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测绘生产安全管理,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测绘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海洋测绘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海洋测绘作业人员及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海洋测绘(以下简称“海洋测绘”)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组织实施的海洋测绘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海洋测绘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对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规划财务处负责海洋测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浙江省海洋测绘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海洋测绘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㈡ 指导、检查海洋测绘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㈢ 建立海洋测绘安全生产联络机制。
㈣ 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实施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海上及登岛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㈠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组织海上及登岛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㈡ 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和海上及登岛作业实施方案,报项目办备案,并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
㈢ 落实安全生产经费,配备用于安全生产的通讯、车辆及救援设备等。
㈣ 与海洋测绘作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㈤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等工作。
第三章 交通安全
第七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加强日常车辆检查和保养工作,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杜绝交通
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船舶驾驶员必须持有效和相应种类的驾驶执照,并有多年的出海经验和具备判断、处置海上紧急情况的能力。
第九条 租用海上及登岛作业的船舶,要选定船况良好、船舶证书、船舶技术证书、船员证书齐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作业船舶。作业船舶应当配置防火、救生、卫星定位和通讯等设备,确保无通讯障碍,使用有效。租用船舶应当签订“租船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生产安全
第十条 实施单位应当为执行海洋测绘任务的外业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测前,必须组织外业作业人员身体检查,凡不适合外业工作或海上及登岛作业的.人员,不得参加外业生产或海上及登岛作业。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作业海区气象和海况,严禁作业人员在恶劣天气和海况差的条件下出海作业。在热带风暴来临24小时前,作业船舶要及时进港避险,作业人员要全部撤离到安全场所。
第十二条 实施单位应当根据作业海区和工作特点,为参加海洋测绘的外业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外业生产劳动保护装备,安全保护、救生救援、通讯设备以及必备的药品等。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执行海上及登岛作业任务,应当了解作业区域海岛(礁)地形地貌及海况,并提前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
第十四条 海上或登岛作业应当2人以上。作业人员上下船时应当待船舶停稳栓牢后,按船舶驾驶员或工作人员的指导使用船上设备上下船,以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海上或登岛作业人员应当定时向单位负责人通报登岛、作业和返回驻地情况。
第十六条 海上及登岛作业人员应当穿着标准制式的救生衣,带足淡水、食品、蛇药等常用药品、防湿保暖作业装备、救生用具、防水密封火柴等相应的安全保障用品。
第十七条 海上及登岛作业使用的各种仪器设备应当登记备案,由专人保管,仪器设备的运输、存放应当使用防震、防潮、防火、防盗等保护性能的专用箱,在海上运输应当采取防海水浸泡的措施。
第五章 事故处置
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发生突发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当即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项目办,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在执行海上及登岛作业任务时发生突发事故需要救援时,作业人员除采取措施自救外,要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等待救援。
第二十条 实施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事故及处置情况报告上一级单位和项目办,项目办应当及时报告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事故处理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并将处理结果报项目办,由项目办上报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测绘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2
1.目的
为加强测绘外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测绘外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测绘野外作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测绘外业安全生产运行和管理.。
3.职责
3.1院长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对突发预案进行决策,组织对预案的启动和执行。
3.2项目经理负责组织项目开展环境因素和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的识别、评价,控制措施的评审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等工作。对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3项目经理负责现场安全的控制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3.4作业组长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作业组的安全负直接责任,并及时向项目经理进行安全工作汇报。
3.5安全员负责安全制度在本作业组的宣传,督促,落实。
3.6作业员负责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各项控制措施的执行和相互监督。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总体要求
4.1.1各测区项目经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执行外业测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并保持相关记录。
