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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器安全规定。
2.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灯具时确保安全。
3.库房内除电器照明外,不得敷设其它动力线路,引进线路必须穿管闷顶内不得敷设电线,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如需临时拉设电线应经有关部门批准,由电工安装变电所,使用后及时拆除。
4.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电气开关应设在库外,并有防雨防潮装置保护。
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6.动力电气线路及其插座应装在库外,使用机械装卸设备时abc灭火器,电源由橡套电缆引入库内。
7.仓库电器设备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8.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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