 车间工作人员及其他进入车间的人员应保持安全警惕性,注意避让车间内机动设备,禁止在车间内打闹、说笑、看书、听音乐、奔跑等,谨慎走路、专心工作。

第七条 车间内需设置必要的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器具;消防器具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定期检查和定期清洁,保证消防器具完好无损;消防器具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挪移,并应随时保证车间内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八条 车间内所有原料、成品或其他物品不得堆放在配电柜、控制柜、电缆等供电设施附近(物品应距离供电设施至少1.5米);除铭牌等标识外,各种供电设施上不得摆放、悬挂其他任何物品;应保证供电设施干燥、通风、散热良好,防止发生用电事故。

第九条 车间内一切电气设备均属公司的重要资产,物资分公司每一位员工均负有关心、爱护公司资产之责任,车间工作人员应定期做好设备保养、检查、维修等工作,保证设备完好率。

第十条 车间内一切电器设备仅限于本公司具有上岗证的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段使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设备;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操作任何设备,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并按本公司规定赔偿。

第十一条 严禁用湿手操作电源开关按钮,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严禁野蛮操作,严防造成人身及设备事故。

第十二条 工作时必须保持集中精力,注意防止衣服、手或身体其他部位靠近正在运转的设备或设备部件(如运转中的捏合机转子、螺杆、切粒机切刀、破碎机刀片、鼓风机叶片、皮带轮、齿轮、链条等),防止工作时摔倒或卷进运转的设备中,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维护保养设备时,应首先切断设备电源,严禁用水直接冲洗电气设备或用湿抹布擦拭电气设备,以防发生短路触电事故;未经许可,严禁用丙酮、甲苯、汽油等化学品擦拭设备。

第十四条 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首先切断设备电源,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及时设置故障警示牌等),并立即报请车间维修人员维修。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严禁私自修理设备,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常用工具应按领用制度领用,并由专人负责使用,爱护工具、合理使用工具、科学保管工具是每一个员工的基本职责。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安部制定和修订,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广电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6-01-20 16:46 | #4楼

一、总则

1.1 为促进局属各广播电视台(站)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做好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台(站)的督促检查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结合我局广播电影电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xx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延边州各县市广播电视台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1.3 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1.4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围绕中心工作任务展开,严格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单位安全工作应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1.5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组织机构

2.1 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由局保卫处、安调中心、技术处、微波总站的安全生产检查组成员,及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落实和执行本管理规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提出限期整改处理意见并对整改情况监督检查。

2.2 各单位至少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事项的排查和上报。

三、职责任务

3.1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大型、重要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安全规章制度,保证广播影视播出、传输、制作、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3.2 安全生产检查组成员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3.3 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结合统筹安排,制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落实;落实本单位兼职安全员人选;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档案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并督促实施;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总结工作,提交整改报告,督促隐患整改,杜绝事故发生。

3.4 各单位安全员分管具体区域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设施、电路,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定期向安全生产责任人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助事故处理,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遏止事故事态发展。

3.5 各单位职工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习以及各项安全演练,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2016-01-20 20:17 | #5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 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的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 “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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