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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勤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评奖、晋升和推选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必须严肃对待,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考勤对象:x县国家税务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各单位干部、职工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
㈠考勤要专人负责、每日记录。各单位必须将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月考勤汇总表》、《未考勤刷卡说明表》、请假条及其他证明资料如:病历证明在次月5日前上报县局人监科。
㈡干部职工每天上、下班以及值班到岗,均需打卡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㈢执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国家机关上下班时间下称规定时间。
1、迟到: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规定下班时间早走。
㈣干部职工应亲自打卡,如果委托他人代为打卡,受托人按违纪处理,委托人作旷工处理。
第五条事假
干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休息日和其他假期内安排处理的,可请事假,但必须严格控制干部请假时间。
㈠副科以上中层干部由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一般干部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规定时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局领导下同批准,才能离开岗位。
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两天内必须补办手续,并经县局认可,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六条病假
干部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可请病假。
㈠请病假一律由医院出具证明,就诊或病假3天之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审批手续参照事假审批权限执行。
㈡除急病外,病假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视作旷工。
㈢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七条婚假
㈠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㈡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请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如配偶在外地,需要在外地结婚者,另给往返路程时间。
㈢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㈣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㈤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㈥婚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局批准,才能离开岗位。
第八条丧假
㈠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请丧假3天。
㈡需到外地料理前款所指丧事的,往返路程时间另加。
第九条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假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㈠正常分娩者,产假90天,其中产前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之内。
㈡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胞胎的,增加产假15天。
㈢妊娠不满3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产假2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㈣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怀孕的女干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出勤。
㈤女方晚婚晚育,男同志可享受护理假5天,如属难产的,男同志可请护理假7天。
㈥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干部,未采取节育措施采取措施又怀孕流产的由妇产科证明除外造成引、流产的,视作病假处理。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干部、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为三十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
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每多生一胎增三十分钟计算,往返时间另加。第十条年休假
㈠年休假的假期
⑴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⑵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⑶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⑷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⑸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再或减半享受年休假:
⑴上年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⑵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⑶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⑷当年病、事假相加超过40天;
⑸当年产假超过90天的;
⑹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⑺当年享受了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上述⑵⑶⑷⑸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㈢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当年年休假当年享受,不能跨年使用。
㈣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
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假期中包含公休假日的天数。
㈤年休假先由干部事前提出休假申请,由所在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给予安排休假,并报人监科备案。
第十一条探亲假
㈠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未婚干部,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㈡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已婚干部,每四周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㈢夫妻分居两地按行政区划不属同一县的,每年可享受探
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㈣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㈤当年享受年休假的,探亲假减半。
㈥探亲假计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
㈦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㈧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㈨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第十二条公出
一般干部公出办事,须事先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不在的应向内勤或其他人员说明情况及去向;单位副职公出办事,应向所在单位正职或负责人报告;正职或负责人公出办事应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并告诉所在单位副职;正副局长公出办事,应相互告知。
第十三条旷工
目无组织纪律,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开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㈠迟到、早退一次超过两小时视为旷工半天。
㈡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休息的。
㈢持假证明休病假,经
