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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设备采购制度

时间:2022-04-22 16:07:34 采购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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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设备采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大型设备采购制度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则》、《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大型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中铁股份工

[2015]291号)和集团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电生[2003]90号)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型设备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设备,具体包含以下设备:

1.单台套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列入附件1中的大型设备和通用重点设备目录;

3.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和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

4.所属各子、分公司自行组织或联合其它企业开发的单台价值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自用设备。

第三章 设备集中采购管理机构

第三条 大型设备和通用重点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由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为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单位直管工程项目和所属单位的设备集中采购进行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设备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2.负责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对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重大采

购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3.负责对各子、分公司大型、新型等重大项目设备采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和申报工作;

4.负责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报送需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的设备采购申请报告;

5.参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涉及本单位的重大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6.负责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组织以外的本单位设备招标采购或经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重大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7.负责建立集团有限公司设备信息平台,组织协调本单位闲置设备的调配、租赁;

8. 搜集、补充合格供应商信息资料并上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各子、分公司对本单位直管工程项目和所属单位的设备集中采购进行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按照第二章第二条的规定,向集团有限公司报送需中国中铁股

2.负责本单位大型、新型等重大项目设备采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和申报工作;

3.参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和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的涉及本单位的重大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4.负责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和集团有限公司直接组织以外的本单位设备招标采购或经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和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重大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5.负责建立子、分公司设备信息平台,组织协调本单位闲置设备的调配、租赁;

6. 搜集、补充合格供应商信息资料并上报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章 审查与评估

第六条 各子、分公司对需要采购的第二章第二条所列大型设备要及时份有限公司审批的设备采购申请报告(见附件2、附件3);

向集团有限公司报送采购申请。

第七条 对各、子分公司申请采购的大型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优先组织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进行调配。

第八条 单台价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购项目,申请时要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对单台价值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采购项目,由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对单台价值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采购项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受理申请后十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各子、分公司对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规定需集中采购的设备严禁未经申报审批即自行采购或先采购后申报,确因工程急需,应减少环节及时上报。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设备集中采购采取以下四种方式:

1.各子、分公司对需要采购的单台套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不含)的设备和附件1所列大型设备,在经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审查批复后,由集团有限公司组织进行集中采购,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

2.各子、分公司申报的单台套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采购项目原则上由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牵头,集团有限公司参与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3.各子、分公司申报的单台套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采购项目确因工程急需,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和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又无可调配资源,在经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审查批准后,可根据情况委托集团有限公司组织进行采购,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

4.对集团有限公司一定时间内有一定量需求的通用重点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对供应商资格招标方式确定合格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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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与合格供应商签定优于市场价格、服务条件的设备供应框架协议,在内部设备信息平台上发布,各子、分公司在工程需要时,可依据框架协议与供应商签订具体采购合同,各子、分公司不得自行采购合格供应商以外商家的设备。

第十二条 通用重点设备合格供应商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中标商如违反采购协议,伤害用户利益,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设备供应资格。

第十三条 为强化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勘测设计、工程施工、产品制造一体化,实现资源有效利用,对集团有限公司工业系统能够研发和生产制造的设备,在设备性价比合理,满足交货期等条件下,经集团有限公司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优先采取与集团有限公司工业系统内供应商议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各子、分公司申请,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组织不定期的设备集中采购。

第十五条 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附件1所列设备的合格供应商数据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修改、补充意见。集中采购的供应商,原则上从合格供应商数据库中选择。

第六章 设备采购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六条 设备集中招(议)标采购由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招标采购(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也可由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成立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工作组对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八条 设备采购领导小组由公司主管设备领导任组长,设备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其它成员由相关技术业务部门、法律部和纪委(监察部)、审计部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集团有限公司、各子、分公司设备采购工作组由公司设备部门负责人任组长,设备使用单位设备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技术业务部门、法律部、纪委(监察部)、审计部设备使用单位的技术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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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集团有限公司、各子、分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内外部专家库,评标专家由设备采购领导小组按照所需人数在专家库中抽取或行业内聘请。

第二十一条 设备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备招(议)标采购管理要求,确保设备采购工作始终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领导设备采购工作组的工作,加强对招标、评标人员反腐倡廉教育和管理;

3.对设备采购工作组推荐的中标商进行审核,确定中标商;

4.监控合同谈判进程,审查并批准最终合同文本;

5.如委托代理机构,审核批准代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设备采购工作组职责:

1.负责编制设备采购文件;

2.制定开标、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及注意事项;

3.制定评标纪律;

4.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5.组织与中标商进行商务、技术合同谈判;

6.编制合同文本;

7.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后续工作;

8.如委托代理机构采购设备,组织对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编制投标指南、商务、技术标书等文件,并报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如需代理机构,组织对代理的招标、评标,编写评标报告并报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向合格供应商发招标邀请书。

第二十六条 从发招标邀请书开始10-15天后开标。开标时纪委(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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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现场监督,投标人参加,由设备采购工作组开封唱标。

第二十七条 接受投标人对商务、技术方面的质疑。

第二十八条 评标并确定推荐的中标商。

第二十九条 对确定的中标商进行公示,时间为3-7天。

第三十条 公示无疑义并经设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向中标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与中标商进行合同谈判(包括商务、技术部分),修改合同并经各级公司法律部审核,形成最终合同文本。

第三十二条 举行合同签字仪式。合同文本正式签字页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合同文本每页小签由使用单位技术人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 设备使用单位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后续工作。

第三十四条 设备采购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合同谈判纪要及最终合同文本等重要资料在合同签字后由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和设备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十五条 设备使用期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或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对有关重大采购项目进行后评估。

第十三六条 对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审查批准或委托集团有限公司组织进行的采购项目,各单位要按照以上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对采购项目执行过程分阶段(在确定中标商前及签署合同后,见附件4、附件5)逐级上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第二条所列设备未经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审查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将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考核各单位《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大型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擅自采购违反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程序的,由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及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为避免投资风险和重复投资,各子、分公司采购用于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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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大型施工设备时,将采购计划逐级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审查。设备在国内采购时,原则上遵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集团有限公司颁布的《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电生[2003]90号)文件中第十二条第四款(购置计划的审批权限)及相关条款,不适用于中铁股份工[2015]291号文件附件1及本细则第二章第二条中规定的大型设备和通用重点设备。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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