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人事资料>员工管理>《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时间:2022-04-24 17:34:24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条(目的依据)

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为加强上海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危害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等。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区县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组织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构成,全体员工参与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职责)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和标准化管理;

(三)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四)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人员、装备和场地;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保障措施;

(八)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取得相应的消防培训合格证书,熟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二)落实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指导各部门和岗位制订自身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制订季度消防工作计划,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四)组织实施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五)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专职、志愿消-防-队)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消-防-队员的数量,应当按照防火巡查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配置。

火灾高危单位的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应当接受属地公安消-防-队的指导和训练,定期参加消防知识、灭火应急疏散技能培训,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八条(标准化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标准化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相关标准,推进消防安全标志、消防设施、人员资质、岗位职责、处置流程、记录档案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内,应当墙挂《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火灾接警处置流程》、《值班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熟悉《火灾接警处置流程》,熟练操作自动消防设施,规范放置《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防火巡查记录》、《防火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跟踪记录》及纸质和电子消防档案等资料。

江苏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6-01-15 18:55 | #2楼

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2〕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以及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具体界定标准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易燃易爆单位:年产(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易燃气体或10万立方米以上易燃液体的生产、储存单位。 

(三)高层、地下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除上述标准外,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其他火灾高危单位。 

第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法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每月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且至少有2人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人员应取得相关从业资格;普通员工应熟知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特性,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具备组织引导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每月开展全面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立即整改消除;对不能立即消除的,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部门和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逃生设施以及消防救援场地、灭火救援窗、消防车通道等实施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 

(五)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实施明火作业需事先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六)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逐月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每半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测试。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应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巡防系统。因消防设施故障或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停用消防设施的,应立即组织维修、施工,尽快恢复使用,并及时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报负责监管的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七)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和灭火救援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高度15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易燃易爆大型企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志愿消-防-队。 

(八)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演练,确保所有员工每年参加1次演练。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所在建筑或场所有2个以上业主(或使用人)的,火灾高危单位及相关业主(使用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立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应与业主(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统一管理。 

(二)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或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确需临时停用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并及时告知所有业主(使用人)。 

(三)业主(使用人)发生变更、经营业态发生变化或进行局部改造、内部装修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应事先告知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应明确和督促落实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四)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应联合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业主(使用人),按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有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火灾高危单位,其评估工作由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各相关部门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对火灾高危单位严格实施消防监管,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火灾高危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督导。具有行政审批或监管职能的部门,应依法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依法严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其防火和灭火救援效能。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及其业主(使用人)应投保火灾财产保险;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的,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八条  本规定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文章: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01-14

高危药品管理制度(通用10篇)08-05

最新高危药品管理制度范文12-24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篇04-02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8篇01-14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8篇)01-1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制度11-05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8篇01-1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的管理制度12-10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