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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药品采购制度
1、医院采购办公室在医院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药品采购工作。其他科室不得自行购入药品。医院药事管理委员负责监督药品采购工作。
2、医院药品一律实行网上采购。配备和使用河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的中标药品,并按中标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随意加价。非基本药物销售额不得超过药品销售额的50%。
3、购进药品必须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由采购办索取供货方的材料,应所取的供货方材料包括:
(1)、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药品生产或经营执照复印件;
(2)、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gmp、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3)、药品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4)、药品质量保证协议。
4、药剂科每月根据临床需求和实际库存制定药品采购计划书,计划书交采购办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最后计划书由采购办负责网上采购。新进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向采购办提交申请,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购进。因突发疫情、事故或紧急抢救需临时采购的药品,可在采购领导小组的指示下,由采购办紧急调拨,调拨后2-5天内补齐计划书。
5、购入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
6、县医院自收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药品后,在一个月内与中标企业结算药款。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的票据,并附有随货同行单。票据交由财务科入账存档备查。
7、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和改进。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药剂科在药物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严格遵守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的情况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核医学科按有关规定采购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2、药剂科应设置药品采购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工作。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具有药士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
3、采购药品必须严格遵守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情况下、采购证照齐全的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要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供货单位由药剂科提名,药事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盖红章的销售人员单位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4、采购人员根据临床与科研的需要,依据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科学地在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制定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采购。新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初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方可采购。
5、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红章。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6、采购人员不得采购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供临床使用。
7、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药品。
8、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的管理制度。药剂科必须每年向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接受药事委员会的监督。
9、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收取供货单位的回扣费。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为严格执行省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减轻用药负担,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江西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应成立由分管院长,药剂、采购、临床科室主任、药库及药房负责人组成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小组。
二.医院必须参加省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对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品种如实列入医院招标采购需求品目,不得故意规避招标。
三.药库应认真按药品招标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药品招标的信息资料(如需求品目、计划采购量、现行采购价等),做好参与招标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四.遇有招标中的重大问题,院药品招标管理小组应会同院药事委员会讨论,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须加盖医院公章方可上报。
五.药品采购部门、药库及药房等应严格按规定做好每一轮药品招标执行前的清库工作;按时执行中标结果,准确调整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切实维护招标的严肃性,维护患者的利益。
六.药品采购部门应在中标药品购入之前,完成相关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资质材料的审核、查验,与之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留存中标单位的“一证一照”复印件及业务人员“授权委托书”等必备材料。
七.在药品招标采购的执行过程中,严禁擅自从非中标(配送)单位采购招标药品;严禁采购、使用纳入招标的非中标药品;临床科室不得故意申请使用非中标药品。
八.遇有中标(配送)企业不能供应中标药品时,应要求其出具不能供药的书面证明,并报省药品招标办公室;遇有临床重大抢救等特殊情况,需使用非中标药品的,应在采购后及时报省药品招标领导小组批复
或备案。
九.院药品采购部门和药库应切实做好网上采购的工作,做好药品招标采购的信息归纳与反馈。
十.对违反药品招标采购行为的责任人,应严肃按《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处理。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 内容:
(一)采购人员的规定:
1. 从事门店药品部采购的人员,应当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门店中药饮片采购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从事门店采购的人员,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3. 从事门店采购的人员必须具有门店任命书,并需在有效期内;
4. 从事门店采购的人员应当接受门店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 从事门店采购的人员应定期接受门店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培训;
(二)采购计划的制定:
1. 采购员负责药品购进计划的制定,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购进药品。
2. 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时,应由采购员应当索取相关资料,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批准通过后方可采购,审核通过的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在计算机系统内自动生成质量基础数据库,具体步骤按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批操作流程进行;
3. 首营企业、首营品种档案应及时更新,保证合法资质持续有效。
4. 采购员依据质量基础数据库内容在系统内生成药品的采购订单,系统对各供货单位的法定资质自动识别、审核,拒绝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的采购订单生成,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记录,并报质量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购进;
(三)采购计划的审核:
质量管理人员对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有:
1. 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含麻黄碱类的复方制剂必须从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
2. 不得采购国家有关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类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疫苗等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经营的品种;
3. 严禁购进《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以及按假药、劣药论处的药品;
4. 不得采购超出我单位经营范围的药品;
5. 严禁采购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暂停销售的药品。
(四)采购计划的执行:
1. 采购员对审核通过的采购计划向供应商进行采购业务。
2. 采购药品时,采购员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就应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3. 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5年备查;
(五)采购记录:
1. 采购药品应当在计算机系统内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采购记录应按规定保存5年。
2. 采购记录应与采购发票或应税劳务清单所载内容、供货单位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内容保持一致。
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制度
为加强中心药品管理,规范采购流程,根据上级药品招标采购负责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选购品种原则
(1) 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选购中标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制定本中心的采购目录。
(2) 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满足临床需求的原则选购入围药品。必须从挂网品种目录中选购优质价廉的品种,必须优先采购基本目录内药品。
(3) 对于同一品种(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一家医疗机构只能在一家配送商采购。
(4) 必须通过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的网上采购系统采购入围药品。
2、 选购品种方法
(1) 中心药师管理委员会应建立药品遴选组、有药学、医学等人员组成。
(2) 中心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当中心机构遴选药品时参加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3) 中心采购品种必须从入围药品目录及自行采购目录选择。
3、 采购途径
采购人员必须通过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网进行网上采购。
4、 采购价格
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参加河北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年度中标目录采购药品,严格执行中标购进和零售价,按照上级招标负责部门的要求及时在医院醒目的、位置及电子显示屏的形式向患者公布年度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最新中标执行价格,执行的结果接受上级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5、 采购合同
中心根据临床需要采购的药品,必须与药品配送商签订书面合同。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 采购部应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门店反馈的各种质量信息等,组织采购。
2 、在采购药品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行能力、质量信誉、所供药品质量状况等应进行调查和评价。
3、采购药品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
4、采购部负责人对拟定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后,与供货方正式签订合同。
5、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建立电脑“药品购进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采购中药饮片的应当标明产地。记录保存5年以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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