查证属实的。㈣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不到新岗位工作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全年累
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工资待遇
㈠符合年休假、婚假、丧假及产假中的护理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㈡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并按实扣发月奖、岗位考核奖及其他各种奖金。
㈢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㈣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㈤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21;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㈥凡连续或月累计病、事假15天按实际工作日计算以上者,扣发当月月奖及其他各种奖金。
㈦全年累计病、事假满1个月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岗位责任奖及其他各种奖金按实扣发。
㈧除产假外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也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㈨全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扣除当月月奖外,再扣发1个
月年度考核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者,除扣奖金外,实行待岗。
第十五条以上所述时间,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团干部培训班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团干部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的管理,规范培训班考勤和纪律要求,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立良好学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参加培训班的全体学员。
第二章 考勤工具
第三条 早操考勤、抽查考勤、参加讨论或活动等的考勤工具为纸质考勤登记单。
第四条 上下课考勤通过指纹考勤机自动记录考勤结果。
第五条 指纹考勤机由班委会负责设置并使用。如果指纹机出现故障,则由组织委员书面登记学员考勤记录,并尽快维修更换考勤机。
第三章 早操考勤
第六条 早操时间为早上7:30-8:00,由各小组长负责考勤并填报早操考勤单,交由组织委员汇总。
第七条 早操迟到早退累计3次者,给与警告处分。累计5次给与严重警告处分,并记入培训班学员档案,通报所在企业,报集团公司团委。
第八条 班委会每周通报一次早操考勤情况,每月进行小结。
第四章 抽查考勤
第九条 在培训班上课期间班委会不定期抽查考勤,掌握学员到课情况。
第十条 抽查考勤累计2次不在者且没有事前请假的,给与警告处分。累计3次给与严重警告处分,并记入培训班学员档案,通报所在企业,报集团公司团委。
第十一条 培训班讨论或活动的考勤由小组长负责记录,交由组织委员汇总。
第五章 上下课考勤
第十二条 培训班日常考勤时间为上午8:40-9:00,晚上9:30-9:50。
第十三条 早上9:00-9:15间考勤记为迟到,晚上9:15-9:30考勤记为早退。
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课:
(1)未参加当日培训课,且无正当理由的;
(2)参加当日培训课后,未经班委会批准,擅自离开累计超过两小时的;
(3)未能按照第十二条考勤规定,且不属迟到早退情况的;
第十四条 上下课考勤时间,以指纹考勤机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学员在打卡时,应自觉遵守维护秩序。
第十六条 学员因事外出,必须按照请假制度填报事假或病假登记表,以作为考勤依据。
第十七条 班委会每周通报一次上下课考勤情况,每月进行小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2年3月20日起试行,26日起正式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团委。
神泉乡干部职工考勤(值班)制度
为了加强乡机关干部的自我管理意识,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增强干部、职工的自觉性,提高工作效益,制订如下考勤(值班)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全乡机关干部、职工、招聘人员
二、考勤
1、请假
无特殊情况,全乡机关干部、职工、招聘人员必须按国家法定时间按时上下班。凡干部、职工、招聘人员因公办事、开会、出差、学习和请事假,都必须请假,所有人员请事假天数年累计不得超过10天,请假超过一天扣20元,扣1分。一般干部、职工、招聘人员向分管领导、乡长请假,班子成员向乡长、党委书记请假,并写出请假条交办公室登记后,方可请假离岗。因公办事、开会、出差、学习不视为请假。
2、迟到
干部、职工、招聘人员必须按规定上班时间到岗,每天早上点名超过10分钟未到者视为迟到,每迟到一次扣 5元扣0.5分,当月累计达6次作旷工处理,扣2分。点名请假必须经过主要领导同意。
3、旷工
干部、职工、招聘人员在国家法定工作日和乡党委、政府统一安排执行重大任务时,无故不请假,未到岗者,视为旷工。旷工一天罚100元,扣2分,全年累计旷工5天作下岗处理。
4、早退
乡主要领导和党政办可随时抽查干部、职工、招聘人员上班在岗位情况,发现上班时间私自离岗者,视为早退。发现一次罚款50元,扣1分。
5、值班
节假日和晚上住夜实行分组轮流值班制,晚上值班未向主要领导请假,私自离岗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节假日值班,未到岗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晚上值班和节假日值班请假必须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值班人员做好值班签到和登记处理临时性事件内容,并实行每增加一次未到岗者分别加罚100元,加扣1分和全组加罚重新值班1天,并减少一组值班表。
6、加班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经乡党委、政府统一安排执行重大任务时视为加班(节假日值班除外)。
村干部考勤制度
1、 会议考勤。村干部必须按时参加县、镇、村组织的各种会议,不得无故迟到和缺席。
2、工作考勤。凡镇村中心工作或县管重要工作期间,相关村干部必须到岗。
3、请假制度。村干部有重要事情不能按时参加镇村组织召开的会议时,必须在接通知后2小时内请假报批;村支部书记外出一天以上的,必须向镇党委书记请假报批;其他村干部外出一天以上的,必须向村支部书记请假报批,外出一周以上的必须向镇长请假报批。
机关干部考勤制度
为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签到及例会制度
(一)、街道办事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天上午、下午两次签到,地点为党政办公室,必须由本人签到,不能代签。管区工作人员、党政办司机上午一次签到。周六、周日、节假日根据办公室通知考勤或不考勤。
(二)、签到时间,从规定上班时间前30分钟开始,签到时间为30分钟。
(三)、每周一8:30召开机关干部例会,周三、周五上午8:30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例会(节假日除外)。
(四)、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组织的会议,要求全体机关干部参加的均实行集中点名制度,点名时间可安排在会前或会后,点名不到且未请假者视为旷工。
(五)、每周不定期查岗两次,不在岗且未请假者,按早退处理。
(六)、因开会等公务不能按时参加点名或签到的,要向负责考勤的领导说明情况,由本人填写外出公务情况统计表,分管领导签字后按出勤考评,否则一律按迟到或旷工处理。签到、点名后,自行脱岗或有应急任务联系不到者按旷工处理。
(七)、每人每月加班费150元,迟到或早退每次扣发10元,旷工每天扣30元。全年累计旷工20天以上者,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参加重点工程、重点工作及外出协作工作的人员所在岗位,每月将考勤情况报办公室参加备案。
二、请销假制度
(一)、脱产干部有事请假事先写出请假条。领导干部及管区书记请假由书记或主任批准;一般干部请假1-3天,需报请分管领导同意;超过3天以上必须由主持机关工作的领导批准;7天以上由办事处书记或主任批准。无请假条未上班或请假期满后未按时到岗者,按旷工处理。
(二)、干部因事因病请假的,每天扣发5元加班费。请假在三个月以上的,执行病假工资。即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不含各项补贴)照发。
三、离职经商管理办法
离岗经商(办企业)的,经本人申请,报党工委、街道办主要领导研究同意的,可签订离职经商协议书,停薪停职,街道办只负责缴纳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四、上班时间,一律不准在办公室从事打扑克等娱乐活动,违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并在全体脱产干部会议上通报批评。
五、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等原因出现意外伤害的,除医药费自行承担外,病休期间执行病休工资。
六、考勤结果每月统计公布一次,于下月兑现。
七、特殊情况经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后另行处理。
八、本制度自二0一0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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