4.1.2项目经理应定期组织对外业现场安全进行宣传教育与检查;作业组长,安全员应加强日常性的安生生产教育和监督提醒,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教育和监督检查情况应予记录.使员工充分认识到外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并能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自我保护。
4.1.3各作业组做到了解当地治安情况及当地民族风俗,防止因不了解情况,引起民族纠纷和治安事件,有问题及时上报。
4.1.4外业测绘过程中配发的帐篷、警示服、安全隔离桩等安全防护装备,应定期进行保养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废更新。材料及仪器设备的管理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执行,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4.1.5项目经理应关注员工健康,积极组织开展自我健身娱乐活动,确保外业员工保持旺盛的精力和热情,做好测绘工作。
4.2生活安全
4.2.1各项目经理应加强日常用电,行车,餐饮及燃气设备等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防止火灾、人身伤亡、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
4.2.2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耗电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用电线路,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借宿。
4.2.3对于外业使用的测量仪器设备,应明确专人负责和保管,严防私自外借,破坏或丢失。
4.2.4外业测绘员工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离开宿舍时,应关好门窗和切断电源,防止私有或公用财物丢失或引起火灾。
4.2.5使用煤火,煤气要开窗,通风,防止煤气中毒。
4.2.6炊事员要做到讲究卫生,食品防腐,防投毒,防病菌,防止动物病菌传播毒源.不购买腐烂及不新鲜食物,生熟要隔离。
4.2.7作业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不得在旅途和驻地参与赌博活动.业余时间不得单独外出,禁止擅自下河,湖洗澡。
4.2.8在进入测区前,要充分了解当地防疫状况,尤其是针对特殊区域的地方病,要做好防疫知识的学习,配备必需的药品,预防疾病的'传播。
4.2.9在高海拔地区作业,要对不良身体反应高度重视,一旦发现由不适引起的并发症状,应立即接受治疗。
4.3 作业安全
4.3.1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出收工、装卸、运输、操作仪器时要严格执行仪器使用,保护制度。行程中携带仪器人员不得与仪器分离,要采取防震措施。作业过程中仪器操作员不准离开仪器,作业迁移及收工时要认真检查设备,以免发生损坏、丢失。
4.3.2爱护仪器设备,不把计算器、手持GPS、对讲机等贵重设备与斧头等杂物混装。不得将垂直杆当手杖使用,防止尖端磨损,中部弯曲。
4.3.3在施工现场作业严防踏空和高空坠物,避免人员伤亡.不卸掉仪器迁站时,要轻搬轻放,谨防地面羁绊物(钢筋、木板、杂物等),防止人员摔倒和仪器损伤。
4.3.4在工作中使用插拔电缆插头,要姿势正确,防止电缆扭曲。要了解当地供电电压状况,防止电压过高烧毁充电器、计算机、对讲机等电器设备。要特别注意GPS主机发射导线保护,防止导线断裂引起短路烧毁发射电路板。
4.3.5水上作业要了解作业区水深、流向、检查作业船只状况,克服侥幸心理。在大于规定流速的水上作业时,不得使用橡皮船。同时还应注意上下游来水情况(如山洪,电站泄洪等)并穿戴救生衣,雇用的船工应持有机动船舶驾照。
4.3.6在城镇道路上作业时,要放置警示牌,作业员要穿戴警示服,防止各种车辆冲撞作业员和仪器。
4.3.7 在高压线路下作业时,要特别谨慎小心,必须保持人员、垂直杆、尺子等与电线之间的距离(高度)。
4.3.8酷暑严寒天气,应做好防暑和保暖工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或严寒时段让员工长时间在室外工作。
4.3.9雷雨天气,不在山顶、大树和高压电线杆下停留,不使用金属杆雨伞,以防雷击。
4.3.10在山区、高处从事攀登作业时,员工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防止挂伤、摔伤。经医生证明员工患有不适合高处作业的疾病或身体不适时,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3.11野外作业宿营要注意蚊虫叮咬和毒蛇、猛兽侵害,注意保护人身安全。
4.4行车安全
4.4.1测绘外业用车严格执行普查队相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4.4.2外业测区道路一般路况不好,条件复杂,驾驶员夜间上下工地应特别注意安全,对照明不好、路况不清地段宜绕道行驶,不应冒险通过。
5.资料安全
5.1作业员对自己的测绘资料安全负责,保证完整无损。
5.2上交资料要及时,按项目完善归档手续。
5.3遵守职业道德,向甲方提供的信息要准确无误。
5.4严格执行资料管理制度,保证借用资料的安全、清洁、完整。
测绘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3
工程测量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又为施工和运营安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技术依据。为了加强在公司范围所属项目、工程公司工程测量管理,搞好工程测量,提高工程测量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经济效益,使工程测量规范化、制度化,防止测量事故发生,更好地为施工生产服务,在测量成果交接、复测、施工过程检查等各个工程测量管理环节上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测量成果的交接
公司所属项目、工程公司测量成果包括测量原始记录资料,各种内业成果,测量技术交底,测量桩橛,点之记录和各种精度分析、评定资料等。要做好交接工作。
1、设计单位测量成果交接及交接方式
当项目部工程部收到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后,必须在开工前办理测绘资料的移交手续,并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一起到现场点交测量桩橛,办理相应的手续。由公司精测队组织项目部测量队立即进行全线的复测,复测时要收集合同文件、工程设计文件、业主以及监理文件中有关测量专业的技术要求和规定,一般情况下以设计单位交给的控制资料同精度进行复测。复测应遵循《工程测量规范》、《公路勘测规程》以及《铁路勘测规程》等标准规范。复测过程中,完成测量桩橛的点交和补齐工作。复测完成后由公司精测队向项目测量队办理交接手续。
2、内部控制测量的交接及交接方式
当完成复测工作,控制测量的精度满足设计文件及测量规范的.情况下,有必要时由公司精测队牵头,组织项目测量队尽快完成导线点、水准点的加密工作,加密导线成果测量精度应与复测精度相一致,并由精测队向项目测量队办理控制测量移交手续,且精测队应备存一份内部控制测量成果资料,项目测量队在接到控制测量成果后,应该核实资料内容、平差计算情况以及现场桩橛的实际情况,确认无误后由项目测量队把控制测量成果交给各施工队并签认,由各施工队负责保护好所管辖的控制桩橛,测量标志等,项目测量队定期检查控制桩位是否发生错位移动。
3、竣工测量成果的移交
工程竣工验收时,由项目部测量队完成各种竣工测量桩橛、标志桩、测量标志和永久水准基点的点验工作,并复核控制测量桩位有无移动,在监理单位的参与下办理工程控制桩位的验收手续。对工程竣工资料的移交,应先办理竣工测量资料的移交,再办理工程竣工资料的移交手续。工程竣工测量资料应交公司精测队一份归档。
4、交接范围
线状建筑物一般铁路上如定测转向角处的交点、副交点桩、直线上的转点桩都交接,有时有的设计单位不交平面控制导线点,我们可以根据设计资料沿线路方向自己敷设一条导线;一般对公路来说,定测转向角处的交点桩、直线上的转点桩都不给出,只给出各种平面、高程控制测量资料和所有控制以及精度评定、可靠性分析资料。
面状建筑物(如机场,铁路编组站,大型工业厂房)的建筑基线、矩形方格网,导线网,三角网,方格高程网的控制测量资料和所有控制测量桩橛及精度评定,可靠性分析资料。
大范围工程(如水库,水电站)的各种平面,高程控制测量资料和所有控制桩及精度评定,可靠性分析资料。分期施工控制测量资料,控制网点规划、用途资料。
永久水准基点,国家各等级三角点、水准点。
各种重要测量桩橛的点之记。
5、交接要求
桩橛交接时,由公司精测队组织项目部测量队参加,按成果资料和交接桩表在现场逐点点交。点交时,必须置镜核实无误且点之记,桩橛标志均正确无误后方可接受。对于重要桩橛,如发现桩橛松动或被破坏丢失,应由设计单位负补齐。每交接一个桩应把桩位情况做好详细记录,交接的桩橛应管区外延伸至少两个重要桩橛做为护桩。
