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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25 01:14:50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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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治安保卫工作的条例精神,参照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确保旅客人身安全和车站财产不受损失。结合本公司情况,特制订以下消防管理制度。

客运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根据车站的实际情况,定三级防火责任制,车站领导是本车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级责任人,车站下属各部门负责人是二级责任人,各部的所属人员是三级责任人。

二、一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

1、车站站长是本站的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车站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工作,对车站的防火及各级防火组织人员、制度、落实、贯彻,提出具体计划和要求,并对全车站的防火工作进行领导和支持。站长可委托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组织制定和审批各项安全、消防管理制度,保障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经费开支。

三、二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

1、各部门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负第一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3、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各项安全评比活动。做好职工消防安全思想教育。

4、负责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工作的各项台帐。每月安全检查一次,每季度召开安全例会一次,并将月、季检查、例会情况向办公室通报。

四、三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

1、各部门、全车站员工要认真落实做好车站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2、开展本岗位的防火安全自查工作,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以重大隐患及时报告车站消防职能部门。

3、对车站发生火灾,要及时开展扑救,控制火势,如火势无法控制,立刻拨打119电话,灾后要保护好现场,如实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火灾发生的情况。

五、安全办职责

安全办作为车站的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有:

1、在车站办公室的领导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组织、监督、检查本车站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对站长负责。

2、组织车站管理人员、职工开展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3每月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站长汇报。每季召开安全例会一次。

4、制订和修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常性对各部门进行督促落实,对事故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责任未查清不放过,事故隐患未排除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得到教育不放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台账。

5、监督各部门落实做好新上岗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落实部门对违章操作人员的处理,如发生火警和火灾后,轻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例,根据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

6、制定本车站防火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学习和防火、灭火训练。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24小时值班电话81xx110。

7、负责灭火器材的有计划购置,分配和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8、负责本车站重点要害部位通道的管理。

汽车客运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016-01-19 13:34 | #2楼

一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安保部应针对岗位特点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二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由安保部负责每日对站场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站场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情况。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安保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配合进行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站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站场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存放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安保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及消防器材的存放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测试维护:

3.1消防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2室内消火栓测试每季度进行一次。

3.3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4.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4.2安排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确保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3对消防器材应每天进行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站领导。

4.4站场内的消防器材统一由安保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五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安保部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通知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跟进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站场责任人报告;

六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1.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1.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2.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在站场内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安保部门做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才可动工作业。

2.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1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设置适当的安全隔离带,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可向安全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2.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安保部做出书面申请,由安保部安排人员现场监督。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七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车站应设立义务消-防-队(附件1)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附件2)

2、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分别在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各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九、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3、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4、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保部、维修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皮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5、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6、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7、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8、站场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做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警告:

2.1.1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2.1.2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2.1.3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2.1.4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2.1.5谎报火警的;

2.1.6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1.7对安保部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

2.1.8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或消防器材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2.2.1在站场范围内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2.2.2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2.2.3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2.2.4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2.2.5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东圃汽车客运站消防应急处理预案》处理程序处理的;

2.2.6对安保部的消防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

2.3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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