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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考勤管理制度
一、“中心”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实行a、b岗, 以a岗为常住岗,b岗为顶替岗。
二、“中心”实行签到考勤,按出勤天数计发考勤奖。因故不能按时到岗或早退的须向“中心”负责人说明。
三、“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因公事外出或其他原因而请假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1、“中心”工作人员因事请假的,须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2、请假一天以内的,由“中心”副主任核准,请假一天以上的,由“中心”主任核准。 3、病假凭医院证明。 4、各类请假经批准后,应在外出前将请假单送“中心”副主任。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前办理手续的,应在上班当日说明情况,补办请假手续。 5、休假按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期间或其特殊事由的,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a岗位的工作人员由b岗位的工作人员代理到位后方可准假。
五、a、b上岗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和服务规范,如出现违纪违规现象或工作失误的,将扣除窗口的考核分。
服务员考勤制度
1 全体人员应坚持按时上班.
2 上班时统一集体进行点名.
3 领班负责点名登记,对未到者进行登记,问明未到者原因,并按病,事假,迟到等缘由在登记簿中注明.
4 因病,事不能上班,应写请假条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请假,并把假条送到领班进行登记.
5 未请假或未经批准不来上班一律按矿工处理.
6 本制度由领导进行监督执行.
7 望大家互相遵守监督.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实行考勤制度。纪工委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每日考勤。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原则要提前10分钟到岗,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到岗即为迟到,不到规定时间离岗即为早退。
三、上班期间,窗口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串岗和擅自脱岗。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写出书面请假条。请假半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批;请假一天的,由分管领导签批;请假两天以上的,需请党政领导签批。窗口部门要及时安排坐班人员,不得影响窗口正常工作。未经请假,离岗半天以内(包括半天)的作擅自离岗处理,半天以上的作旷工处理。
五、对迟到早退者,每月给予通报;当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以上的(包括三次),进行通报批评;全年累计迟到早退十次以上的(包括十次),年底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非因事、因病请假不上班者,按无故旷工处理,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向党工委建议予以辞退。
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员工考勤制度
为正规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中心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员工请假应严格执行请假程序和规定,除急病、重病、急事等特殊情况外,均须本人提前办理请休假及审批手续,并送达中心办公室备案。
三、员工请事假,须提前一天向部门领导提出申请,部门领导的批准权限为1天以内;1天以上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中心领导审批。
四、各种假期不论长短,一律填写假条,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生效。
五、各种假期休满后应及时到中心办公室销假,超过规定时间,又未经请示同意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七、员工的出勤情况与岗位津贴、补助发放及年度考核挂钩。
八、由中心办公室负责中心的考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做好考勤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我中心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扬棠城精神,特制定本制度,并作为绩效工资考核依据。
二.管理规定
(一).工作制度
1.工作时间:每星期工作时间为五天半
工作日:星期一~星期六上午
工作时间:上午8:00~11:20
下午2:00~5:00
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作息时间,具体以通知为准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下,经中心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2.签到制度
(1).中心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必打卡。
打卡次数:一日四次,即上、下班各打卡一次。
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2).因停电、指纹机故障未打卡的职工,由科主任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
(3).因公外出不能及时打卡者需事先告知办公室备案。
(4).不准私自调休,需经科主任同意方可调休,并及时修改排班表报办公室备案。
(5).每月25日科主任上报下月科室排班表。
(二).各类假期规定
1.法定节假日
* 每周六下午、周日为法定公休日。
* 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2.婚假
(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领取结婚证的职工可享受3天婚假,双方晚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
(2).婚假需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结婚证,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中心主任批准后交办公室备案;
3.丧假
(1).凡是我中心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丧亡,可休丧假3天,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职工请丧假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应在亲属丧亡一个月内使用,申请丧假最迟应于休假当天提出申请。
4.产假与哺乳假
(1).凡属我中心已婚女职工可享受产假与哺乳假。女职工单胎顺产者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可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产假期满,需增加假期的按事假办法执行。
(2).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从休产假日起计算),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含路途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3).男职工凭医院证明可在配偶生产时享有连续3天陪产假。
5.工伤假
职工因工(公)造成病、伤、残等,必须填写《工伤报告表》。经本
中心主任批准后,休假按工伤假处理。工伤假期间待遇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6.带薪年休假
(1).年休假当年内有效,职工未休视为自愿放弃,年休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分批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 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累计工 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 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注:职工病事假可以从个人的年休假内扣除。
7.探亲假
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8.病假
(1).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持有区级及以上医院所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可核予病假;
(2).职工休病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提前请假,应在休假当天上午8:00前通过电话向科室主任和分管领导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4).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的工资。
9.事假
职工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按中心规定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制度
1.职工请假,均应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请假天数在1天之内需由科主任同意,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需由科主任同意,分管领导审核,中心主任批准。
2.各类假期(除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调休外)在休假期间所跨的公休日均作相应假别的休假处理。
(四).缺勤规定
1.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迟到或早退10分钟(含)以内扣款20元,10分钟以上1个小时(含)以内扣款50元,1个小时以上作旷工半天处理。
2.旷工扣款规定
(1).未完成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伪造出勤记录者、迟到1小时以上者,一经查明对当事人予以旷工处理。
(2).旷工扣除当事人当日工资。
(3).凡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就解除聘用合同。
3.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规定者不享受我中心本年度评先评优活动。
(五).劳动纪律规定
1.所有职工上班期间不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游戏、吃东西、干私活等。
2.上班期间不准串岗、脱岗。
3.上班期间不准将小孩带到单位。
4.上班期间仪容及着装规定:
临床科室工作人员一律穿工作服,佩戴胸牌,发型梳理得当,头发扎起,不染过于夸张的颜色;不得佩戴耳环,戒指;不穿拖鞋;不染指甲油。
违反以上劳动纪律规定者,扣罚当事人每次20元。
本制度由六合区棠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修改与解释。
本制度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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