控制测量成果中要有精度评定和可靠性分析资料及最终控制效果的业余度估算资料。最终控制效果的估计精度应优于设计要求。
交接手续要齐全,签署完善,各种数据要反复核准,记录字迹清晰,文字简练。
桩橛标志明显,符合规定,刻画工整,标准统一。自行制定的标准和标志式样,交接时必须有必要的说明资料。
测量资料必须有测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视有效。
交接完成后办理交接纪要,加盖双方单位公章。项目部测量队留有原件一份,公司业余测队保留复印件一份归档。
测量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以保证测量工作质量,防止错误,提高测量工作效率。必须做到:
6、在测量工作的各个程序中实行双检制
(1)测量队应核对有关设计文件和监理签认的控制网点测量资料,应由2人独立进行,核对结果应作记录并进行签认,成果经项目技术部门主管复核签认,总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方可使用。
(2)测量外业工作必须有多余观测,并构成闭合检测条件。控制测量、定位测量和重要的放样测量必须坚持“两人两种方法”制度,坚持采用两种不同方法(或不同仪器)或换人进行复核测量。利用已知点(包括平面控制点、方向点、高程点)进行引测、加点和施工放样前,必须坚持“先检测后利用”的原则。
(3)测量后,测量成果必须采用两组独立平行计算进行相互校核,测量队长、测量组长对各自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核签认。
7、各工点、工序范围内的测量工作,测量组应自检复核签认,分工衔接上的测量工作,由测量队或测量组要进行互检复核和签认。
8、项目测量队组织对控制网点和测量组设置的施工用桩及重大工程的放样进行复核测量,经项目技术部门主管现场进行检查签认,总工程师审核签认合格后,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
项目经理部总工和技术部门负责人要对测量队、组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测量队对测量组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测量记录与资料必须分类整理、妥善保管,作为竣工文件的组成部分归档。具体包括:
1.项目交接桩资料,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有关测量控制网点,放样数据变更文件。
2.项目及各工点、各工序测量原始记录,观测方案布置图、放样数据计算书。
3.测量内业计算书,测量成果数据图表。
9、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文件
控制测量、每项单位工程施工测量必须分别使用单项测量记录本。测量记录统一使用水平仪簿和经纬仪簿。
一切原始观测值和记录项目在现场记录清楚,不得涂改,不得凭记忆补记、补绘。
记录中不准连环更改,不合格时应重测。手簿必须填列页次,注明观测者、观测日期、起始时间、终止时间、气象条件、使用的仪器和觇标类型及编号,并详细记载观测时的特殊情况。凡划去的观测记录,应注明原因,予以保存,不得撕毁。
内业计算前应复查外业资料,核对起算数据。计算书要书面整洁,计算清楚,格式统一。计算者、复核者要签认。采用计算机应用程序计算时,应使用正版软件。
测量队、组应设专人管理原始记录和资料,建立台账,及时收集,按控制测量、单位工程分项整理立卷。因人事变动所涉及的测量记录和资料,应由测量队、组长主持办理交接手续。工点工程竣工测量完成后,测量组应将全部测量记录资料整理上交测量队,经测量队检查合格后,经理部方可验收工程。项目工程完工,线路贯通竣工测量完成之后,测量队应将项目全部测量记录和资料档案,分类整理装订成册,上交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项目经理部按交工验收的要求将测量记录资料编入竣工文件。
测绘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测绘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测绘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测绘系统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人事劳资、生产、计划、财务、物资、保卫、工会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人事劳资部门,并指定专人担任安全生产检查员。
(二)队(院)相应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检查员。
(三)中队(室)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中队长(主任)负责,并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小组(班)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组(班)长负责,并配备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四条
测绘系统内其他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和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人员的职责,是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第六条
各级行政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负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作业现场的直接指挥者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各级领导要坚持生产与安全并重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签订各项经济承包合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和目标,提出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制度和规程。结合生产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协调处理跨单位的事故隐患。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发出《事故隐患整改意见书》,令其限期整改。
(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个人,批评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及惩处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广大职工安全意识。
(七)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配发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八)督促所属单位按整改计划落实并用好安全生产措施经费。
(九)协调劳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劳动条件、劳动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价。
(十)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十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九条
队(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整改措施计划。
(四)结合工作实际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宣传表扬安全生产方面的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
(五)督促有关人员了解和踏勘测区安全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根据整改计划落实并用好安全生产措施经费。
(七)监督检查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配发和使用情况。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九)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十条
测绘管理部门和队(院)的安全生产检查员、中队(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组(班)安全员的职责,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单位中各部门,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要求职责明确,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
