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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施工安全管理

时间:2022-04-24 17:18:24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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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施工安全管理

在这短时间的工作中,我是从事矿山基建管理工作。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性法令、法规,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始终把安全工作当成企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公司这种浓厚的安全生产气氛下,在公司各级领导的谆谆教导下,我对基建安全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结合自身工作中所见所闻所想,就矿山基建安全工作我谈谈个人的一些想法。

矿山施工安全管理

一、矿山基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是我们党和国家在生产建设中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物质文化生活日益提高的今天,党和国家对安全问题十分重视,把安全当成头等大事来抓,社会各界都在倡导安全生产,我们应该响应党的号召,在抓生产的同时,把安全工作抓好。

二、对矿山基建安全施工的认识

(一)、矿山基建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由于矿山基建安全施工相应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制均不健全,而施工队伍往往大部分是外包工队,有的外包队对安全施工的意识又较淡薄,安全施工相应的投入得不到保障。

2、矿山基建施工中,有些单位领导对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认识不足,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不能正确认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

效益,安全与进度的关系,在进度、质量、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往往是安全让步,没有把安全当成头等大事来抓。

3、基建施工队伍中,有的施工单位对新进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及时,未严格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导致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安全技术知识较差,安全操作技能肤浅,在施工中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隐患。有的单位刚从农村招来的合同工根本不进行安全教育就安排上岗作业,施工人员总体安全意识薄弱。

4、基建施工队伍中,有些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薄弱,对矿山基建施工中类似相关的安全规范、标准不熟悉,对安全操作规程掌握不够,在安全检查时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隐患。

5、基建队伍中,由于安全管理体制尚需完善,部分单位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保护用品,或者使用的保护用品质量低劣,根本起不到保护作用。

(二)、对矿山基建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领导充分重视安全。管理单位要充分加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各自职责。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和规章,督促各施工单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研究解决安全施工中的难题,同时督促施工单位每月进行安全学习,组织安全大检查,召开安全会议,交流安全工作经验,确保生产在安全的状态下进行。

2、要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和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各种

台帐。层层落实安全施工责任制,要求施工单位每年年初交纳一定的安全风险保证金,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100%签定安全施工合同,并下达安全施工指标,确定奖罚措施。建立安全施工长效机制,按照 “管施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职能人员的职责,使与施工有关的每一位员工都负有保证安全施工的责任,增强各级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责任心。

3、加强隐患排查,做好治理工作。矿山基建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管理单位相关安全负责人组织验收。

4、加强对管理层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管理素质。管理单位需定期、定时、分批培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矿山基建安全施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高安全施工管理的素质,做到对安全施工能管、会管、管得好。

5、全面落实员工的安全施工培训工作。施工单位应对新录用的施工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6、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五坚持”,一是坚持人员到位、二是坚持责任到位、三是坚持宣传到位、四是坚持分析到位、五是坚持监管到位。按规范佩戴合格的劳保用品。在日常施工中安全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对工人进行安全意识教育,逐渐实现安全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7、制定、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体系。矿山基建施工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救援措施和处置程序,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

8、落实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矿山企业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应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救援工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9、要发挥施工作业人员的监督作用。矿山施工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落实施工作业人员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

10、大力营造安全施工氛围。加大对广大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宣传力度,使各级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都充分重视安全。

以上是我对矿山基建施工安全生产的浅见,由于矿山基建施工作业区域大、门类多,涉及到的安全施工知识较多,需要我们在工作中进一步去学习、了解。总之,矿山基建施工中安全事故涉及的范围广、原因多、突发性强,但我们只要提高安全思想认识,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矿山各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全面的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一开始就坚持狠抓落实安全施工

作业工作,加大安全施工管理力度,那么在施工中安全事故必将大大减少,对保护施工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矿山外包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办法2016-01-15 15:16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包矿点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公司和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事故,在安全的前提下保障采矿点正常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采矿权范围内以承包的形式从事矿山建设、生产的采矿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采矿场范围以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如国家《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文件和云南省对应政策出台以后,要及时对本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第三条公司对采矿点原则上以总承包的形式进行发包,公司负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承包采矿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如果以分项承包的形式进行发包的,公司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分项全面负责,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与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与公司外包采矿点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多种奖励办法和惩处措施,提升外包采矿点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公司对外包矿点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公司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依法监督和管理,不得违章指挥;在正式生产之前,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发包采矿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项生产许可证照。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公司发现承包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应当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停止外包采矿点各项现场作业直至终止外包合同。

