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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保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信息科负责本局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科室(局)不得擅自在审计专网(内网)上安装其他设备。
第二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的审计专网(内网)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各科室(局)所接审计专网的计算机不得上国际互联网。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不允许通过有线、无线、红外、蓝牙等方式与互联网连接,不允许使用无线键盘、鼠标。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应专人专用,用户应定期修改机器登录密码,密码要求8位以上并由英文大小写和数字进行混排。
第五条 外来人员不得使用涉密计算机,不得拷贝涉密计算机中的任何文件。外来人员参观计算机网络,须有局指定人员陪同,计算机处理秘密事务时,不得接待参观人员。
第六条 应使用局办公室统一配备的移动存储设备,其他任何外来移动存储设备(u盘、移动硬盘、软盘、光盘)不得擅自连接涉密计算机。
第七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必须到局信息科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八条 各科室(局)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由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向州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条 凡使用ao审计实施系统开展计算机审计的笔记本电脑视同涉密计算机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宜春市审计局计算机中心机房安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计算机中心机房安全保密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国家秘密的安全,针对当前计算机中心机房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机房安全保密管理
第二条有关专网布线方案、网络设备安放地点、网络拓扑图、开放端口、超级管-理-员密码等机密资料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条未经批准不得将机密图纸、机密文件、软件版本、技术档案、内部资料携带出机房,并按时履行清退和登记签收手续。
第四条重要的数据要建立数据备份制度,以备数据的恢复。重要数据(含备份)的保存应注意防磁、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挤压,并应定期刷新。
第五条含有重要数据的故障设备交由外单位修理的,系统管-理-员应在场监督,并作记录。
第六条未经系统管-理-员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撤换网络设备和上网设备,也不得擅自变动网络线路或更改网络线路布局以及擅自删除、添加、修改网络配置、网络地址及其他网络参数
第七条凡外单位人员进入机房,必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入内。
第八条系统管-理-员必须经常参加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和消防培训,定期检查安全保密规则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信息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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