全体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制止生产作业中的`违章行为,爱护和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工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和向上级部门申述。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贯彻,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教育的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须结合实际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普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在坚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检查的同时,各测绘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还应每年定期组织二至三次的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要做到边检查边改进,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对限于条件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应订出具体措施,限期解决。
第十六条
抓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是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其在生产中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测绘管理部门和队(院)的安全生产检查员须通过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的安全教育,在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十九条
队(院)主管领导的安全教育由测绘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教育内容包括国家和部门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等。
第二十条
中队(室)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组(班)安全员和职工的安全教育,由队(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其教育内容和时间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必须通过队(院)、中队(室)、小组(班)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三级教育的时间总共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一)队(院)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
(二)中队(室)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等有关知识。
(三)小组(班)级安全生产教育内容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换作业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复岗时,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作业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生产单位各级领导要重视对临时用工(含从测区招用的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具体工作由中队(室)和小组(班)负责。教育的内容应结合作业地区、分配的工作和本人实际情况进行,一般应侧重于劳动纪律、安全知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测量工具的正确使用等。
第六章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应尽快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等概况,按隶属关系分别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等有关部门,同时报国家测绘局。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及时上报的,事后应充分说明原由。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单位报告,同时迅速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好标记、拍照、摄像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事故等级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或指派主管领导赴现场处理事故、指挥抢救,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国家测绘局派员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国家测绘局领导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的责任是:查明事故的事实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包括善后事宜)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在进行工作时,单位和个人均须给予支持与合作,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及其事故责任者和负事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追究事故责任。
(一)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擅自更改、拆除、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
(三)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擅自在非本职岗位上作业造成事故的。
(四)安装、检验、修理仪器设备及汽车等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
(五)仪器、设备带病运行,安全装置不齐全,超温、超速、超压、超重、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六)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造成事故的。
(七)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八)其他应负事故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事故领导责任。
(一)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和教育工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导致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
(二)未按整改计划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经费,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造成事故的。
(三)强迫职工冒险作业,或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或安排未通过特种作业技能鉴定(考核)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或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或由于安排作业人员超负荷劳动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性建设工程不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的。