第七条公司在矿点发包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相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并根据公司对矿点外包的需要设定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如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安全管理人员 1

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进行招标,确定外包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其发包。

公司必须在矿点开工前对承包单位的项目部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承包合同、安全协议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开工。

第八条公司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违反协议的责任。

协议签订的具体内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也可在承包合同中一并体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如果有国家和行业范本的应参照执行,没有则自行拟定。

第九条公司是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投入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为外包项目施工提供安全建设资金保障,以确保安全设施达到“三同时”的要求,公司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和使用范围,监督外包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款专用,优先建设安全必须的基础设施(如矿山安全监控系统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实行总发包的外包采矿点,公司应当对其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重点对承包单位备案情况、施工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施工过程,以及承包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履行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内容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实行工程分项发包的外包采矿点,公司应当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特种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健康防护等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外包作业现场进行

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和重大风险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资料,对外包项目进行技术交底,监督承包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和工程设计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如果承包合同中对生产细节有约定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对外包采点的矿石产量和品位等进行考核和监控,合作中无明细条款的,公司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在每月开始前协商下达月度生产任务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对承包单位的奖惩考核制度,每季度安委会安全工作会议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年终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对安全管理不到位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应当给予惩处,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组织内部安全教育培训时,外包矿点应当派人参加,不收取任何费用;公司组织参加外部取证培训和其它培训时要求外包矿点人员参加的,相关手续可由公司统一办理但费用由外包矿点自理。。

第十六条公司必须建立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承包单位参与并完成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将外包矿点纳入公司应急救援范畴,适时组织外包矿点人员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外包矿点发生事故时,公司应积极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外包采矿点发生事故时,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外包采矿点发生的事故,事故统计数据按照国家要求应当纳入公司的事故统计范围内。

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各类相关赔偿,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则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分担,政府的经济处罚则根据双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协议内容另行商议。

第三章 对外包矿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

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接受公司安全监督和管理,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按计划组织建设和生产,做好与承包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可参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公司设定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如足额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持证率100%)等。

第二十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采矿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项承包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分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总承包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将安全建设资金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优先建设安全必须的基础设施,严禁挪作他用,必须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账目,接受公司和上级的检查;分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费用由公司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未经公司同意,承包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矿点进行分包和转包;承包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矿点分包和转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对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将分包情况报送公司和负责工程外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现场管理:

承包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配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保证特殊工种持证率应达到100%,根据生产需要配备有采矿、地质测量、现场管理人员。

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报公司审查和备案,严格按设计和公司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公司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生产过程中经常性的安全巡查工作,及时纠正、制止违章行为,排查事故隐患。督促、指导员工按章操作,识别危险、危害因素,及早处理事故隐患,如发生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人员、机械撤离到安全地点,及时向上级汇报。同时,做好防范事故发生。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服从公司安全管理,按公司安全例会制度组织召开矿点安全工作会议和参加公司安全工作会议。专(兼)职安全员跟班进行生产安全管理,项目部负责人应督促安全员做好安全管理各种记录台账;相关人员服从公司生产组织和统一规划如开采顺序、采场、排土场布置、台阶三要素、防排水设施等。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矿点人员的素质、技能、意识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根据人员安排、工作环境、工作易与难、现场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易发点等情况,每班工作前分别做好安全交底工作,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注意事项,对所管辖内员工人身安全,机械设备、财产安全负责。

承包单位或个人应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按公司要求进行培训、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公司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公司领导及安全环保部人员对外包矿点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生产现场不安全因素、管理的缺陷时有权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须按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四条除公司组织的培训外,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新进矿点成员岗位安全教育工作和在职员工每年的再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新进矿点成员未达到岗位要求的、不能安排上岗,在未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素质好、技能好、安全意识强的人负责帮助、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公司共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参加公司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开展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当外包采矿点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司及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公司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承包单位或个人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自身应负的责任。

承包方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各类相关赔偿,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则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分担,政府的经济处罚则根据双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协议内容另行商议。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或个人因未履行好自己安全管理职责,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除根据合同协议缴纳罚金外,公司将按政府部门罚额的20%~50%进行内部处罚,罚金划入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司:本文中指XX业公司。

分项承包:只承包采矿点生产或建设活动的某个单项(例如只负责机械施工、运输、土地复垦等),仍需要公司对该采点提供现场管理和总体负责。

总承包:整体承揽采矿点生产或建设活动,直接提供相应的矿产品或完成建设项目,只接受公司生产任务和相应的各项监督,不需要公司对该采矿点提供现场管理和总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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