(五)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指使破坏事故现场,或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七)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到现场,或不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以致扩大损失,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测绘系统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与国家有关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测绘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测绘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的基本权利,根据《测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有测绘工作证进行测绘作业的其他测绘人员、测绘生产技术管理人员、测绘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领取测绘工作证。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
测绘单位的非正式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可领取临时测绘工作证。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工作证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测绘工作证的审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测绘工作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测绘工作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对持有测绘工作证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工作人员在交通、运输、安全、食宿、物资供给等方面,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的测绘活动。
第六条测绘工作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毁和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
第二章《测绘工作证》样式与发证程序
第七条《测绘工作证》为绿色封皮,封面有烫金国徽图案和"测绘工作证"字样,本式;《临时测绘工作证》为绿色封皮,封面有"临时测绘工作证"字样,本式。
《测绘工作证》内容:制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条款照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务职称专业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件编号有效期限和注册核准记录。
《临时测绘工作证》内容:制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条款照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务职称专业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件编号和有效期限。
第八条测绘单位领取测绘工作证,须填写《测绘工作证申请表》和《测绘工作证申请汇总表》,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批、发证。
第九条测绘单位离(退)休返聘人员、一年以上临时工及实习人员和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从事临时测绘作业的人员,需要持证进行测绘活动的,可申请办理《临时测绘工作证》。《临时测绘工作证》有效期为两年。
测绘单位领取《临时测绘工作证》须填写《测绘工作证申请表》和《测绘工作证申请汇总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条领证单位必须如实反映领证人员情况,严格执行领证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报冒领。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办证申请,并经审核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完成《测绘工作证》的审核发证工作;在三十日内,完成《临时测绘工作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第十二条测绘单位办理遗失证件的`补证和旧证换新证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补(换)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补(换)证工作。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测绘工作证的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将本地领取测绘工作证情况填写《测绘工作证备案登记表》并于当年12月底以前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测绘工作证实施规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证件的使用
第十四条测绘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应当主动出示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1、与测绘活动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的单位、个人联系工作时;
2、使用测量标志时;
3、接受测绘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时;
4、进入机关、厂矿、住宅、耕地或者其它地块进行测绘时;
5、办理与所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它事项时。
第十五条测绘人员进入保密单位、军事禁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特殊审批的区域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持有测绘工作证及其相应的审批文件进入。
第十六条测绘工作证不载明测绘工程项目名称、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其内容由测绘任务登记书或测绘任务书证明。
第十七条测绘人员必须依法使用测绘工作证,不得利用测绘工作证进行欺诈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四章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测绘工作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注册核准。每次注册核准有效期为五年。注册核准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各测绘单位应当将测绘工作证送交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注册核准。过期不注册核准的测绘工作证无效。
临时测绘工作证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的,须重新申请换证。
第十九条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原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工作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测绘人员调往另一个测绘单位的,必须由原所在测绘单位收回其测绘工作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调动人员如需继续使用测绘工作证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
第二十条测绘人员对测绘工作证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遗失,不得损毁,不得涂改。测绘工作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测绘人员遗失测绘工作证,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并说明情况,在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测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收回其测绘工作证并给予批评,收回的测绘工作证应当及时交回发证机关。
1、将测绘工作证转借他人的;
2、擅自涂改测绘工作证的。
第二十二条测绘人员利用测绘工作证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由本单位给予批评,对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利用测绘工作证进行欺诈及其他违法活动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以上行为的,由测绘人员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工作证并及时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举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未能及时予以处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申报材料不真实,虚报冒领《测绘工作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收回冒领的证件,并根据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测绘工作证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颁发测绘工作证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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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定期组织测量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实践,不断引进和吸取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条 不断研究开发新的技术应用,针对实际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有相应的解决办法。鼓励动脑筋,想办法,努力把每个环节做到规范化,以提升整个单位的技术水平。
第三条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每个员工都必须有自觉的质量概念,产品质量是一把尺子,质量好坏代表了单位的.形象和综合管理水平,应推广全面质量管理。
第四条 外业测绘工作要脚踏实地、端正态度,严格按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作业,严把质量关。外业记录应全面推行电子记录方式作业,外业观测应遵守各类工程对气象因素的要求,每个点位都应实地测量,不得擅自对测绘原始数据进行后处理,一经发现扣除该项目绩效的50%,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全部该项目绩效并个人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
第五条 项目控制测量环节必须严格按照部门经理的要求规范作业,原则上最终形成“GPS控制测量报告”且采样合格率达到100%,特殊情况(如信号不稳定或无信号)须向部门经理及时汇报、请示,由部门经理根据项目整体要求决定控制测量施测方法。
第六条 严格按照甲方对项目点位精度提出的要求进行外业测量工作,遇特殊情况须特殊处理的要及时向部门经理请示、汇报。如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成果不满足甲方提出的点位精度要求的,扣除该项目绩效的50%,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全部该项目绩效并个人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 仪器精度是测量精度的重要保证,因此测量前的仪器检查是十分重要的,测绘人员使用仪器前,必须检查其精度,位置是否正确。如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改正或送修。
第八条 使用过程中要爱护测绘仪器及其他工作用品,并负责日常清洁工作。因个人原因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的由个人承担所有费用。其他工作用品包括对讲机、测距仪、钢尺、钢钉、自喷漆、锤子等要妥善保管。
第九条 测量工程应编写相应的测量成果或测量技术报告,并履行验收手续。所有检查项目要有记录,有签字,有问题的要有汇报,有处理意见。
第十条 技术中心负责成果的质量检查,形成作业人员自检、项目负责人检查、技术中心检查验收的三级质检制度。
测绘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7
一、总则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掌握和了解各项测量规范和技术规程,精通各项测绘手段,努力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
(二)严格遵守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制度,不超越本单位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转、发包测绘项目,严格按时对资格证书进行年检,对年检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和完善。
(四)强化质检工作,建立产品质量审查制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岗位谁负责,质检员全程负责的双重管理办法,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必须即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五)严格工作程序,接受委托后,组成测量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拟定测绘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外业生产,内业成果出来后,由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组互检后,提交给质检人员进行质量检验,确定成果符合要求,方可交付用户,最后移交资料室整理归档。以上程序,缺一不可,必须严格遵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六)加强测绘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价和压价,扰乱测绘市场,从而影响测绘成果质量。
二、生产作业过程的质量管理
(一)、职责
1、 分管生产的副所长任本单位生产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负责生产作业过程的管理,实施监控。
2 、作业组负责对测绘项目的生产和提供服务,必须按测绘规范操作,对各项生产和服务提供实施有效控制。
3 、质检小组负责最终检查和不合格品的控制。
(二 ) 测绘工作程序
1 、受理测绘业务
2 、派件
由生产负责人派件给作业小组,下达项目管理表或技术设计书。
3 接件
作业组长接件,并按项目管理表或技术设计书的要求组织生产和服务。
4 、测绘作业
测绘工作人员按测绘规范和公司制定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测绘作业;由作业组长组织实地踏勘;根据项目管理表或技术设计书要求,组织作业,并填写相应的作业记,作业组长进行测绘成果核对(自查);
5 、作业组自查后由作业组之间互检。
测绘项目成果由测绘作业组之间互检后提交给质检检查小组。
6 、质检小组负责测绘成果的最终检查。
7 、编制技术总结。
8 、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9 、归档
办公室及档案室对测绘成果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三、测绘质量奖惩管理
(一)、 奖励
1、按时或提前完成项目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经济目标(指标),按年度经济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计奖。
2、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提供信息情报,新技术应用,改革创新等,并在定期内有显著经济效益、产品质量改进,均视效益情况给予奖励。
3、获得顾客好评或获奖的,给予奖励。
4、一贯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勤业敬业出全勤,出色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的,给予奖励。
5、其他对单位或社会有重大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惩罚
1、未能及时完成项目任务或年度经济目标(指标),按年度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扣奖或经济处罚。
2、因人为因素引起工作偏差,造成单位经济赔偿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总额的10%-20%处罚。无正当理由使工程明显推迟完成,扣除应得补贴的20%-30%。
3、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分别给予警告、降级、撤职,直到开除处分,并予经济罚款。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指挥或借故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的,初者批评教育,重者予以经济罚款并行政处分。
(三)、考核
1、每个月进行定期考核,年终汇总考核。
2、考核结果公示一周,由办公室收集反馈意见。
3、重大奖罚经本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即时实施奖罚。
4、考核结果经所长批准后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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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设置测绘核心涉密人员1人。
(二)有较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登记、保管、借阅、使用、归档、销毁、检查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手续完备。与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三)有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熟知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四)有专门存放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资料室或专用橱柜。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成果资料存放整齐。对光介质、磁介质测绘成果及资料应采用防磁设备保管。
(五)定期对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到检查有记录。
第七条测绘核心涉密人员,需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测绘单位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基本情况;
(二)保密工作机构、专(兼)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证明文件;
(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
(五)测绘成果保密岗位责任制度,与测绘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责任书;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保密制度定期自查记录;
(七)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相应设施配置情况。
测绘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考核材料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应的.考核标准进行审查,审查方式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查验相结合。
第十一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考核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考核合格通知书有效期与《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测绘单位申请资质升级的,应按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二条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不合格:
(一)擅自大量复制涉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
(二)擅自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转借、转让涉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
(四)非法向国(境)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
(五)有涉密测绘成果失泄密行为的;
(六)对考核中存在问题逾期不整改的。
第十三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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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防止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测绘工作管理制度。
一、测绘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
二、建立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部门负责人承担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领导责任,保密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责任。
三、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测绘成果进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后应及时归档,要求记录清晰。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测绘成果数据。
四、传递地形图、涉密数据等秘密载体,须通过机要进行传递,禁止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五、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六、处理、外输、储存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设置进入登陆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安装加密防毒软件。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互联网、外部网络相联,不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网络装置。
七、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因使用目的或应用项目结束等原因,须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的,必须报主要领导审批,并备案。
八、销毁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主管领导和档案部门负责派人销毁。对销毁的花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过程总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与销毁清册、领导批示一并存档。
九、如发现涉密测绘成果泄密、失密事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将事件调查处理到位。
十、本管理制度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新要求和新情况作必要补充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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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特制定本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单位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
第二条建立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领导责任,保密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责任。对使用和保存的保密测绘成果,依法行使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规的行为的权利。
第三条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库房,按铁柜建立涉密测绘成果存放设施,配置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八防”的设备和措施。光盘或磁介质档案应用防磁档案柜存放。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时应关门落锁,发生工作调动时应办理资料管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测绘成果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后应及时归档。登记清册须存档保存,要求帐物相符、记录清晰。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确需复制的,应报原提供成果的测绘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原测绘成果提供部门登记备案。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按照原密级等级跟踪管理。
第五条如有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
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使用单位如发生保密测绘成果遗失、损坏,应及时书面报告盐城市测绘主管部门,并接受盐城市测绘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第六条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设置进入登陆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密码应超过八位;安装加密防毒软件。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互联网、外部网络相联,不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联网装置。涉密计算机和载体介质未经批准不得带出保密档案室。使用和维修涉密计算机系统,须有成果资料档案人员现场监督。
第七条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因使用目的或应用项目结束等原因,须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的,必须报本单位总经理审批,并报原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备案。
第八条销毁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和成果资料档案人员一起销毁。对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与销毁清册、总经理批示一并存档。
第九条如发现涉密测绘成果泄密、失密事件,应及时报告单位总经理和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将事件调查处理到位。
第十条测绘成果的保密检查
(一)领取、使用和保存保密测绘成果的单位每年应对成果资料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上级测绘管理办公室及有关保密工作机构。
(二)公司技术部负责对保密测绘成果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定期地对相关涉密测绘人员进行检查,持有保密测绘成果的人员必须接受公司技术部的监督检查。对不接受保密检查或对保密测绘成果不进行规范管理的人员,不予办理申报领取测绘成果手续。
(三)检查内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执行情况;是否设有资料室(柜)和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专人管理和建立资料的外借、收回登记制度;是否有擅自复制、转让、转借等行为和遗失、泄密等现象。
第十一条测绘档案室保密管理
1、档案工作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规,遵守保密纪律,明确保密职责,维护档案的安全的'完整。
2、保密文件材料、档案的密级划分、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保密档案及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绝密档案要单独保管。
3、档案库房设施应符合八防的要求,凡遇重大节日应提前对库房的安全保密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
5、不准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复制、使用、存放、销毁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不准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6、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准借阅秘密档案资料。查阅秘密档案或文件,应履行审批手续,并限于保密室或档案室内阅览,不得抄录和带出,不得向别人透露秘密文件的内容。
第十二条常规保密管理
1、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生产、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该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
2、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按同等密级进行保密管理。
3、因涉外工作或项目需要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及数据信息测,必须由上级提出审批报告。
4、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5、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测绘管理处报告。
第十三条计算机保密管理
1、按照国家保密局《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2、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3、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4、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保密监督
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等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测绘成果保密法律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建立之日起实行并根据国家及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适时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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